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徽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安徽省徽派古建筑存量巨大,点多面广,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文物损毁流失严重。此前,安徽省政协委员就曾呼吁:别让徽派古建筑在时光中“凋零”。近日,笔者从安徽省法制办了解到,该省将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立法保护,《安徽省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需要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
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其确定为历史建筑。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所在地域或者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一定时期的典型建筑设计风格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意见稿》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不得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据悉,已批准或者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城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鼓励历史建筑按原使用功能进行保护利用,也可以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以及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