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螂
广州市民普遍关注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日前获得通过。然则,被通过的条例,剔除了“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条则,这一动作,令长期关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问题的学界专家学者倍感茫然。
据负责解释的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剔除有关条则,主要是因为上位法没有依据。言下之意,就在于“传统风貌建筑”这个概念,是扩大了上位法的保护对象,会限制房产业权人的权益。此外,“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标准难以与“历史建筑”区分,故以“历史建筑”来涵盖“传统风貌建筑”,就完事大吉。另立一个“传统风貌建筑”,是多此一举。
专家学者们对这一说法并不满意,更有观点认为说法牵强。有学者援引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该条则就规定“传统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
此次《条例》通过后专家学者们所以反弹,可能因为他们原先对这个法案的期待过高。长期以来,讲到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问题,最直观的就是“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以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物法,而在实际操作中,文物法的适用,是“力有不逮”的。这才有了一个 “传统风貌建筑”的文化概念。而令人纠结之处在于,广州市在不久前举行大规模的文化遗产普查活动时,“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是被普遍使用着的。但新的立法条例,一下子就把它打入了“冷宫”。
其实,不管是将“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条例,还是将其归入历史建筑中去考量,都是一种画红线的做法,实际上,画线之后,除非政府投资去保护,许多“文化符号”都未必保护得好。很多有文物含义的建筑,被保护之后,往往因为没有保护的资源投入,破旧不堪。透过现象看本质,之所以立法不愿意“扩大”保护对象,无非是不想再增加“保护”的行政成本而已。
对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还是换种思路比纠结于纸上谈兵玩概念更好。举个例子,在物权意识比我们强烈得多的日本京都,人家保护的方法是把城市达到某一年限的建筑统统纳入保护范围。然而,这些保护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论证、博弈最后以一种与历史“妥协”的方法,逐一对建筑进行改造翻新,但有严格的文化风格保留标准。当然,人家的城市是少见成片开发的地产商的。
目前画线式的保护条例立法思路,其实是不利于活化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以,即便“传统风貌建筑”没有纳入新的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不一定值得有那么大的意见,只要让有关部门在操作以“历史建筑”来涵盖“传统风貌建筑”时,能做到“有文化”并且“公开化”,也许就能够达成历史文化保护学者们的大多数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