元明蒙汉间赐名赐姓初探(6)
2014/2/11 16:17: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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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牧奴中有十数个和他同命运的南方良家子也是被贩卖去的。十六岁那年,因羊群发生死伤,自知难免受责而南逃,一路上忍饥挨饿,好不容易逃到兴和充当驿卒,后又赖张养浩之力,始得回乡。从以上所叙述的事,说明在元朝蒙古牧区,贩卖去的或掳掠去的汉人,被迫成为蒙古人的牧奴、而蒙古化,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民族同化。
蒙古族在元朝作为统治民族,享有各种特权,有人认为享有特权的是统治民族的统治者,而统治民族的被统治者与被统治民族的地位是一样的都是被统治者,而不加以区别,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统治民族的统治者,往往代表着全民族,他们的思想是社会上的统治思想,统治民族的被统治者和被统治的民族地位是不平等的,往往优越于被统治民族,因此元朝在蒙汉杂居地区,有些汉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改用蒙古名,甚至冒称蒙古人。这说明汉人与蒙古人地位不同才发生这样的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自然民族同化与强制民族同化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经济、文化的互相往来的作用,自然地逐渐地使这个民族的人同化于另一个民族;而后者是通过政治特权,强制的使这个民族的人同化于另一个民族。赐名赐姓基本上是属于强制民族同化,但也要看到自然的民族同化也同时存在。
明朝政府对被统治的蒙古人,实行强制的民族同化。采取了多种方式,给蒙古人赐姓和名。
1.明朝对蒙古的战争中俘获或投降的蒙古军民,采取分散到北京,南京,河南,河北,山西,四川,云南等地区,与其他民族杂居,如元太尉纳哈出在辽东统辖二十余万蒙古军队,投降明朝以后,所属蒙古军“分隶云南,广西,福建各司处”①,造成蒙古人与汉族等一起从事劳动生产。有的地方是“里甲相杂,以染化之”②在《大明律》中规定“不许本类自相嫁娶”促使其改为汉姓汉名,使其汉化。
2.明朝政府对投降的蒙古官吏,赐汉姓和名。如伦部儿灰,永乐三年(1405)率众投明赐汉姓名为柴秉诚③;保住,永乐三年投明,赐汉姓名为杨效诚④;满束儿灰,永乐四年投明,赐汉姓名为柴志诚⑤;永乐四年投明的还有伯帖木儿,赐汉姓名为柴志敬;阿儿刺台,赐汉姓名为杨汝诚;脱脱赐汉姓名为杨必敬;只兰赐汉姓名为吴克诚;朵列干赐汉姓名为吴存敬;火失谷赐汉姓名为韩以谦;猛哥(奇)赐汉姓名为安汝敬⑥等。
3.明朝政府对蒙古官吏升迁时赐汉姓和名。如赛因不花升正千户,赐汉姓名为金福;锁儿升指挥同知,赐汉姓名为蒋胜;哥帖木儿升指挥佥事赐汉姓名为张鉴,别秃不花升青州右卫指挥同知,赐汉姓名为麻彬;点木升都指挥事,赐汉姓名为安守敬⑦等,明朝“帝以蒙古人多同名,当赐姓别之”⑥为籍口,迫使蒙古人改为汉姓汉名,而放弃本民族的习俗,改变其民族特征,强制汉化。
总上所述,元明二朝的统治者为了突出统治民族的政治地位,利用特权以强制的手段对被统治民族赐姓赐名,实行民族分化,笼络一些被统治民族的上层,迫使被统治民族的人改变其民族特征,以强制的同化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同时又存在着民族的自然同化。本文是从赐姓赐名来论述蒙汉间关系的一次初探,有错误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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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金边略记》卷10,第2页。
② 《明经世文编》卷48,第377页。
③ 《明太宗实录》卷73,第5页。
④ 《明史》卷156,第4270页。
⑤ 《明太宗实录》卷50,第5页。
⑥ 《明太宗实录》卷50,第5页。
⑦ 《明太宗实录》卷96,第4页。
⑧ 《明史》卷156,第4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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