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酷吏田文镜
督抚河南
据《清史稿》记载:田文镜,初属汉军正蓝旗。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生,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以监生授福建长乐县丞”,久淹州县不见提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命祭告华岳”,当年山西大旱,而山西巡抚隐匿不报,田文镜回京“备言山西荒歉状”,“上嘉其直言无隐,令往山西赈平定等诸州县,即命署山西布政使”。“二年,调河南,旋命署巡抚”。“五年,授河南总督,加兵部尚书。文镜初隶正蓝旗,命抬入正黄旗”。“六年,上褒文镜公正廉明,授河南山东总督”。七年加太子太保,八年兼北河总督。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这一年山东、河南水灾,田文镜隐匿不报,引来雍正帝不快,田文镜于雍正九年“以病乞休”,“命解任还京师”。“十年,复以病乞休,允之。旋卒,赐祭葬,谥端肃。命河南省城立专祠。又以河道总督王士俊疏请,祀河南贤良祠”。
雍正帝“所最称许者”就是鄂尔泰、李卫和田文镜3位。但是,田文镜在当时就是一位颇具争议的人物。雍正帝曾让两江总督尹继善学此3人,尹继善回答说:“李卫,臣学其勇,不学其粗;田文镜,臣学其勤,不学其刻;鄂尔泰,宜学处多,然臣亦不学其愎。”可见,田文镜在当时就以苛刻闻名。乾隆帝曾颁上谕说:“鄂尔泰、田文镜、李卫皆皇考所最称许者,其实文镜不及卫,卫又不及鄂尔泰。”可见,3人当中,对田文镜的评价最低。
田文镜为政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上褒文镜公正廉明”。田文镜做了近10年的封疆大吏,家境却还是极为贫寒,子女亲属几乎都是布衣,其清廉是为大家所公认的。第二,“文镜故有吏才,清釐积牍,剔除宿弊,吏治为一新”。我们知道,封建政治到了清朝已经病入膏肓,官员怠于行政,文件陈陈相因;缙绅地主隐匿土地,钱粮亏欠多年不交;官员和胥吏们搜刮民财,官场陈规陋习积重难返。而田文镜一方面“清釐积牍”,把经年累月的公文办结并存档;另一方面“剔除宿弊”,追缴钱粮,丈量土地,推行“摊丁入亩”新法,实行官绅一例输将、一体当差,打击缙绅的违法乱纪行为,火耗归公,严惩官员胥吏,的懈怠和贪腐行为。第三,就是屡受指责的“以严厉刻深为治”。其实很大的因素是田文镜的改革行为破坏了官场的“潜规则”,损害了官员、胥吏、缙绅们偷懒、贪腐的既得利益,有一些人甚至被免职或者判刑,遭致他们的仇恨。但是,田文镜做事不讲方法、手段毒辣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比如,对官员要求太过严格,“督诸州县清逋赋,辟荒田,期会促迫。诸州县稍不中程,谴谪立至。尤恶科目儒缓,小忤意,辄劾罢”。再比如,以严刻的手段向百姓追缴钱粮,丈量土地,推行“摊丁入亩”新法,甚至造成百姓丰年逃难,乾隆帝上谕曾说:“河南自田文镜为督抚,苛刻搜求,属吏竞为剥削,河南民重受其困。”
我们今天仍能在开封寻到田文镜的遗迹。河南贡院原在今天的龙亭公园一带,后来由于贡院四周常年积水,雍正九年(公元1731)院址迁往开封城东北隅今河南大学一带。今天贡院建筑已经不存在了,河南大学校园内保留有两通贡院碑,其中一通为立于雍正十年(公元1732)的《改建河南贡院记》,即是田文镜的手笔。
法律史大家杨鸿烈
任教河南大学
杨鸿烈,1903年生于云南晋宁。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外文系,后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研究历史。1927年经梁启超介绍,任教于南开大学。1928年经胡适聘请任教于上海中国公学,为文史学系教授、主任。1931年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1932年任教于云南大学,为师范学院院长兼教授。1933年任教于河南大学,为史学系教授、系主任。1934年留学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获博士学位。1938年离开日本到香港,从事中外交流史研究工作。1939年任教于无锡国学专科学校。1946年避居香港,在香港大学任教授并充任《星岛日报》英文翻译。1955年返回广东,任广东文史馆馆员,1977年逝世。杨鸿烈先生曾任教于开封的河南大学,所以一叙。
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3本专著,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至今仍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和好评。著名科学家李约瑟高度评价杨鸿烈的著作:“关于法律史,最好的中文专著是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杨鸿烈具有当时少有的世界性的眼光,该书第一章是“中国法律之特点与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他认为中国法律绵延4000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独立自成一个系统。中国法律是世界上过去数千年人类的一大部分极贵重的心力造诣的结晶,在全人类文化里有相当的历史位置。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杨鸿烈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殷周至民国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全过程,建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体系,从而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人。《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杨鸿烈把该书作为他完成认识“中国法系究为如何”的使命的重要著作,他“希望我东亚法家均能回顾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诣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以创造崭新宏伟之‘东亚法系’” 。该书对中国传统法律在越南、朝鲜、日本等东亚国家的影响作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是研究中华法系的经典著作。近年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影响的专著和论文,都绕不过杨鸿烈先生的大作。
开封籍民事诉讼法大家
江伟
江伟,1930年生于开封市龙亭区,1941年至1948年就读于开封两河中学、嵩阳中学,1948年开封第二次解放,以革命青年身份进入中原大学学习。渡江战役前,他投笔从戎,先被分配到第二野战军总政治部,随军渡江南下,解放南京后被派往第五兵团政治部新华分社,进军贵阳,在军区印刷厂后入《新黔日报》工作。1952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留校任教,现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教授著作等身,桃李满天下,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被誉为是与西南政法大学的常怡教授齐名的泰斗级的人物。
江伟教授长期致力于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其研究领域主要为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公证法、仲裁法、人民调解制度。江伟曾参与民事诉讼法和国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1979年他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1990年民事诉讼法典第一次全面修订时,再次参与起草,并被聘为修订小组组长之一。1994年被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聘为破产法起草顾问,参加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参与并主持了《民事证据法》和《强制执行法》专家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此外,还参与了《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票据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2007年,将近耄耋之年的江伟又主持了民事诉讼法第二次全面修改的专家建议稿的论证工作。
1983 年,江伟为司法部举办的第一届民事诉讼法师资培训班授课,这个班被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卫平教授称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黄埔一期”。1994年,教育部批准了以江伟和程荣斌为学科带头人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点。从教 50 多年来,江伟相继培养了 40 多名博士及博士后、近 40 名硕士。他们中绝大多数都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的中坚力量。今天,民事诉讼法学界有“八大金刚”的说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学界功力最为深厚、学说最为权威的8位中青年法学家。这“八大金刚”当中有6位是江伟教授的学生。
其中的章武生也是开封人,1978年考入河南大学,1982年毕业留校任教,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跟随江伟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在此期间,2000年11月调入复旦大学法学院,12月晋升为教授,2002年12月升任博士生导师。章武生现在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最有潜力的学者之一。
结语:为什么会是开封
为什么这么多的法制史的大事件都发生在开封呢?在看似偶然的背后其实也隐藏着历史的必然。开封地处中原,土地肥沃,水源丰富,农业较早地实现了突破,春秋战国时期较早地实现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所以会较早地进行封建制的立法活动,颁布成文法典。宋朝定都开封,得益于开封优越的地理位置,到北宋时城市繁华,百姓富裕,皇帝开明,祖训“不杀大臣”,宣称“与士大夫共天下”,才出现包拯这样骨节耿直的大臣。宋朝土地私有制发展,“不抑兼并”,民间财富剧增,但是藏富于民与北边危险的边境形势产生了冲突,所以王安石才发动变法,为国求富。
清朝时,封建政治已经病入膏肓,地处中原的河南表现更为明显,田文镜在雍正帝的支持下在河南厉行改革,也不免以失败而告终。民国时期,开封作为文化大省的省会,河南大学成为全国知名、水平一流的高等学府,吸引了董作宾、冯友兰、范文澜、白寿彝等文史大家来校任教,也才有了法律史大家杨鸿烈的加入。而江伟,则大概是河南人喜爱研究政法的一个表现。据统计,在全国的法学家当中,最多的是河南人和山东人,尤其是河南南阳和山东烟台。而政法院校的在校生中,河南人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比如,笔者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湖北武汉,法学院的法律史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但是2008级33位研究生当中河南人有13位,比例惊人。(下)
河南贡院碑
田文镜著《朱批谕旨》
江伟教授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