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驻内蒙古记者阿勒得尔图 通讯员王大方)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元上都遗址这一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制保障得到进一步增强。
《条例》首次明确,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其适用于对元上都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与利用。《条例》规定,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以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遗址保护经费纳入上述地方财政预算。
《条例》提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锡林郭勒盟设立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进行指导和监督;遗址所在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元上都遗址是中国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遗址。1988年,元上都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6月29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召开的第36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元上都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