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文物局对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在嘉峪关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违规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证书并非法获利一事进行查处,暂停该中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一年并通报全国。
2015年10月,国家文物局收到河北省审计厅关于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违规出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一事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通报该厅在对河北省文物局2014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2013年8月违规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证书给嘉峪关市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用于甘肃省嘉峪关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投标,中标后收取合同金额3%的技术服务费。国家文物局随即要求河北省文物局进一步核实、调查相关情况。河北省文物局经调查,确认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出借资质证书一事属实,该中心对此已予承认。
鉴于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出借资质证书一事经审计部门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该行为发生于国家文物局2014年《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颁发之前(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8月),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5】18号)第二十六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暂停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一年,责令河北省文物局督促该中心作出深刻检查并认真整改。同时将此事通报全国。
国家文物局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的通报中要求,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严肃查处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