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该省将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
据悉,自2016年6月1日起,山西省将推行《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法”进行分配。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有省级及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经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维修与展示,经批准的数字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其他项目。
此外,该办法规定,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对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