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喻式—类比推论形式
“喻式”基本上相当于普通逻辑中类比推论的形式,是中国古代逻辑史上习见的一种形式。它在文学、哲学、政治伦理诸方面的议论中,都被广泛地运用来作为思想表述的形式。
韩非的形名辩说形式墨辩所谓_“举他物而以明之”的“辟式”,惠卜施所谓“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引语见刘向《说范·善说》所引)的“譬说”,以及庄周所说的“寓言十九。借外论之,’的“借寓”,荀况所谓“谈说之术,…”譬称以喻之,分别以明之,,.的“譬喻”等等说法,也都属于韩非所谓“喻式”的推论形式,运用“喻式”于推论,不仅有增强形象性和生动性之功效,而且能提高议论的说服力。
《喻老篇》所体现的“喻式”,形成了一种新的类推形式系统。如果说“解式”是一种推论的解析式,则“喻式”正可以视为一种论证的喻证方法。我们可以拿《解老篇》里对子“罪莫大于可欲”这一论题来同《喻老篇》里对这同一论题的喻说,比照论证,合起来看看。从中可知,喻式中的论据主要在用具体事例或历史故实来比喻推证出论题。而解式的说明,.则主要在根据论题议论,以联锁推论形式为之分析解释。
《喻老篇》说:
“翟人有献丰狐玄豹之皮于晋文公,文公受客皮而叹日:此以皮之美自为罪。夫治国者以名号为罪,徐堰王是也。以城与地为罪,虞貌是也。故曰罪莫大于可欲。”
《解老篇》则说:
“人有欲则计会乱,计会乱而有欲甚;有欲甚则邪心胜,牙乃心胜则事经绝;事经绝则祸难生。由是观之,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可欲之类,进则教良民为奸,退则令善人有祸。奸起则上侵弱君,祸至则民人多伤。然则可欲之类,上侵弱君而下伤人民。夫上侵弱君而下伤人民者大罪也。故日罪莫大于可欲。”
前者的喻证,只是以类比为喻,以证明论题。后者则在解析说明,且系运用多层联锁推论,分解出论题的内蕴所在,总结为“故曰”的结论。
“喻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所谓直接喻证的形式,如《老子》书中说“欲不欲而不贵难得名货,,(一本无而字)。韩非在《喻老》里直接举“欲不欲”与“不贵难得之货”的实例来比照说明。谓:_“宋之鄙人得璞玉而献之子罕,子罕不受。鄙人日:此宝也,宜为君子器,不宜为细人用。子罕曰:尔以玉为宝,我以不受子玉为宝。是鄙人欲玉而子罕不欲玉。故曰:
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
再看所谓间接喻证的例子。如《老子》说:
“学不学,复归众人之所过也”(归字疑衍)韩非在《喻老篇》里举了间接比喻的事例说:
“王寿负书而行,见徐冯于周。徐冯日:事者,为也。为生于时,知者无常事。书者,言也。言生于知,知者不藏书。今子何独负之而行?于是王寿因焚其书而舞(舞)之。故智者不以言谈教,而慧者不以藏书筐。此世之所过也,而王寿复之,是学不学也(复,反也)。故日:学不学,复归众人之所过也。”
这是用王寿与徐冯的责书与不藏书来间接证明“学不学,复归众人之所过”的论断为合理。
此外,韩非还举了用定义形式概括所喻证的含义者,如谓:
“起事于无形而要大功于天下,是谓微明。”
“处弱小而重自卑损,之谓弱胜强也。”(据顾广析说)这是按《老子》所谓“将欲取之,必固与之;将欲翁之,必固张之”的前提,从而重申强弱.二..r‘...,匕l取予的含义以比照说明。《喻老篇》里有很多这种形式的喻式,《说林》、、内外储》诸篇里,也有很多这类形式的运用。兹不再举述。
五、难式—矛盾律的表述形式
韩非的“难式”主要表现为“辩难”的形式,都集中在《难一》、《难二》、《难三》、《难四》及《难势》诸篇中。就普通逻辑的推论形式来说,所谓“难式”包括二难或多难的推论式。韩非在创用难式中,首要的是揭出了矛盾证明方法,这是包括反证法与不可两得式的排币法等。如《孤愤》、《诡使》、‘《六反》、《八说》、《五蠢》以及《显学》诸篇中的议论,都是运用矛盾对立的演绎形式作难式的。
韩非“难式”的议论形式,在四篇“难”的文章里,主要是用假言形式来进行推论和分析的。他有的是对“难”题反驳,有的专驳论题,有的破斥论据,更有的反驳推断的理由。
这些形式的内容,大都是依历史事例来设难议论,从而推论问题的所在。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韩非在这些有关逻辑的议论形式上,并没有直接提供任何逻辑法则式的说明,只是形式上不自觉的运用而已。兹举《难一篇》首节的论题与驳论的形式结构,作些简单的逻辑分析:
首先提出“众与寡”这一正反难题,说:
“晋文公召舅犯与雍季问曰:吾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奈何?”
就此设出“战不厌诈”,以便破斥众寡相反的前提:
舅犯日:战阵之间,不厌诈伪,君其诈之而已。
雍季日:以诈遇民,偷取一时,后必无复。(旧注无复忠信)再由诈、一不诈的正反破斥理由,援出断定先后的理由:
“文公辞雍季,以舅犯之谋与楚人战以败之。归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多谓:舅犯言,一时之权也;雍季言,万世之利也)70再由断定的理由,演出一时与万世有一致之结论:
“仲尼闻之日: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时之权,又知万世之利。沙最后,韩非就这整个难题所包含灼正反论断的理由和所立结论,进行全面的反驳,分解破斥难题的方法。韩非反驳的论点分为如下三方面:
雍季之对不当文公之问;(2)文公既不知一时之权,又不知万世之利;左}3)文公不知舅犯之言,仲尼亦不知善赏。-—(有二功而后论,无一焉而先‘赏)。
关于第一点:文公问的是“以少遇众”的策略,雍季答的是“偷取则无复有信”。这里揭出了:“答非所问”的逻辑问题,就破斥了所据以“先爵行”的理由。
第二点:反驳一时之权与万世之利的错误论断。如果战而胜,则国安身定,兵强威立,万世之利可以有;如果战而不胜,则国亡兵弱,身死名息,那还能等待万世之利?只有今日胜,才有利;今日胜只有诈敌而取。且兵不厌诈,故诈敌,万世之利也。证明文公不知利害关系的所在。
第三点:反驳文公不知舅犯之言,以证仲尼的称颂是完全错误的。于是,就只有自然归‘韩非的形名辩说形式”于取“正言诈敌之利,而先舅犯之爵赏”这样的结论,才是无可非难的正确解决。
以上三点说明的原文见《难一篇》,不具录。这里仅在说《难一篇》的一般形式组织,主要是用正反对立的论题、论据以构成“难式”的矛盾推演形式。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再就《难势篇》对于“势”所提出的正反破斥的形式,简单分析如下:
《难势篇》首先据慎子的一殴比喻:龙蛇托云雾之势,而飞腾,失其所乘,则龙蛇与蛆蚂}同矣。立论说:
“势位足恃,贤智不足慕。”.··…主题“贤人而拙于不肖者,则叔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论点“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莱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论据再用相反的主题、论点及论据来作反证。如谓:
“势者乱天下多,治天下寡。”…主题相反;“夫释贤而专用势,足以为治乎?则吾未得见。……夫势者非能必使贤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论点相反;“今莱、封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为之,……不免乎大乱者,菜封之才薄也。且其人以尧之势以治天下也,其势何以异莱之势也,乱天下者也。……则是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相反论据。
《难势篇》就此对立相反的论证形式,继续运用相反对立的新论点、论据,以反驳必待贤而治的议论。说明韩非坚持主题的“势位足恃,而贤智不足慕”的立论,并表示反驳的理由充足。这里先明确分析“势”的概念内涵,然后发挥“不可两立”的论据,破斥对立面的论点。《难势篇》明确地把反驳的内容分为如下的六点理由:
(1)“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一谓势一而变化无限。
(2)“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势有自然与人为的不同;政治的势,有非人所得设的。
(3 )"势治势乱,非人之所得设。若以势论势,则有人之所得势者于贤何事焉。”—是势与贤有主客两不相容的情况。
(4)揭出莫能陷与无不陷的矛盾为喻,证明用势则不用贤的相反对立。—明确不相容与不两立的矛盾存在性。
(5)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释势委法,尧舜户说不能治三家。—说明势之足用,破用贤的论点论据。
(6)破贤不肖(愚)的绝对相。国家治乱,非个人贤能的任否问题。只靠积辩累辞来空谈,是不能谈出道理的。
以上六点全文见《难势篇》。这里只简单节录,说明韩非在“难式”的形式中突出揭示了“矛盾相反”的论证形式,同时说明韩非把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有意无意地分别明确起来了。
关于矛盾的逻辑运用,在先秦如惠、邓、墨、荀,皆有所见。如两可两然,可不可,然不然之辩,都是论矛盾性质或辩证存在的问题。荀墨讲“同异然否”与“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的原则辩论,也都对包括矛盾、排中诸规律性的认识。但是真正形成矛盾、规律的逻辑思想形式的,则应以韩非在《难势》《难一》篇里所讲的“难式表述形式”为最明确。
厂韩非所讲的“不可”与“无不可”,就是讲的矛盾性问题。实际这就是对矛盾作了规律形式的限定。他有时也结合“不可两得”或“不可两立”的排中形式来谈,所用的例证,’虽没有明确区分这两方面的不同形式,但从他分析问题的内容上看,却有矛盾与排中的两个不同性质存在。例如《难一篇》里有两段话,值得注意分解一下。
1“耕渔与陶,非舜官也,而舜往为之者,所以救败也。”一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贤舜,则去尧之明察;_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
“楚人有篙盾与矛者,誉之日: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日: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
《难一篇》的结论,明确指出了矛与盾的相反性是“不可同世而立”。所谓“同世”即指“同时”而言。矛盾的论断,正表现在同时是而又不是。谓“不可同世而立”,即谓不可陷与无不陷或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能同时共存于一物一处。此外,在《难势篇》里着重以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来说:“为名不可两立办。正是从概念之名,说矛盾的形式与排中的判断不同,即谓不可陷与无不陷之名字意义,为不可两者并立的矛盾概念。
上面简单的分析看,说明韩非对矛盾认识的科学性。即认为矛盾本身的存在,是具有“非人之所得设”的特性。这种存在的特性反映在思维语言形式中,就有了不可两立或不可同世而立的矛盾概念形式。
由此可见,韩非确实已知道区别逻辑矛盾与客观现实矛盾的问题,所以我们有理由肯定在古代逻辑史上,韩非是矛盾规律的真正发现者。正如他是古代法学之集大成者一样,他也是古代名家矛盾论之集大成者。
关于排中的规律性,韩非在“难式”的形式中,也同样有其充分的逻辑分析。譬如在《难一篇》里谓:
“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
这正是作为对排中律所说的:“不可两得”的原则而提出的例证。但是韩非在这里并没有把排中的形式规律性真正同矛盾的规律性明确区别出来。他还不知道把矛盾判断的“两者必有一假”与排中性质的“两者必有一真”的形式特点、逻辑地揭示出来。他对于“相反性与矛盾性的差异不能相混”的认识,还有含混。譬如说:“尧有失”与“舜救败”;“圣尧”与“贤舜”等等论断式的“主谓关系”并不就是“不两立”的。我们主观上断定有“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的不两立形式,但这只是在古代汉语称“圣贤”的概念上所表现的区别。正如前面有以“贤气“势”为不两立或不相容的说法一样,这些概念并不是不相容的客观存在者。例如说:“不可禁”与“无不禁”的两个对立请词,就是“不可陷”
与“无不陷”的两个矛盾谓词,而“贤”与“势”的两个主概念,同“矛”与“盾》的两个主概念关系,就不能同样也是不相容的关系。因此“圣尧”未必就去“舜化”,而“贤舜”也未必就去“尧明”。这些问题,就出在没有明确两个相互否定的判断中,必有一为真的问题上。韩非只概括地说:“一是一非,不能两立”或“不能两得”的形式意义,而没有通过严格的定义韩非的形名辩说形式限制。所以在《显学》篇,里说了:
“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
而《五蠢篇》里仍说:
“无功而受事,无爵而荣显,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
这两例的论断,都是把引冲律的理由,同矛盾律的原因混淆在一起,使不两立的逻辑论断,变为不是充分合理的结论。在“难式”的形式论证中,可以看到有不少这类问题。但是作为议论性的文章来说,它的结构和一般形名表述的形式上,所谓“难式”的论证法,还是有其鲜明的逻辑力量的。虽然,这些并不完全是严格的思维形式与逻辑规律的科学认识,但是就其所发觉的矛盾规律形式而言,它对于形名的逻辑内容总算是增进了新的思维形式的认识。或者说,对于墨、荀的“同异律”来说,则是更明确而且严格地有了逻辑的规定。换句话说,有了不两立与不两得的矛盾与排中性的新知识。
综上,从对韩非的五大辩说形式的解析中可以看出,韩非的形名参验的逻辑思想在辩说形式方面是很系统、很全面的,内容也很丰富的。它体现了韩非对墨辩逻辑思想的运用,特别是对荀子的名实参验的逻辑思想的直接继承,同时它又把荀子的逻辑思想向前推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