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乡县衙的监狱内,陈列有历史上25种非常残酷的刑法展览。当人们看到斩刑和绞刑这两种死刑的时候,经常会问到:为什么古代的死犯都要“秋后处决”呢?其实,这是中国古代在阴阳五行学说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一种行刑制度。
古代被判为死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司法部门审理并报请皇帝批准为死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起来,到一定时候才能处决。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清都定在秋后。因为古代天命思想认为,处决死犯就是执行“天罚”,什么时候执行“天罚”,一定要合乎天意。阴阳家看来,春季气候温和,草木萌生,夏季炎热,万物茂盛,最适宜奖赏之类的活动;而秋季以后,天气转凉,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萧杀之气,这个时侯行刑,正是顺应天地萧杀之威,而且农事较闲,不误生产。历史上,除了秦朝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犯之外,其他各个朝代处决死犯的时间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秋后处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不尽相同,西汉时规定在十月以后至腊月之前,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死刑。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前处决死犯者,知县则要受到杖八十的惩罚。
处决死犯的地点很少在闹市,一般都在荒郊。执行斩首死犯必须有监斩官现场勘验,监斩官可以是原审此案官员,也可由上司委派别官。但都必须身着大红斗篷及红色专用服装以驱鬼避邪,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囚犯验明正身从狱中提取出来,带往刑场称为“出大差”。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的规定,在南北朝时,押送时要乘露车,戴三械,加壶手。三械就是项械、手械、足械。壶手就是固定双手的横木。到达刑场后去掉。时辰一到即刻行刑。过去还规定,死犯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这叫“明楛”,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时,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和主要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发标”“招子”也叫“亡命牌”,反绑双手游街示众。
同时,对于行刑的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三刻;若夜间行刑,须等到天明。为什么白天杀人一定要等到午时三刻呢?古代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时辰,十二个时辰有划分为100刻。午时三刻也就是将近中午12点,这时候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一天中阴影最短的时候,也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会来纠缠那些判决的法官、执行的监斩官、杀人的刽子手和处死他的相关人员。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住鬼魂不敢出现。
等到时辰已到,斩首就开始了。斩首时,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斩桩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向前伸出。刽子手拔下发标,挥刀从犯人颈后向前下方猛砍,囚犯人头落地,斩首行刑结束。之后,知县要带刑书仵作勘验尸体,之后回到衙门要举行排衙仪式。知县排衙燃放鞭炮之后,还要行文上报,法标和鬼头刀要保存在西城门楼上,并用黄绫包扎,到除夕时统一焚化,以示向神灵报告人数。
旧事县官奉命处决死犯后,要进行一系列驱除邪魔鬼祟的活动,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到城隍庙去拈香,回到县衙门要举行排衙仪式。古代人们认为,知县奉命杀人和验尸是不吉利的事,知县回来在大堂前下轿,不进宅门,先坐公堂。身后的衙役两边排开,其中有一人跪在大堂中央高喊:“大老爷天喜”,之后,县官离开公座,走向宅门,宅门预先准备了一大串鞭炮,县官一脚踏进宅门,鞭炮就响了。这大概是相信经过一阵鞭炮,一切污秽和不吉利的东西都可以驱除了。直到民国十二年,内乡知事王瑞征奉命开始将杀头改为枪毙,从此结束了奉行数千年以杀头处死人犯的处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