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规模较大的道具城楼已经破破烂烂,和远处的长城敌台在一起显得格格不入
原貌▲从远处看,长城敌台还有古色古香的原貌(资料图)
法制晚报讯(记者 崔毅飞) 国家级重点文物“沿字三号敌台”,长年受到影视剧组青睐,成为借景拍戏的理想选择。但《法制晚报》记者(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近日发现,今年5月进驻的一个剧组,外景早已拍摄完毕,道具建筑却至今未拆,严重破坏了长城的历史风貌。
这样的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
现场目击
拍戏毁长城 道具成垃圾
门头沟区西部的山口要隘,分布着十七座长城敌台,构筑起明清两朝京城的侧翼防守。这些敌台修造于明隆庆五年至万历三年(1571-1575),以“沿字×号台”区分命名,与古代军事重镇沿河城并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沿字三号台,位于门头沟区斋堂镇沿河口村,是门头沟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0月,一个剧组在三号台周围搭建了亭台、木梯等道具,拍戏结束后却一走了之。直到去年11月,本报对其曝光之后,大部分废弃道具才被拆除,古迹风貌得以恢复。然而好景不长,相同的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长假期间,记者回访沿字三号台,上个剧组留下的假图腾、文保牌上的胶条还未清理干净,新剧组便已到来,和他们“前辈”的做事风格一样,完工后留下一堆“烂摊子”。变本加厉的是,这次的道具建筑规模更大,对古迹风貌的破坏更加严重。
“扔块石头能砸到沟里的行人,啐口唾沫能眯到行人的眼……”《图文长城》作者李少文这样形容三号台的地势。古代军事专家采取因地制宜的灵活策略,将三号台设置于临山沟的小悬崖上,恰好堵住翻越山梁的小路,虽不比大多数长城那样巍峨险峻,却也易守难攻。正因其位置偏低,受到剧组青睐,无需艰苦攀爬,便能借景拍戏。
记者看到,在敌楼脚下的一块平地上,被一座喧宾夺主的假城楼牢牢占据,城墙顶上还有二层阁楼。钻进城门洞发现,道具完全由木棍搭建支撑,外表包裹着薄薄的木皮,稍有风起便嘎吱嘎吱作响,让人不寒而栗。假城楼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与敌台的大小相当。
向上攀爬约20米,看到敌台门额上镶嵌汉白玉石匾,上刻“臺號叁字沿”。登顶三号台,虽可俯视石羊沟,却被道具建筑扰乱了视线。在真假城楼间,被一段蜿蜒的假城墙联系起来,形似一条大肉虫,盘踞在敌台身旁。
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发现,道具外表统一用蓝色塑料纸包裹。据专业人士分析,用蓝色就是为了后期用电脑做视频特效方便。但经过风吹雨打,大部分蓝纸已经脱落,成为垃圾散落在周围。固定用的铁钉随地可见,看上去极不安全。
现场种种迹象表明,这个剧组已经离开多日。
村民讲述
剧组已经离开五个月 不知具体拍啥
由于敌台附近人迹罕至,三号台的问题,只能回沿河口村寻找答案。
记者走访了10位村民,他们表示只知道三号台拍的是古装戏,但是电影还是电视剧,影视剧的名称,有哪些演员,导演是谁,受访村民一概不知。
一位姓唐的村民告诉记者,这个剧组是今年5月进驻的,道具搭了不少,但没拍多久便离开了,留下一堆道具没人管。
还有村民介绍说,来他们斋堂镇拍戏的不少,石羊沟里的三号台,近十年也得来过五六个剧组,但拍啥很少有人记得。
确如村民所说,门头沟区一些名胜古迹,历史风貌保护较好,吸引了不少剧组前来借景,如《甄嬛传》、《投名状》等等。
村委会说法
收了剧组7000多元 未要求恢复原样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致电沿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村党委书记李正荣回应称,今年5月份来的那个剧组,她并不清楚其名称,村里也并未向剧组收取费用,只是当地老百姓帮剧组干活,剧组给村民支付了一些劳务费。而剧组留下的道具,回头看看只能是村里组织人给拆了。
随后,记者又致电村委会主任唐巨和。唐主任告诉记者,这个剧组今年5月份进驻沿字三号台拍戏。他们拍了半个月,6月份离开。
唐主任称,村里收了他们7000多块钱,但并未看到文物部门的任何批文,也没有要求他们离开之前要恢复原样。
文物部门说法
镇里、区里都不知此事
就此事,记者又致电斋堂镇政府旅游科,该科室负责镇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人高科长说,他还没去现场看过,真有这样的情况他们会及时组织拆除。
随后,记者继续向上追问,致电门头沟区文化委员会文物科。一位张姓男工作人员说,剧组借文保单位拍戏,应向市文物局报批,市局批准后会通知区文物部门,但他们并未收到市局的通知。因此,这个剧组应该未进行报批。
张先生说,沿字三号台的地理位置,剧组搭架子确实容易。但有的剧组只拍一两天,他们还真难巡查发现。
相关法规
《文物法》第二十六条:对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六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借景文物拍摄影视剧,须提出拍摄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收缴非法录制的胶片磁带,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