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确定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对遗址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如何进行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中的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将包括宫城、皇城、关厢等物质文化遗产,与元上都遗址相关的祭敖包、民歌、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龙岗山、上都河水系等位于区域内的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环境均界定为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条例》还规定了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和从事各类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元上都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元上都文化管理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此外,《条例》对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管理、展示以及在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开设服务项目、开展旅游活动都作了相关规定,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8年,元上都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6月29日,第36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元上都遗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元上都遗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世界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的、充分的规范性立法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得到保护。
2014年初,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将“元上都遗址申遗后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列为专题协商议题;2014年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锡林郭勒盟行署作为起草单位,经过实地调研,形成了《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送审稿)》;2015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15年11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文化厅有关同志就条例(草案)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同志就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证,并向所有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了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2016年5月2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此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后,最终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