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调查研究的目的,是推进工厂法的制定,确立厂长负责制
彭真当时是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这次调查研究,是由袁宝华(国家经委副主任)和顾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根据彭真的意见具体负责组织的。调查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央组织部、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和国家经委等九个单位29人组成,其中正副部长级干部10人。我手头保存有一张调查组在杭州的合影,那天人不齐,连同彭真共22人。由于年代久远,照片不大清晰,有几个人现在已经不容易辨认了。我当时是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副组长,要我参加,可能和我此前研究过企业领导制度并且写过主张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文章有点关系。
邓小平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提出经济立法问题,还特别说到要制定工厂法。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明确提出,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这次讲话经政治局讨论通过,以正式文件下达。彭真在“文革”后复出,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1983年6月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对经济立法非常重视,首先抓的就是经济合同法和国营工厂法。经济合同法1981年就颁布了,但对工厂法涉及的内部领导体制,特别是对改变长期以来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不赞成的人很多,以致1983年7月《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出版收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邓小平说,先去掉这一条。到1987年7月1日《人民日报》和其他各大报重新发表这篇讲话时,才根据原记录增补了有关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内容。其后出版的各种邓小平著作版本,都是增补后的文字,这是后话。当时由于认识分歧,工厂法的制定一度被搁置,只是先后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四个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81年7月)、《厂长工作条例》(1982年1月)、《企业党组织工作条例》(1982年6月)和《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3年4月)。1983年12月,邓小平再次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问题。彭真这次亲自率队进行调查研究,就是为了推进工厂法的制定,确立厂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