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不害(公元前385年-公元前337年),战国初期法学代表人物之一。申不害少年从学黄老(黄帝、李耳),以为“人法地、地法天、天发道、道法自然。”一切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并且可以互相转化,如“祸兮福之所依,福兮祸之所伏”等。主张国君依法治国,实行严刑峻罚,以术驾御群尘,操生杀之权。
申不害修术行道的改革实践
韩国东邻魏国,西当函谷关大道,与秦国为邻,两面受敌。而且山地多,平原少,物产短缺,在七国中最为弱小。三家分晋后,韩国处于新旧交替时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 诸事草创,政局混乱。正是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决心进行改革。
申不害原是郑国人,郑国乃法家的故乡之一,子产、邓析都出于郑国。申不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擅长于黄老刑名之术,主张将法家的法治与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结合起来,是法家中主张“术治”的一派的代表人物。他在韩国的改革主要是“修术行道”,“内修政教”,即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
“术”是讲国君如何控制大臣、百官,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手腕、手法,也就是权术。正如刘泽华先生所说:“术不同于法,法的对象是全体臣民,术的对象是官吏臣属;法要君臣共守,术由国君独操;法要公开,术则藏于胸中;法是一种明确的规定,术则存于心中,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申不害的“修术行道”
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史称“阳术”,这就是《韩非子?定法》篇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二是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人称“阴术”。
申不害主张君主“无为”,但大臣必须有能力,而且要有为。他主张任命官吏必须名实相副,即根据官吏的职务要求(名),看一个人有没有能力胜任(实),然后才能授官。而不是根据出身血统、也不是根据与君主个人关系的远近授官。要求管经济要会管经济,管司法的要管好司法,管军事的要会用兵打仗,管行政的则要懂行政、用人,任何人都不能滥竽充数。这是对世卿世禄制的否定。
“操杀生之柄”,要求君主掌握生杀大权,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独裁地位,要求臣下绝对服从君主,即“尊君卑臣”。君主要独断,要把生杀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绝不能大权旁落。具体工作可以交给臣下,国君不必事必恭亲。
“课群臣之能”,则是对群臣进行监督、考查、防范。国君任命了臣下,理所当然地要求臣下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令,并要防止臣下篡权夺位。因此臣下是否真正胜任所担负的任务?工作业绩如何?其属下臣民有何反映?有没有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现象?有没有人要搞阴谋诡计?所有这些都必须进行考查。这是保证行政工作效率和国治民安的重要手段。以上主要是“阳术”。
但只有“阳术”还不够,还必须有“阴术”。因为做国君是天下之大利,人人都想取而代之。“天子轮流做,今日到我家。”这是从古至今的一句口头惮。君主要集权,某些权臣、重臣也会想揽权、篡权。因此,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防止某些权臣专权、揽权,甚至进行篡权活动就成为当时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国君善于控制臣下,及时发现臣下的毛病和阴谋。为此,君主就需要设一些耳目,及时了解、掌握臣下的情况,后来就发展到搞特务活动。
申不害在韩国实行以“术”为主的法制,经过15年改革,加强了君主集权,使韩国“国治兵强”,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但实行这种政策也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即“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术”取决于君主本人的才能,君主本人比较正确,有能力,国家就会比较兴旺;相反,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老百姓就会遭殃。正因为申不害与韩昭侯用“术”有余,定法不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韩国的问题。韩昭侯一死,韩国很快又衰落了。但申不害重“术”的法制思想却为历代封建帝王加强君主集权提供了理论和经验,也为一些人搞阴谋诡计开了先河。【原标题:申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