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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代的姓氏制度

2014/1/7 14:07:38 点击数: 【字体:

    
    据郑樵《通志·氏族略序》记载,春秋战国时代的姓氏制度大致如下:“三代之前,姓氏分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故姓可呼为氏,氏不可呼为姓。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所以别婚姻,而以地望明贵贱于文。”在有关姓氏制度的文献记载中,郑樵的《氏族略序》可谓记载比较详备,可信程度亦较高。联系春秋战国时代有关的其它历史文献来看,姓氏制度其实就是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称谓上的表现形式。因此,这也是当时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社会制度。本文对此作了一些粗浅探索,欲以说明姓氏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关系,它在西周春秋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特点,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而论及它在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化中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变化后的结果,以此就教于史学界的同志们。
    
    《说文》云:“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其“母感天而生子”,说明“姓”最初产生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社会。故“女生为姓,……姓之字多从女:如姬、姜、姒、妫、姞、妘、婤、始、妚、嫪之类是也。所以妇人之称:如伯姬、季姬、孟姜、叔姜之类并称姓也”[1]。可以从中看出,在姓产生的最初时候,姓氏是无别的。待发展到“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2]。到了西周时代,则因为奴隶主贵族宗法制度的形成,实行了同姓百世不婚的制度,从而使男子称氏,妇人称姓具备了政治、经济的社会基础。因为所谓“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3]。一个是标其祖所自出的“姓”,另一个是别其子孙所自分的“氏”,这一出一分,说明了一个“姓”,就代表着宗法制度中一个宗族或家族始祖的所在,而“氏”则成为自其始祖所蕃衍、分化出来的子孙后代的称谓。
    
    《左传·隐公八年》记载:“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反映了姓氏制度在宗法制度下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天子建德”,盖与西周初年周公、成王大行宗法分封时的“天子建国”[4],为一件事情的两种提法。因有周天子在天之德,才能实行“受民受疆土,”[5]的实土实封制度。所谓宗法分封,就是将王室的庶子或幼子、以及异姓功臣分封为周天子的小宗,并使之统属于周天子这个天下的大宗。其文云“因生而赐姓”,实则是强调同姓中每一个受封中小宗与始祖的关系、异姓中“姓”与“姓”之间的族界,以实行同姓百世不婚制,达到严嫡庶、明大小宗之别的社会目的。如鲁公伯禽为周公之子,为姬姓,祖后稷;宋祖微子为殷商帝乙之子,为子姓,祖帝乙;齐太公出于姜族,为姜姓,祖炎帝,其它如卫祖文王,郑祖厉王等,皆为“姓”在宗法制度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明其“姓”后,就可以“胙之土而命之氏”;故鲁公伯禽封于鲁为鲁氏;宋微子封于宋为宋氏;齐太公封于齐为齐氏。一个“姓”即表示着一个大宗族,也就是表示着一个父系继嗣群;而这个父系继嗣群的分支,其称谓在姓氏制度上就叫做氏。周天子为姬姓,代表着当时天下的大宗,又下属有各个姬姓的小宗,这些小宗便称为鲁氏、卫氏和晋氏等。之所以姓氏如此分别,以姓明始祖,以氏别子孙,大抵就是因为在宗法制度中,一个代表始祖的“姓”,亦可以是代表着一个宗族或家族的大宗,而其“姓”之下所分出的“氏”,则是属于大宗之下的各个小宗。因此,“姓氏”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宗法制度中大小宗之间宗法统属关系的体现,故“姓可以呼氏,氏不可呼为姓”[6],表明姓氏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关系是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下面先从“氏”说起。
    
    由以上的论述观之,“氏”即为一个支庶小族的代称。《左转·定公九年》载:“分唐叔……以怀姓九宗。”隐公六年杜注云:“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九宗,一姓为九族也。”“姓”之下一般地应称为“氏”,此处则言“族”不言“氏”,可明古人亦称“氏”为“族”。所以,氏作为姓的下属支系,实则表示一个宗族或家族中已经分立出去的小宗或庶族。因此,在西周春秋时代能够有姓称氏的人,就一定是在他之下辖有大小不等的宗族或家族的宗法贵族。当时,能够有姓立氏的绝不是平民,而只能是那些以宗族或家族为单位,占有一定数量土地财产和劳动力的宗法贵族。这些宗法贵族所属有的宗族,随着它里面亲族人口的不断蕃衍,必然要向外将自己的庶子或幼子以小宗的身份分封出去,从而在一个“姓”之下,可以别有若干个“氏”。那些无地而“食力”[7]的庶人,因“持手而食”,“不得立宗庙”[8],被排斥在宗法制度之外,故而其自身家族因人口增加而促成的家族形态的变化,不可能以“氏”来命名。如顾炎武所论:“最下者庶人。庶人无氏,不称氏称名。……氏焉者,类族也,贵贵也”[9]。由此可明姓氏制度中“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10]的真实内涵与社会本质。“氏”不过是宗法贵族的身份标志。
    
    宗法贵族的“氏”,其来历多种多样,不一而足。郑樵在《通志·氏族略序》 一文中列举了近三十种贵族为“氏”的途径,其中,以字为氏、以邑为氏和以官为氏三种途径,在春秋时代中较为常见,但同姓的宗法贵族又多采取以字为氏的方式。郑樵指出:“凡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可复言公孙,则以王父字为氏”。[11]顾炎武引《礼记·大传•正义》补充说:“公孙之子,不得上连于公,则以王父字为氏”;“其子孙若为卿,其君不赐族,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12]。这就概要地说明了宗法贵族中分宗称氏的方式与过程。《左传·隐公八年》记载:“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则是郑氏与顾氏二人议论的实例。“展”为无骇之字,“展氏”即是“展族”,就无骇之后以其王父之字为氏,故称“展氏”,正与“以字为谥,因以为族”[13]的记载吻合。再者,如鲁桓公之下有季孙氏、孟孙氏和叔孙氏;宋戴公之下有戴氏,桓公之下有桓氏;齐丁公之下有崔氏,桓公之下有东郭氏,皆为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的确证。由于“氏”即是分立之族的称谓,那么随宗法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一个大宗之下可以分立出若干个小宗,故“氏一再传而可变,姓千万年不可变”[14]。孟孙氏小宗之别为子服氏,为南宫氏;叔孙氏小宗之别为叔仲氏;季孙氏小宗之别为公父氏。自伯禽封于鲁为鲁氏,一传为“三桓”,再传为“三桓”之下各立之“氏”,说明氏的变化相当频繁。但其氏所属的姓仍是姬姓,从而体现了春秋时代姓氏制度的一个特征。如若对一大宗而言为异姓宗族,那么就不再以王父之字为氏,“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以官为氏者,则司马、司城是也;以邑为氏者,若韩、赵、魏是也”[15],以此体现“官有世功,则有官族”[16]的宗法精神,亦可借此区分公族与非公族。不过,随时光的流逝和社会的变化,即使是同姓宗族中也有以邑、以地命氏者的现象出现。齐国崔氏出自丁公,为同姓宗族,因食采于崔为崔氏;东郭氏出自桓公,亦为同姓宗族,则因世居于齐国东郭处而取东郭为氏,反映了姓氏制度的某些变化。
    
    同时,氏还有这样一个作用:相对于一个宗族而言,别而称之谓氏,合而称之谓族。如宋国的华元、华喜出自戴公;向鱼、鳞荡共祖桓公。独举其人则云华氏与向氏,并指其宗则谓戴族和桓族。《左传·成公十五年》云:“二华(即华元与华喜),戴族也。”戴族即指华元、华喜共尊的大宗。《左传·成公十五年》又云:“荡泽为司马,……弱公室,杀公子肥。”“华喜、公孙师帅国入攻荡氏,杀子山。”子山就是荡泽之名。可证言某氏即为独举其人。那么以表贵贱的氏,实际上也就是说,只有言某氏方能体现某贵族在某宗族中的地位。在姓氏制度中,由于氏处于常变状态,姓则相对稳定,变化较少,所以,因为姓的静性,姓才能具有系统百世、明确宗族族界的客观作用。在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宗法制度下,为了使异姓宗族服从于同姓宗族,故实行了同姓百世不婚制度。《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篇中有“大宗”、“百世不迁之宗”的记载,盖与此婚姻制度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实行同姓百世不婚制,可使各国同姓既是兄弟,但又可明确嫡庶之制;异姓则多为甥舅,由此在同姓与异姓之间建立起以政治统属关系为实质的姻亲关系,实现了“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17]的社会目的。因此,同姓百世不婚的意义,就是小宗附于大宗、异姓附于同姓的宗法等级关系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贵族们便可凭借着这种体现,促使异姓宗巳,小宗祖大宗,以宗法制度上的等级差异来实现政治统治的一致。所以,作为从一个宗族中分立出去的氏,在严格正常的宗法制度下,无论如何是不能改称为“姓”的。    
    
    宗法制度所以把姓看得如此重要,其社会根源是:“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18]在这异姓与同姓之间,惟有姻亲关系才把它们联系起来,于是出现了“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19]的社会现象。至于在同姓之内不许通婚,则是因为在同姓宗族内,“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姓。故取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20]。姓氏制度在这里起到了维系和廷续宗法制度的社会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说只有保证了姓与姓之间的天然界限,宗法制度才可以避免嫡庶尊卑等级的混乱和走向衰亡的厄运。《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记载:“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其“同姓”、“同宗”和“同族”的关系,便如《左传·定公九年》所记载的“殷民六族”的情形一样,下属于“宗氏”和“分族”[21]的层次结构,“同姓”即是出自同一始祖的姓族,下有赐封分立的“宗氏”(同宗),“宗氏”之下又属有“分族”(同族)。如有丧祭,出自始祖的姓族临于宗庙(太祖之庙);其下属有的同宗则因另立一氏,当为始封之君,故有丧临于祖庙(始祖之庙);祢庙即是父庙,杜注谓“同族”为“高祖以下”,那么就是继祢、继祖、继曾祖和继高祖诸分氏(小宗),故有丧临于祢庙。这样,在一姓之下就统属着宗族和家族,而这些宗族和家族又都须依于其姓,一方面是保持与异姓的族别,另一方面则是尊祖敬宗收族之义[22]。后者的目的实现之后,异姓自然就有丧而临于外了。
    
    然而,除了“姓”有同姓与异姓之分以外,同姓之中亦有庶姓与正姓之别。《礼记·大传》云:“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郑玄注曰:姓,正姓也,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孔疏则补充说:“正姓若周姓姬,齐姓姜,宋姓子。庶姓,若鲁之三桓,郑之七穆。”《论衡·诘术篇》亦云:“古者有正姓,有氏姓。”按郑玄说的“高祖为庶姓”,实同于上引杜注谓“同族”为“高祖以下”之说。据宗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23];那么“庶姓”当指高祖以下诸五世而迁之宗。由于“庶”有次一等之义,故从尊祖敬宗收族的角度考虑,高祖以下各小宗以“庶姓”称之,以明“自卑别于尊”[24]之宗法精神。“始祖为正姓”,则是因为“别子为祖,继别为宗”[25]的缘故。“别子”对上面言是太祖嫡系之下的庶子,对下而言是继高祖之下各小宗的始祖,为“百世不迁之宗”[26],与顾炎武“姓千万年不可变”之说正相吻合,故以“正姓”称之。可见,“正姓”就是下属有各个分氏的始祖的代称,“庶姓”即是一个姓之下所分立的氏的称谓,,“庶”的次一等涵义,与氏相对于姓来说的次一级之义,亦两两正相符合;所以,王充所说的“氏姓”,就是《大传》中记载的“庶姓”,而在宗法制度的实际上,“庶姓”则指一个大宗之下分立出来的若干小宗,如孔疏所言及的鲁之三桓或郑之七穆。那么,《左传》记载的“三后之姓,于今为庶”[27]的情况,也就是说,虞、夏、商三代的后裔,由于年代悠久,亲族疏远,已逐步另立支庶称为庶姓。他们在被周人征服后,这些称为庶姓的宗族不得不附属于周族,而其宗族成员则亦随之沦为周族的奴役对象,改名称为“庶人”。因此,同姓之中的庶姓,既能明其祖之所出,又能表示其始祖(正姓)之后所在的氏;既内涵有次一等姓族的等级意义,又包括了必须隶属于同姓大宗的隶属关系。
 
    在春秋时代的宗法制度中,有姓言氏是贵族的特殊标记。妇人女子称姓,或有氏亦不称,只是因为要实行同姓不婚制的缘故。当时虽然也有“百姓”一词的存在,但它与战国以后的“百姓”有着本质的区别。史书记载:“民之徽官酉。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徽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为百姓”[28]。韦昭注云:“百姓,百官受氏姓也。”“以功事赐之姓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若太史、司马之属。”这就是“百姓”称谓的原始古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百官”称为“百姓”,乃是宗法制度下政权与族权、宗统与君统相互统一的体现。首先是身为贵族者才能担任官职,然后因其官职而受氏姓,接着又在其官职上以世功而有官族、世族,反之亦然。这就把贵族们在一个姓族中的统治权力加以政治系统化,转变为政治制度中的统治权力。正因如此,只有“百姓昭明”,方能“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29]。“百姓”称谓的产生,是春秋时期姓氏制度在宗法政治制度上的一种间接体现。
    
    总之,姓氏制度中的同姓、异姓、庶姓,都在不同角度上反映了宗法制度的某些内容,体现了某种宗法等级的关系;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同时也密不可分。那么,只要宗法制度一旦发生变化,姓氏制度也将随之开始了自己的变化过程。当时,这个过程发生在春秋中晚剃,完成于战国初中期。
   
    春秋中后期姓氏制度发生的变化,最初应是随着宗法婚姻制度的开始混乱而发生变化的。春秋中叶以后,贵族宗法制度已开始了激剧的变化过程,臣弑其君、孽杀其宗的现象比比皆是,嫡庶相争、坠姓亡氏的冲突和倾轧亦屡见不鲜。在其混乱不堪的过程中,贵贱不别,上下相僭,同姓百世不婚的制度遭到了破坏。关于这方面的记载较多,下面试举几例加以说明。史载:“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崔子曰:‘嫠(寡妇)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取之。”[30]“丁”即齐丁公;“桓”即齐桓公。崔氏出自丁公,东郭氏出自桓公,同为姜姓,按古制则不能嫁娶,然崔杼还是心安理得地娶了东郭偃之姊为妻。
    
    庆舍的家臣卢蒲癸有宠于庆氏,后又为庆含予子之家臣,“有宠,妻之。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日:‘男子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日:‘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31]
    
    “晋侯(平公)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子产)如晋骋,且问疾。……子产日:  ‘……今君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32]。晋平公有“四姬”,也就有四个姬姓的妾。晋亦为姬姓,此为同姓相婚。鲁国亦如此。“鲁君(昭公)娶吴女为夫人,命之为孟子。孟子姓姬,讳称同姓,故谓之孟子”[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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