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以前,只有亲生男孩有继承权。如果家中只有女孩,一般不准让自己的亲生女儿来继承,必须找同族男孩。让亲生女儿继承的现象也有,习惯上称“上门女婿”或“养老女婿”,但养老女婿必须同女方宗族立下字据(即合同).写明“小子无能改名换姓”,然后从女方姓,所生子女,随女方姓。在继承分配财产方面,对其家庭财产按其儿子多寡之数平均分配。
如果男方同娶两妻,先娶者为正房妻,后娶者为偏房妾,也叫“小婆”。不论正房妻还是偏房妾所生的儿子在继承权上相同。如再婚,男方再婚得子与前妻所生儿子继承权同;女方再婚与前夫所生的儿子称“带肚”,也叫“养子”,无权继承养父财产,待养父去世后,一般都被其养父的近亲人打跑。如夫妻无子,收养别人的儿子,称“养子”或“要的”,养子对养父的财产有一半的继承权。习惯上有“带肚孩子只管饭,要的孩子分一半”之定例。
如兄弟几人,长兄无男孩,那么必须在弟兄们的后代之间选一人继承,哪怕是他们只有一个儿子,习惯上叫“绝弟不绝长”。继承人一般选择弟兄们之间儿予最多者的孩子。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的家业,承担养老送终,死后埋在被继承人的坟前,俗称“领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财产继承法》规定不论男女,只要是死者的孩子,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力。同时,旧的继承观念在逐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