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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挖掘整理 让文物古迹“说话”

2016/5/25 15:44:43 点击数: 【字体:

加强挖掘整理 让文物古迹“说话”

惠州利用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良机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南方日报记者 梁维春 摄

  2015年10月,惠州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千年古城将撑起法律之伞,《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新制定项目之一。24日,《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背景

  缺乏具地方特色、操作性强的保护规定

  记者从会上获悉,过去惠州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城镇化快速发展对保护工作的压力加大,工作机构职能不强,执法效率不高,社会监督制约力不足,资金投入渠道不多等,以致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破坏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市住建局局长甘少权说,现行上位法虽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但对于惠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言,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利用惠州成功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良机,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构建长效保护机制迫切需要。

  甘少权说,此前市政府批准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为名城保护的立法工作奠定较扎实的基础。2015年10月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专家论证会与公众咨询会,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的修改完善后,条例在今年5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现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修改

  增加乡镇政府作为保护责任主体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四十二条。条例草案主要从四方面构建框架,一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二是在原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充实完善;三是充分体现惠州本土特色;四是参考借鉴外省外市立法经验大胆创新。

  记者发现,对比此前公布的公示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条例草案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将预先保护期增加期限,限期为十二个月,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先保护期限内不得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对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等提供保护。

  对破坏历史建筑物的行为惩罚方式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其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相关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避免责任不清和相互推诿情况的出现,条例草案增加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建筑物等,管辖的乡镇政府对其也具有主体责任,一旦出现破坏行为,乡镇政府会受到法律追责。

  支招

  强调责权平衡、构建良性保护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钟振荣作审查报告时,建议进一步加强文化保护,增强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在魅力,适当增加对历史文化挖掘整理和传承的内容,以充实历史名城的文化内涵。要重视修史修志,让文物古迹“说话”,把祖先的智慧告诉人们。要发掘和抢救面临失传的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艺,恢复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为历史名城注入活力。

  钟振荣说,活化利用是对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最佳保护办法,要有更为明确有力的措施,从政策、资金、工艺、市场等各方面进行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返回历史建筑工作生活,利用历史建筑开展特色经营、文化体验和研究等活动,增强传统文化氛围,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创造更加优良的软环境。

  钟振荣还建议,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利益相关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人,代管人等)是它们的真正主人,应充分尊重其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要讲求权利与义务相当,对承担了保护义务的,应赋予其享受补助的权利。要建立合理的补助补贴机制,确保当事人因保护历史文化而受益,因受益而促保护,形成良性循环。与此同理,责权平衡原则在政府管理者一方也应得到体现。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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