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贡献,从而也就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经济界和理论界对此有许多研究和评述,我也写过几篇文章。在我参加《决定》起草工作过程中,印象最深刻、至今还能清楚记忆的,是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且强调两点: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一是,“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决定》的起草,一开始就是以这两个基本论断为指导来设计各个方面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的。9月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决定》送审稿时,提出需要提纲挈领,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使人能够一目了然。起草组负责综合的几个同志经过攻关,反复推敲琢磨,提供了一个初稿。在提交9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稿子中,提出了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这就是《决定》第(2)条所规定的,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下,由现代企业制度、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么几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主要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说:“这次全会决定所勾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虽然还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继续完善,但有了这个基本框架,可以增强我们对改革工作指导的预见性,使改革更加富有成效。”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香港有的报刊曾经揣测,说全会将“不再提以公有制为主体”,后来看到《决定》不仅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且强调“必须坚持”,于是有的报刊就以《中共仍不愿放弃公有制》为题发表文章,胡说在三中全会上“改革派未获全胜”。其实,在《决定》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据我所知,并没有人提出要放弃以公有制为主体。恰恰相反,大家对于如何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给予很大关注。
二是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这个问题,《决定》开始起草时就提出来了,但直到提交全会之前还在讨论和修改,全会上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可以说,这是《决定》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讨论最多,起草组费功夫最大的问题。这也说明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但经过反复讨论还是取得了共识。《决定》第(4)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并且界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明确指出进一步改革的要求。要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即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原先考虑,企业对国有资产是占有和使用,和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同,所以一直到下发征求意见稿,用的都是“企业法人财产支配权”的提法。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体改委等单位认为这个概念表述不清,而“法人财产权”有比较科学的界定,与国家所有权有严格区别;采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既与现行的《企业法》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企业经营权相衔接,又可以充实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有利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些意见受到江泽民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江泽民同志在国家体改委洪虎同志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上批示:“言之有理有据”,“值得我们再研究一下”。起草组经过认真讨论,并向11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经讨论采纳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法。
三是关于市场体系建设。《决定》第三部分讲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当时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调“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尽快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关于生产要素市场,《决定》强调:“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着重点是,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这里,经过很多讨论才确定下来的,是关于劳动力市场的提法。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党的十三大直到十四大,正式文件使用的都是“劳务市场”的概念。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清楚的,劳动者出卖的只能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或者“劳务”,因为“劳动”或者“劳务”是在劳动者和雇主交易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的,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精辟的分析。单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自不必说,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以后之所以回避“劳动力市场”的提法,顾忌的是,说劳动力是商品,和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相矛盾,担心引起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劳动部等部门和其他一些同志建议,把“劳动就业市场”改为“劳动力市场”,认为这是生产要素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根据起草组分工,高尚全、张卓元、郑新立同志负责起草“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这一部分,高尚全就这个问题给江泽民同志写了一个报告,江泽民同志把这个报告批印给中央政治局常委各同志。在11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时,起草组也请示了“劳动力市场”的提法。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决定采纳这个提法。这样表达更符合实际。
四是关于宏观调控。《决定》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中央领导同志在讨论《决定》稿时多次强调加强和改善宏调控的重要性,说没有制动器的汽车是不能开的。《决定》的一个突出贡献,是关于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规定。财税体制,主要是从财政包干制改为中央和地方分税制。金融体制,主要是加强中央银行的职能,实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分开,以及汇率并轨。我国政府肩负着重大的经济和社会责任,而当时由于多年实行权力下放和财政包干制度,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降到20%以下,中央财政占国家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降到40%以下,在世界上都是比较低的,已经影响到政府宏观调控职责的履行。金融秩序的混乱助长了通货膨胀,已经危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实行分税制和金融体制改革,都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决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要给省一级宏观调控权。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因为宏观调控有特定的含义,是指通过调控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宏观调控权,包括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不能实行两级调控。当然,我们国家大,人口多,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从来是国家经济和政治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需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赋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必要的经济管理权力。《决定》在关于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部分,有一条是专讲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当时实行分税制,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分几年逐步提高到57%左右,是国务院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复磋商才确定下来的。这样大的利益关系调整,中央和地方对于改革方案能够达成共识,说明地方是顾全大局的,也说明中央领导是强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