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成立后,统治者较为重视社会的济贫救困,“水旱、蝗螟、饥疫之灾,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是也。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北宋初沿袭唐制,在东京开封设立了东西福田院,用以收容老疾孤穷丐者。虽然设立了福田院这种慈善机构,但只是在京师才有,并未在全国各地推行。蔡京执政后对慈善事业很热衷,在他的推动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救济体系。这套社会救济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据《宋史》记载-“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袖衣絮被。……三年,又置漏泽院。”
居养院名称的由来源于淮东提举司的建言,崇宁五年(1106)十月诏曰:“京西北路提举司申请以居养院称呼,诏依所申,以居养院为名,诸路准此。”居养院在崇宁年间推行于全国,主要用于收容贫民及无依无靠的老人。居养院虽然是在蔡京执政时期设立,但有关居养业的规定早在哲宗时期就己出现,在元符元年十月,“详定一司敕令所言: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g虽然己有规定,但居养制在宋哲宗时期仍未在全国推开,也没有居养院这一名称,其影响自然也很小。崇宁初居养院仅设于外州,京师开封不设,崇宁四年方依外州法增设。崇宁五年,又诏:“城寨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俱仿州县例置居养院--”从诏书中可以看出,不仅州县设有居养院。一些规模较大的城泰镇市也要求设立居养院。除了将居养院推行至全国,徽宗时期对居养院的救济对象也有所放宽。哲宗时期,居养院的救济对象主要是“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崇宁四年(1105)规定“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是贫乏不能自存者”也可以收容。至此,居养制在徽宗朝发展到顶峰。
安济坊设立于崇宁元年(1102),主要是对患病的贫民给以救治的机构。同居养院一样,安济坊的设立也是先诸路而后京师。崇宁四年十月六日(1105),宋徽宗下诏曰:“京师根本之地,王化所在,鳏寡孤独与贫而无告者每患居养之法施于四海而未及京师,殆失自近及远之意。今京师虽有福田院,所养之数未广,隆寒盛暑,穷而无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联甚悯焉。可令开封府依外州法居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以称朕意。”同时还规定,户数上千的城镇都要设安济坊,凡所属境内卧病无依者,都可送至安济坊医治。
居养院和安济坊解决的是生前的衣食住行和疾病治疗问题,漏泽园则解决死后的安葬问题。漏泽园实为一种官办公墓制,即政府将死而无葬的贫者和战死士兵加以安葬。漏泽园之法最早起于元丰时期,神宗元丰二年,曾沼令在开封府置官地以收葬尸骸。崇宁三年(1104)二月,蔡京上书建言:“州县有贫无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伤恻。昨元丰中,神宗皇帝尝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宋徽宗同意了这一建议,并于当月颁布诏令设立漏泽园。关于漏泽园的管理,宋政府也做了详备的规定,如对尸体掩埋的标准、漏泽园的监督措施都有明文规定:“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这样,宋代政府的助葬措施在徽宗时期形成定制。漏泽园制度不仅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死者入土为安”的思想,对生者也是一大安慰。
综上所述,在蔡京执政时期,北宋确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救济制度,慈善救济事业达到了顶峰。蔡京的慈善改革,不同于前几项改革,其功利色彩要小很多,具有深远的社会历史意义。本文摘自:《蔡京经济思想与经济实践研究》,作者:郭静【原标题:宋徽宗时代救济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