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向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就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关事宜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要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各区市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坚决杜绝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加强对涉文物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严格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的街区、村落实施保护。
全面推进实施“乡村记忆”工程。 逐年公布一批“乡村记忆工程”试点单位,对重点传统村落中的传统民居、古庙、祠堂、桥梁、石板路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建筑按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层级。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制度。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省级以上及重要的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健全文物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和文物保护组织, 举报文物违法案件, 形成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络。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发生文物保护责任事故, 致使文物遭受破坏的, 视破坏情况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引进一批文物保护方面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形成支撑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通过文物保护培训、进修等方式,加强对文物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素质,增强文物保护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