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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为何非死不可:将秦国变军营但自己无实权

2012/4/25 11:46:50 点击数: 【字体:


    核心提示:没有了秦孝公的权力支持,固然使商鞅顿失怙恃,但商鞅不是已将秦国变成一个大兵营吗?秦孝公当然是统帅,但商鞅是久已实权在握的总参谋长。孝公死,太子立,统帅易人,意味着统帅的侍从大换班,但商鞅的权势怎会顷刻瓦解?唯一解释,只能是商鞅没有掌握实权。

商鞅为何非死不可:将秦国变军营但自己无实权

商鞅 (资料图)


    商鞅于公元前四世纪在秦国主持的变法,结局似乎是人亡政举,他本人惨死,而他的事业直到秦始皇还延续,甚至被说成“百代都行秦政法”。这与十三世纪以后已成“孔门传心之法”的《中庸》“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哲理相悖。因而从战国晚期到清末民初,每逢历史面临变革,关于商鞅其人其政,总会旧话重提,所谓“评价”的对立也越发突显。如此轮回,最近的世纪更替时期,又有几度。马克思说过:“真理是通过争论确立的,历史的事实是从矛盾的陈述中间清理出来的。”我以为,任何历史问题,不争论是不可能的,价值判断的差异总会存在,可是不问历史“是什么”,就急于追究“为什么”,至少相信历史并非纯观念者都难以苟同。本篇即我清理商鞅变法史的一个陈述,就正于方家。

    “孤秦”要图强
  
    古典中国在公元前五世纪末叶进入战国时代。顾名思义,这个时代的表征,便是诸侯国之间,争城掠地的战争不断。假如按照司马光主编的编年史名著《资治通鉴》,将公元前四0三年东周“天子”承认三晋即韩赵魏三国君主为诸侯,作为战国的开端,那么不过三四十年,当时的黄河中下游地区,经过列强兼并战争,已形成七雄并立的局面。

    七雄即齐楚燕赵韩魏秦七国诸侯。其中唯有秦国在黄河与南山以西,文明程度较河东和山东六国要低得多。公元前三六二年,二十一岁的秦孝公即位,就面对这样的列强态势:“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清初王大夫曾说秦国为“孤秦”,看来有历史理由。
  
    相传孔子晚年删订的《尚书》,以《秦誓》终篇。《秦誓》的作者秦穆公(公元前六五九年至六二一年在位)曾列名“春秋五霸”。岂料穆公以后,秦国声价一路下跌,乃至被“中国”诸侯,包括在前曾自居南蛮的楚王,排斥在“中国”以外,被当作夷狄,年轻的秦孝公,愤慨可知,因而即位当年,就公开宣称志在恢复穆公霸业,“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应召入秦的外国“奇才”
  
    尊官分土,就是给以高官和封邑。这在春秋时代的霸国已实行,而秦孝公特别声明要给来自外国的宾客以这类待遇,当然对山东六国的智者,很有吸引力。
  
    果然,秦孝公的通令,引来了一位杰士。他原是卫国公族的远支,名鞅。成年后跑到卫国,成为执政公叔痤的家臣,自称卫国公孙,因而称公孙鞅,又称卫鞅。相传公叔痤称他为“奇才”,临终曾向魏惠王推荐卫鞅继其执政,且说如不用就应将卫鞅杀掉。卫鞅逆料魏惠王必谓公叔痤临死乱命,从容离魏赴秦。
  
    卫鞅入秦,年方“而立”,却已洞悉宫廷钻营术。他首先结交秦孝公宠信的宦官,走后门得以见王,然后依次拿出称帝称王称霸三种政治设计,逆料孝公必对霸道感兴趣。果不其然,秦孝公特别钟情于他的“强国之术”,“卒用鞅法”。
  
    在秦变法二十年
  
    据司马迁著《秦本纪》,秦自开国,到孝公立,已逾五百年。如此古国,法度传统早已凝固,“变法”谈何容易?
  
    好在从秦穆公起,秦国内乱十余世,而乱之焦点在于争夺君位,而君位的吸引力就在于权力独断。秦孝公既已掌控独断权力,于是以下记载便不奇怪:“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甘龙、杜挚等弗然,相与争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为左庶长。”
  
    需要说明,第一“百姓”非指庶民,而指“群臣之父子兄弟”。第二,“居三年”,当为秦孝公六年(公元前三五六年),这年秦孝公才拜卫鞅为左庶长,赋予他将军权力,反证此前秦国变法由孝公出面,卫鞅尚居幕后,因而近人以为商鞅变法始于秦孝公六年,乃不明秦国权力运作实情。
  
    揆诸历史,商鞅在秦国变法,始于秦孝公三年,至秦孝公二十四年(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君死而商君亦死,凡二十年。
  
    据司马迁《商君列传》,卫鞅在秦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于是秦孝公升他为大良造。以后《史记》称卫鞅二度率军破魏,还封于商洛十五邑,“号为商君”。从此卫鞅称作商鞅。但仅两年,秦孝公死了,商鞅还能继续执政吗?
 
    析商鞅的变法初令
  
    商鞅在秦国执政期间,曾经两度颁布变法令。
  
    初令是商鞅任左庶长以后所定,时间在秦孝公六年,当公元前三五六年: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这道新法令的内涵,显然是将秦国变成一个军事化的社会。底层的民,当指对国家承担纳税服役任务的生产者,都按五口或十口一组重新编制,同一什伍的人口必须互相监视和防范,依照军纪赏功罚罪。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源和兵员,强制民间家族拆分为单丁家庭,谁不分家就按男丁数目倍征军赋;凡从军杀敌有功的,按照立功大小给予相应的最高爵级,但禁止民间私自械斗,否则依照违反军纪的程度判刑。新法令特别重视农工对国家的贡献,谁纳粮交帛超过国家标准,便可免除个人徭役,但谁靠投机取利或懒惰致贫,一旦被检举,就要“收孥”即将其妻子没收充当官奴婢。那么秦国原有的贵族呢?照样得从军,即使是公族,没有军功,便开除其作为国君亲属身份,降为平民。
  
    当然,商鞅变法的目的,绝非在一般意义上取消身份、等级及相应特权,而是要将秦国的血统贵族体制,改造成早在秦孝公父祖辈已在局部实施的军功贵族体制。所以,他取消的贵族特权,只是秦国传统那种凭借“龙生龙、凤生凤”的血亲关系就生而富贵的寄生性世袭特权,而代之以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的特权体制。
  
    商鞅这套变法初令,似属创新,实为复古。还是司马迁,在《史记》中,不辞辛苦地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朱维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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