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现状,喜中有忧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长沙城区现存地面文物点419处,其中历史建筑(文物类)212处,包括文物保护单位24处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88处。以上历史建筑含公馆建筑62处(如程潜公馆、李觉公馆等)、普通民居26处(如天鹅塘岭1号民居等)、宗教建筑12处(长沙基督教城北堂、长沙天主教堂等)、工业建筑20处(如裕湘纱厂办公楼、长沙重型机器厂供应车间等)、其他建筑92处(如原湖南省人民政府大门门楼、左宗棠祠墙等)。
长沙作为我国南方地区人类活动的重要区域性中心之一,历史上虽屡经战乱,兴衰整合,但也形成了它独特的城市结构、城市形态和内在气质,尤其是其极具地域特色的历史内涵、文物遗存和重大文化影响举世公认。诸如反映近代殖民文化特色的长沙公馆群,堪称“活着的长沙近现史”。
然而,长沙市文物类历史建筑的现状,不容乐观,其分布特点为:
分布较为零散。除开福区、天心区辖区内公馆建筑分布相对集中外,其他类别的历史建筑多以零星分布为主;
缺乏大体量建筑。体量规模对历史建筑的利用具有决定作用,此类建筑主要体现在公共建筑领域。但长沙市近现代建造的大型公共建筑,由于在解放后为满足城市生产生活的需要,基本损毁殆尽。即便是现在仅存的几处大型现代工业建筑,也还在继续发挥原设计使用功能;
权属关系复杂。现存文物类历史建筑的权属关系有市直管公房、个人私有、集体所有、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等多种情况,有的一个单体建筑内还存在多种权属关系的情况;
环境状况差。由于历史建筑基本处于旧城核心区,周边房屋建筑林立,基础设施落后,加之大多数文物建筑本体基本处于濒危状态,所处的环境十分恶劣。
历史建筑是长沙市城区文物保护的重点对象,因其所处的地段敏感,且牵涉到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关系,在对其实施保护利用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比较复杂。长沙市委、市政府在实施旧城提质改造过程中已确定了“有机改造”的方针,强调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但是,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此没有足够的思想认识,呈现出“重经济利益、轻文物保护”的价值取向。
模式选择,重在落实
长沙市委、市政府已确立建设国际文化名城战略,以旧城及其文物点为载体的传统文化是长沙市文化发育的母体,更是城市特色塑造不可再生的资源基础。因此,应本着积极而又负责的态度来对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问题。
采取科学合理的模式是对历史建筑实施有效利用重要的保护形式。遵循原本设计思想来使用文物,延续其本来的使用功能是历史建筑利用的最佳方法。然而,伴随城市现代化程度不断加深,历史建筑原来的设计功能在逐步减退,而它作为城市不可再生资源的公共性却日益增强。因此,结合现代城市经济社会生活来考量历史建筑的再利用问题已显得十分必要。
城区内的部分历史建筑除了可以在教学、办公、文化传播等方面继续发挥它新的功能,还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利用模式拓展其新的功能:1.历史人物纪念馆。如以陈云章公馆、程潜公馆、予园等代表的名人公馆,可以考虑开辟为小型纪念馆;2.民俗博物馆。对于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可考虑复原上世纪初的城市居民生活形态,打造成小型民俗博物馆(如火宫殿、同仁里公馆群等);3.现代名人艺术馆。鼓励当代本土书画艺术名家、文物奇石藏家利用历史建筑辟建专题艺术馆(如橘子洲美孚洋行等);4.社区文化中心。为街道或社区开展文化组织工作提供平台(如芙蓉区长沙剧院等);5.旅游服务中心。对靠近商业中心或旅游景区的文物点,可塑造成旅游服务中心、纪念品商店等(如方叔章公馆等);6.办公场所。对所处环境特殊的文物点,可考虑作为行政事业办公场所(如雅礼中学校史楼、湖南大学建筑群等);7.小型高档会所。有选择地将部分文物点开发为高级商务会所(如橘子洲红房别墅等);8.高级文化公寓。经修葺后的历史建筑对社会公开进行租赁,对租户实施条件准入制(如裕湘纱厂办公楼等)。
保护开发,事不宜迟
文化是城市的灵魂。长沙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政府要有担当。
长沙市文物局局长曹凛认为,保护历史建筑,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可或缺。综合城区历史建筑的存量、分布区域、功能状况、权属关系、利用前景等各方面因素,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实施主体、利用原则、运营方式、利益分配及相关措施机制等,使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章可循。
结合长沙市正在实施的棚改区提质改造工程,将历史建筑纳入提质改造范畴,一并实施提质保护。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的历史建筑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保护修缮方案,并根据保护级别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其次,要借棚户区改造之契机,理顺历史建筑复杂的产权与使用关系,为将来实施有效的保护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历史建筑是城市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城市资产循环,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成为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一项工作。尤其是长沙市城区正在实施棚户区提质改造,其实施主体均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此外,《文物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赋予了区级人民政府相应的责任。因此,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实施主体合理合法,同时对加大推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力度,落实相关工作作用重大。
明确权益相当重要。长沙市城区历史建筑产权关系复杂,对实施保护利用构成较大障碍,必须对权属关系作进一步明晰。可考虑采取产权置换、政府回购等方式,将历史建筑的产权统一收归政府,并由政府出资修缮,以利历史建筑的有效管理利用。吴啸华 王 伟(原标题:敬畏珍爱每一座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