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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威胁文物生存

2012/8/17 14:03:46 点击数: 【字体:

  
    今年6月12日是我国第五个文化遗产日,提出了“文化遗产 在我身边”、“非遗保护,人人参与”等主题口号。然而近年来,在各地城市化、工业化的浪潮中,在大拆大建的滚滚烟尘中,许多古老的文化遗存遭到破坏。近期,就有云南大理龙首关、广州西湖路骑楼、江苏镇江宋元粮仓等被拆毁的消息传来。以致有学者惊呼:我们身边的一些文化遗产,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日前,88岁的著名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一些地方的文物工作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开发轻保护,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对文物进行过度商业开发,造成极大损害。这类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警惕。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方面大量毁坏珍贵的文物古迹,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建造仿古建筑、炮制“假古董”、疯狂争抢名人故里等,“真文物遭殃、假文物吃香”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表明在利益驱动、政绩冲动等不良因素影响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遭受着巨大冲击和挑战。

    如何***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困境?怎样正确认识建设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在我国进入大发展大建设、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我们应树立怎样的文化遗产观?如何使发展和保护统筹兼顾,相得益彰?本期“时事观察”,将在这些方面作出思考。
 

“建设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威胁文物生存

 

古粮仓之殇

    据报道,历史文化名城江苏镇江去年发现了13个宋元粮仓,这一发现对于大运河申遗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入围了“2009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初评名单。然而,就在文物部门一道道保护令之下,当地开发商——具有政府背景的镇江城投集团依然强行施工,悍然把其中8座粮仓强行拆毁,在遗址上建设大型商住楼盘“如意江南”。京口驿遗址、古运河河道,也都遭到破坏。

    事件曝光后,镇江市政府作出决定,按江苏省专家评审意见,对遗址保护方案进一步充实完善。在国家、省文物部门批准该方案前,对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一律暂停。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镇江古城吞声哭,

    千年粮仓碾作土。

    重重禁令管不住,

    官商一体强开路。

    “如意江南”如谁意?

    京口春风难再度。

    历史瑰宝常毁弃,  

    文化根脉觅何处? 


    文物不是“绊脚石”“摇钱树”

    谢辰生

    作为一个为文物奔走了大半辈子的人,我既为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各项成就感到欣慰,也为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忧心忡忡。我认为,对文物工作而言,今后的20年,是事关我国文物古迹存亡绝续的关键20年。文物是最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毁损,难以修复,就“过这村,没这店”了。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应对此多一点清醒,多一份责任,多一些行动。

    “建设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威胁文物生存

    今天,我们很痛心地看到,许多文物古迹正陷入各种不当利益的重重围困中,要么被拆毁,要么被侵蚀,要么被占用,风雨飘摇,岌岌可危。总的来说,我国文物面临两大主要威胁。

    一是“建设性破坏”,在一些地方,城市建设和工程项目压倒一切,文物“让道”成为惯例,甚至不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直接就把珍贵的文物古迹一拆了之。

    二是“开发性破坏”,就是把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观光、商业项目等的托底资源,用商业思维来搞文物工作,出现了一些政企不分、官商合一的管理“怪胎”和开发实体,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像野蛮开采一样,对文物进行过度开发利用,甚至把原本取之不竭的“富矿”毁于一旦。比如,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管理和经营,结果导致文物破坏。这类问题十分严重。

    不管是“建设性破坏”,还是“开发性破坏”,都有不正当利益在作怪,既违反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更违背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

    以旅游企业经营文物单位现象为例,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管是旅游企业还是各种改头换面的“管委会”乃至当地政府,都无权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科学发展观也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总之,文物事业是公益事业,绝不能产业化;文化遗产是全民财产,绝不能私有化。

    在保护好的基础上利用好文物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文物保护需要统筹解决好两个问题: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问题,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问题。正确的方向是坚持保护第一位,在这个基础上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这个前提下争取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

    参照世界经验,法国、西班牙等国家是文化遗产保护得好的国家,也是世界旅游大国。这说明,只有保护得好,才能利用得好。反之,若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不但损害社会效益,而且归根结底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文物就是践行科学发展,毁坏文物就是违背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需要增强文物保护观念,改变文物“让道”的思维和做法,统筹协调,让文物与经济建设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同道而行。

    从根本上,我们应意识到,文物的主要价值绝非经济价值,而是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在于对人民进行教育,在于向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对一个民族而言,文物是一棵“家门前的老松树”,是一棵扎根民族文明沃壤的文化之树,不是一些人眼里废弃无用的“枯树”,也不是一些人眼里可随意摆弄支配的“摇钱树”。

    尊重规律,依法办事,加大问责力度

    做好文物工作,急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规律做事,依法办事,顺从民意谋事。第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树立文物部门执法权威,尊重专家意见和文物工作规律。哪些文物可以开发,如何开发;哪些不适宜开发,都应由文物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文物专家经过严密论证后决定。

    第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问责力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议重点抓一批破坏文物、过度开发的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有关干部依法严厉问责,对一些文物部门监守自盗、遇事不作为的行为,也要从严从重处理,以端正风气,树立保护文物、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三,依靠群众,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文物工作,不能由少数政府部门、个别领导拍脑袋、说了算,而要建立完善决策程序和公开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文物开发利用的规范和监督。

    唐代诗人孟浩然游览古迹曾写下了“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的诗句。今天,江山的变化天翻地覆,胜迹的命运令人担忧。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历史,科学发展的时代潮流,都要求我们守护民族文化精魂,为江山、为后人留得胜迹在,这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走向复兴进程中必须迈好的重要一步。(作者谢辰生为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 

    文化遗产的保护只能加强

    陆建松

    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文化遗产被破坏的高危险期。过去几十年,我国的文化遗产遭受了巨大冲击,今后几十年仍将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高风险期。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中,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我们遇到的一个世纪难题,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

    我国文物保有量绝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一直以来,许多无约束的建筑热和房地产投机活动,使许多重要的历史文物遭受巨大破坏。在工程建设中肆意破坏文化遗产的风气席卷各地,其破坏规模和程度令人触目惊心。受暴利驱使,我国的文物盗掘和走私活动一直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近30年来,全国至少有四五十万座古墓被盗。据海关统计,每年我国都有成百上千起文物走私案件发生,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文物被走私出境。

    长期的文物破坏和流失,已经造成我国文化遗产资源日趋枯竭,导致“文物大国”面临严峻的文物危机。据初步统计,我国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近47万处,我国博物馆约2900家,粗略估计,全国文物藏品不超过 2000万件。

    这些数字是什么概念?英格兰地区面积只有我国的七十三分之一,而其受到国家登记保护的文物点达到50万处,各类博物馆有3000余座,其中大英博物馆目前拥有藏品700万件。建国历史仅200多年的美国,各类大小博物馆有16000余座,其中美国斯密森博物院收藏文物藏品达1.3亿件。因此,无论从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还是历史的悠久程度来说,我国现存的文物保有量绝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树立“文物优先,保护第一”的文化遗产保护观

    较之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的国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比较落后。首先是文化遗产价值观落后,文化遗产事业应有的地位尚未被确立。全社会尤其是某些政府部门尚未真正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存在偏颇,往往对圆明园、长城等“重要”的世界遗产较为关注和重视,而对“普通”遗产的保护却不太关心,甚至视为可有可无,仍在不断地进行破坏。其次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不完善、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得力。这种局面,与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身份、世界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从目前看,我国国民和政府亟需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些欧洲国家在文化遗产方面的显著成就,得益于全社会强烈的文物保护意识。西班牙每申报成功一项世界遗产,都要搞一次大规模的庆祝宣传活动,增强国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全民的遗产保护意识。这就启示我们,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社会基础,尤其是国民的遗产保护意识、参与热情和行动等。

    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应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树立“文物优先、保护第一”的观念。首先,应该尊重文物,敬畏文物。无论是古代遗址,还是近代优秀建筑,无论是单体文物,还是成片历史古迹,甚至整座古城,都应得到妥善有效保护。不仅注重保护文化遗产本体,还要注意保护文化遗产依存的生态和人文环境,不作添加,禁止重建,最大程度地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不论是城市建设还是发展旅游,都必须服从遗产的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发挥遗产的精神文化和教育功能,同时促进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都是文物部门管理文化遗产,旅游部门只负责遗产的促销,不参与遗产的直接管理。为了避免旅游对遗产的冲击,这些国家都对客流进行一定限制,如限制时间、控制人数等。在保护好遗产的前提下,精心开发遗产经济,从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面对严峻现实,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切实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这不仅是贯彻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发展的要求,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加强,必须加强,只能加强!(作者陆建松为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标题:文物保护,要为江山留胜迹)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 2010年07月15日

责任编辑: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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