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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作家白桦谈明清奇案:良好的法律应合天理、顺人情

2013/7/23 10:34:15 点击数: 【字体:

    在清代衙门,当问案官掷下签子以后,高喊如何打原来别有一套学问:如果问案官喊“用心打”,行刑皂隶就会明白问案官是受了贿或有意成全受刑人,用刑时候不能下死手:“用力打”表示受刑者与问案官关系不深,于是要让受刑者稍微受些痛苦:“着实打”说明受刑人与问案官仍有再拉关系或行贿的可能,所以行刑时要让受刑者受些痛苦,以便让他尽快找关系:“着力打”暗示受刑人与问案官毫无关系,因此行刑要下手狠些,让受刑者知道厉害;要喊“实在打”,那就是问案官并不想从中得到什么好处,行刑皂隶就必须狠打,不然问案官会怪罪下来:“狠里打”则表示问案官要严刑逼供了:“死里打”更是问案官要将人犯立毙杖下的意思。

    实在让我们瞠目结舌。《柏桦谈明清奇案》中对这所谓“行刑七打”详细而又精妙的描写,实在是让我们瞠目结舌。而这“行刑七打”中蕴含的深意,恰恰切合了作者着力的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政治制度史与中国法律制度史。

    在作者看来,我们只能怀着谦卑和敬畏的心情去理解历史,探寻历史的轨迹,了解历史的真正内涵。基于这种认识,作者从明清时期难以数计的案例当中,选择一些被称为“奇案”的案例进行解析,以讲故事的形式将真实的案例说出,再根据案例来讲法理、讲情由,进而将一些明清司法审判的历史、常识、文化演变过程糅进故事情节当中,以发现历史的闪光智慧。

    作者在解读奇案的过程中特别强调我们注意法律的动态功能,尤其是法律以其强制力量施加于社会时“人情、天理、国法、私恩之间势必产生激烈的碰撞,僵化、固定的文本条款也就开始有了弹性”。法律应当是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统一,因为良好的法律应当合乎天理、顺乎人情,能够被社会公众自觉地信服和自愿地遵守。

    具体到明清司法审判,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司法官一般都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重视情理,并希望大事化小,息事宁人,努力在不违国法的情况下,上不拂上司之美意,中不负自己之良心,下不逆属民之感情。从书中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司法官常常使用“揆情准理”、“情理之平”、“于法难容”等词;在具体问断过程中,也是“情、理、法”兼用。这种不死守法条的弹性灵活,若真能落到实处,在封建皇权统治下仍不失为一个圣上、臣下、属民三赢的良好局面。

    惜乎“情、理、法”兼用这个介乎于圣贤操守和司法腐败之间的解决纠纷的空间,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本质仍是人身依附的封建体制下,却更有可能成为司法不公、非法滥刑的最好借口,乃至严重滑向司法腐败这罪恶一端。仅以开篇的“行刑七打”涉及的猫腻为例,问案官与掌刑皂隶根据各自所收贿赂的多少决定打板子的深浅,从而在冠冕堂皇的光鲜外表下,利用严肃的行刑过程为己谋利。更甚的是,由于上司甚至皇帝的支持、法条的疏漏以及官员对处罚的经济承受能力,承审官大多敢于使用律例规定之外的刑具,也不畏惧刑讯致死公事干连人犯的处分,因为这些违规乃至犯法的潜规则行为一般对他们的宦途无甚影响。至于对证据确凿的死刑犯立毙杖下,在清代不但合法,而且还是承审官的常用手法。于是手里有三十多条人命,也仅是革职留任;打死数十人,还狂呼“甚好!”实际上是朝廷授予了这些官员专杀的特权。

    更重要的是,统治集团往往出于政治策略需要而采取的姑息养奸、治标不治本、宽严不定的做法,身为最高立法者乃至执法者的皇帝本人,更是超越于所有成文规范之上,既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千百年来,中国苦难的黎民百姓大多将所有希望寄托在统治集团的“明君”与“清官”身上,期盼他们可以通过立法与执法行为惩恶扬善、匡正风俗、教化臣民。殊不知这种诉求是以“圣君贤人”掌权、“道德教化”奠基为前提条件的;在不健全、无监督的政治体制下,即使最高统治者们非常态地偶尔考虑与具体案情最相适合的个别解决,长期看来这仍然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传统社会秩序、戕害了道德人心。在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起贵州安顺妻子通奸谋杀亲夫的案件中,乾隆皇帝出于对弱者的同情与怜悯,“法外开恩”地将女犯由绞监候改为免于一死的杖一百,看似“皇恩浩荡”,殊不知在没有更改女犯“奸妇”罪名的前提下援引“犯奸”律却予以减刑,与《大清律例》大为不合。而在另一起极为相似的案件中,乾隆的批示却截然不同,女犯最终还是被处决。这样任意轻率地破坏与变更法律规定难免给人以法律可移的意念。

    我们呼唤的真正的法治社会,正是要革除人治社会的弊端,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与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为前提。否则,离开了司法真正独立的原则和条件,所谓“情、理、法”兼用的弹性与灵活,很可能只能成为逆天理、枉国法、绝人情的司法黑幕的尴尬装点。法律是人的思想、思维与社会意识形态相结合的复杂的精神产品,并由人在人组成的利益网络中执行。从政治、法律层面,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了解到一个时代的社会情况,理解历史的传承与民族的特点。本书中描绘的明清司法审判的一般情况,对现代司法审判无疑也有相当的启示意义。温坐来【原标题:老作家白桦谈明清奇案:良好的法律应合天理、顺人情】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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