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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辛:不得不再次澄清的历史事实

2013/7/29 17:41:35 点击数: 【字体:

关于贾植芳先生著文就胡风平反问题对贺敬之同志进行无理攻击一事(见贾文《晓风著〈虽九死其犹未悔——我的父亲胡风〉序》,载《随笔》2004年第4期),我作为胡风案件始末的知情者之一,于2004年12月25日在《华夏诗报》发表了《我见证:贾植芳的不实之词》一篇长文,根据我直接间接所了解的事实,和有关此案的历史中央文件和文字记录,以及我与胡风先生和梅志(胡风夫人)的接触交谈,和其它有关的文字材料,对贾文的不实之词作了详细的指谬。
  我在这篇文字中,有几处提到了晓风同志(胡风女儿),这是因为:既然贾植芳先生的这篇文字是为晓风写她父亲的书所作的序文,这自然会让读者认为是被她所认同的。在贺敬之同志著文(《关于胡风平反问题致〈随笔〉的一封信》,载《随笔》2004年第6期)对贾文作了有理有据而又态度和善的辨正后,贾先生不得不承认他没有任何真凭实据,他的那些不实之词“的确来自道听途说”(见贾植芳致《随笔》主编杜渐坤信中原文,载该刊2004年第6期)。贾先生虽然没指明这道听途说是“来自”何道何途和何人,其实早在这之前他这篇序文中就已经说过是晓风告诉他的,说是“一位‘七月派’诗人的‘官员’与胡风的一次谈话,使他认为给了胡风‘沉重的—击’”。谁都知道,这当然指的就是贺敬之,不用贾先生再绕弯子说什么“事后经过多方打听才证实了此人就是……贺敬之”。那么贾先生既没说他的不实之词是自己杜撰,也没有对他的“道听途说”举出另外具体来源,那他显然是在向读者表明晓风至少是来源之一了。——正是这样,拙文向晓风提出疑问,认为她有必要、也有责任出来说明真实情况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拙文发表4个多月后,晓风有了回应。她在2005年4月1日的《文汇读书周报》上发表了题为《关于贾植芳先生序文的补白》的一篇正式文章。文中直接或间接谈到了贾植芳序文中有意抹杀和无中生有两个方面的几点基本事实。这就是:

  一、晓风文中承认贺敬之作为本案的“被牵连者”,“他肯定也是‘希望胡风得到彻底平反而决不会是相反’”。

  二、晓风不否认贺敬之参与了根据胡乔木同志指示精神为胡风平反文件的初期起草工作。虽然由于贺敬之不了解中央专案对胡风政治历史审查的情况,因而对给胡风留下政治历史问题的“尾巴”不可能提出异议,但他参与的最初草稿是明确为胡风和其涉案人员摘去了“反革命分子”、“反革命集团”帽子的。

  三、晓风文中进一步写道:“我们知道贺敬之同志在‘胡案’的平反工作上,尤其在第三次平反中关于文艺思想和文艺活动的平反上,做出过不小的贡献。”

  四、贾植芳序文中污蔑贺敬之同志“一阔脸就变”、“给胡风沉重的一击”,举出的惟一“依据”就是他“道听途说”得来的贺敬之和胡风的一次谈话。在这次谈话的时间和某些细节上,晓风文中所说,与贺敬之信和拙文中所说虽还有某些距离(下文另议),但贾序中用引号引出冒充贺敬之对胡风说过的话:“这些历史问题(指胡风的政治历史问题),我们通过内查外调,都已经查清是确凿无疑的,没有澄清的必要了。”——像这样关键的、表明谈话根本性质的话,在晓风的这篇文章中却是一句也没有提到贺敬之曾这样说过。这就进一步说明这些话原本就不存在,说明这对于从未参加过中央专案组、更没有接触过对胡风政治历史问题审查、而且本人还是本案的受牵连者的贺敬之来说,把完全不符合他的身份、口气和感情倾向的对胡风作定性处理的这些话硬栽在他身上,这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令人置信的。

  以上,晓风文中表达出的这几点,对澄清贾植芳先生的不实之词,继贺敬之同志信中作出的辨正和拙文中的见证之后,晓风又在基本事实上进一步提供了佐证。无疑,这是值得欢迎的。

  不仅如此,晓风还提出了贺敬之与胡风的那次谈话的另一个时间和内容,这就令人不难看出是要为贾先生、同时也是为自己打圆场。意在说明,虽然贾先生言非其实,但却事出有因。晓风文中这样写道:“根据我家的‘大事记’,发现里面有着‘1984年12月8日,贺敬之来’的记载。”“……事后母亲告诉我,父亲向贺提及自己的政治历史遗留问题能否帮助解决一下。但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1980年的中央平反文件,贺当时明确表态说不可能,因为这是中央定了的。”

  晓风这种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它既无真凭实据又与情理不合。首先是,只凭自家不知出自谁手、又不知是何时记下的“大事记”,恐怕是不能以此为证据的。况且所记也只是“贺敬之来”而并没有谈话内容。因为即使有这场“谈话”晓风也不在场,只是事后听说。听的还不是胡风本人所说,而是“事后母亲告诉我”的。恰恰在这一点上,晓风既没有母亲梅志确曾告诉她的直接证据,又忽略了她母亲对贺敬之的基本态度。我在《见证》一文中早就指出过,梅志同志一直对贺敬之存有好感并举出若干实例,这次我又重新查阅梅志著《胡风传》及其相关资料,仍没有查到任何一处提到有过这样一次谈话和梅志在场时贺曾对胡说过这样的话。

  退一步说,即使如晓风所说,确实有这样一次“贺敬之来”,那晓风文中对这次贺敬之和胡风谈话内容的表述(不论是引号内或引号外)也是令人生疑的。照晓风的说法,胡风问“能否帮助解决一下”时,并没有随之向贺陈述他被“遗留”的政治历史问题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提出要求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申诉,只是说希望贺“向上级反映一下申诉的要求”而已。那么这里就不免要请问:既然晓风前文说过贺敬之“肯定也是希望胡风得到彻底平反而不是相反”,他会在这种情况下,对他所不具体了解的胡风政治历史问题的申诉,只是“因为这是中央已经定了的”,就不问究竟地“当即明确表态说不可能”吗?这是说贺敬之“当即”就认定胡风申诉的理由“不可能”成立呢,还是要说贺敬之即使觉得胡风是有理由的,中央也“不可能”接受呢?

  恐怕不少人都会知道,贺敬之于“四人帮”垮台后在文化部参与了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其中就包括有不少原来是“中央已经定了的”案件。随后到中宣部工作,他又直接间接地参与或接触、以及闻知了不少对“中央已经定了的”但需再次复查平反的案子。贺敬之虽然是胡风一案的被牵连者,但与胡风的政治历史毫无牵连,因为无须避嫌。正是这样,晓风文中说他“当即明确”地作那样的“表态”,甚至连“向上级反映一下”也说“不可能”,这难道是可信的吗?

  对此,晓风找到的惟一“旁证”是引出贺敬之致《随笔》信中的一段话,说贺自己说过“在当时总的情况下”存在着“认识水平的不足和思想上的局限性。”但是,晓风弄错了,贺在信中所说的“当时”是1980年他参与76号文件原始稿起草的“当时”,而不是晓风提出的1984年的这个“当时”。从那时到这时,已经四年多过去了。在这段时间内,他曾为听到的阿垅狱中遗书而感动流泪;曾在文艺界对冯雪峰平反后又被某权威人士诬指其政治上可疑而鸣不平时,作了自己可能做的配合;在丁玲第二次平反的曲折过程中不顾压力给予积极支持。这些都是“中央已经定了”或即将要定、但却不仅可以而且需要复议改定的事例。在这些事例中,客观事实和文字资料都足以证明他是这样的表现。那么,说他在这时对胡风的政治历史问题偏偏作出晓风文中前述的那种表现,恐怕是怎么也说不通的吧?

  为了想把说不通的事情说得使人感觉似乎可通,晓风文中以退为进地网开了一面,说:“他(指贺敬之)在当时出于他所处的地位而作出的表态,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他这样的回答,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问题首先不是在于可否理解,而是在于事实的有无。既然说是“无可厚非”,实际上却明明在大非特非:不仅贾先生的序文随书传播海外,而且接着还在国内刊物发表以进一步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晓风这样的做法,实在是令人不能不感到遗憾了。

  晓风在《补白》中,还说“1965年此案开庭判决时,这段历史仍作为罪名之一,判了他十四年徒刑。”“父亲的这一段‘政治历史’情况和晚年的这些事,说来话长,好在我母亲的《胡风传》中有详尽的描述,我就不在此多说了。”这,我就不能不在《胡风传》中反复寻找。我失望了。在《胡风传》中,我只找到两处具体记载。一处是646页说的“主要集中在1927年和1918年在南昌那一段时期的活动,胡风认为自己所做的都已说了,没有做的自然不能为了争取宽大而瞎说”。另一处是647页说的。“胡风将《反共宣传大钢》读后,他完全肯定那不是他而是陶希圣写的”。在《胡风传》中,关于1965年开庭判决,并没有将这段作为罪名之一的记载,只写一句“当庭宣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晓风和梅志、晓山、晓谷代胡风申诉政治历史问题时,白纸黑字写着是中央76号文件保留的问题,为什么告诉贾先生说“在狱中被迫承认的政治历史问题”。在《补白》中又写为“政治历史遗留问题”,这是为什么?

  当然,由于事隔久远,情况复杂,记忆不确或误听、误记、误传也是难免的。因此,我愿意相信晓风只是想为贾先生圆场,而绝不会是有意要伤害她父亲此案的受牵连者、被她还认为是“在‘胡案’的平反工作上,尤其是在第二次平反中关于文艺思想和文艺活动的平反上,做出过不小的贡献”的贺敬之同志。虽然贾植芳先生的行为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本应负道德和法律的责任,我还是赞同贺敬之同志采取的沟通思想、澄清事实、维护团结的态度。为此,在读了晓风的这篇既值得欢迎又颇令人遗憾的《补白》之后,作为此案的知情人和后期与梅志同志对此案交谈较多的人,写出此文,算作对晓风《补白》的“补白”,应该不是多余的吧。【原标题:黎辛:不得不再次澄清的历史事实】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国公网 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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