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钩沉】
对秦的官商乌氏倮的早期丝路贸易,以往研究很少关注。本文拟就其中三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乌氏倮与“戎王”的丝绸贸易
中原与西域各民族友好往来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双方贸易往来中,早期丝绸之路的雏形逐步形成。而地处关陇要道的乌氏地区则构成了其中重要一环。早期丝路贸易的官商乌氏倮便来自这一地区。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可知乌氏倮是秦代乌氏族人,大约生活在战国末年到秦始皇时期。他以内地珍贵的丝织品与关外戎王贸易,为秦政府换取了大量的马牛物资。这也是正史关于内地与边疆丝绸贸易的最早记载。尽管由于其史料较少,目前还无法弄清与乌氏倮贸易的“戎王”的确切方位,也无法完全弄清“戎王”是哪个部族,但根据这段记载可以大致确定以下几点:
其一,这位神秘的戎王肯定不在秦的疆域之内,且不能直接买到丝绸,否则也没有必要通过乌氏倮来转手买卖丝绸。
其二,这位富有的戎王实际是一个很大的游牧部落的酋长或首领。他有求购丝绸的强烈愿望,也肯定被乌氏倮等边疆地区的不少人得知。
其三,这位戎王深知丝绸的珍贵。在乌氏倮和其他人看来,双方的贸易乌氏倮占了极大便宜,但在戎王及其部落看来,实际却是求之不得,而认为自己才占了更大便宜。
其四,乌氏倮与戎王的丝绸贸易量很大。从“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等记载可以看出,双方交易的数量相当可观。这说明乌氏倮不仅有一个精明的贸易团队,而且这种贸易很可能是披着民间外衣的政府行为。戎王换取丝绸或许并非仅仅为了消费,也有可能把丝绸卖给价格更高地区的人们。早期丝绸之路的形成与延伸就是通过这样的接力贸易而引起的。
其五,参证谭其骧先生《中国历史地图集》,可知秦的西部边境距乌氏县不远。而过了边境,再往西走,就是历史上的一个著名游牧民族——大月氏。如《史记·大宛列传》注引《正义》曰:“凉、甘、肃、瓜、沙等州,本月氏国之地。”故以上分析若没有太大误差,我们便可以推断:与乌氏倮进行丝绸贸易的戎王,即使不是大月氏的一位酋长或首领,也应该是和大月氏进行丝绸贸易的某个游牧部落的酋长或首领。
综合以上分析,还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结论:以往把张骞通西域视为丝绸之路的开端并不完全准确,至少从内地到乌氏再到大月氏,乃至更远地区,早在战国末年乌氏倮就曾与戎王进行过大规模的丝绸贸易,并被《史记》记录下来。因此,我国正史关于丝路贸易的最早记载实际应提前到战国末年。
二、乌氏县在今天什么地方
乌氏是春秋时期西北地区的戎族之一,秦惠王时始设乌氏县。《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乌氏故城在泾州安定县东三十里。周之故地,后入戎,秦惠王取之,置乌氏县也。”秦昭襄王时设北地郡,乌氏县隶属之。西汉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武帝分割北地郡,设置安定郡,下辖21县,乌氏亦为其中之一。
学界对秦汉时期乌氏县地望的探讨,主要依据《汉书·地理志下》有关乌氏县地理特征的记录:“乌氏,乌水出西,北入河。都卢山在西。莽曰乌亭。”乌水即今宁夏清水河流域。清人陈澧《汉书地理志水道图说》即称:“今甘肃固原州清水河出州南境,北流入河。乌氏古城在平凉县西北,与固原州接界,其地唯清水河北流入河,故知为乌水也。”杨守敬《水经注疏》则认为:“《汉志》,安定郡乌氏县,有乌水,出西北入河。《水经注》无之。陈澧谓即固原州之清水河,然则即此高平川也……此水初曰乌水,以色名,又曰苦水,以味名,又曰高平川,别以县名;今曰清水河,则又以色名。董若诚曰,今清水河出固原州西南六盘山,即大陇山也。”高平川即清水河,发源于今宁夏六盘山,在固原市原州区境内。清水河向北流经固原、海原等地,注入黄河,与《汉志》的记载较为吻合。而都卢山即今宁夏六盘山。加之乌氏作为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六盘山一带充沛的水草资源,恰恰为其繁衍生息提供了绝佳的自然条件。根据乌水和都卢山的地理位置,可以大致确认汉代乌氏县应位于今宁夏固原东南和甘肃平凉西北一带。
然而,新出汉简却对此说提出了质疑与修正。关键在于,《居延新简》所收破城子E·P·T59·582号汉简曾明确记录了王莽始建国三年(11年)长安以西诸县、道、置之间的里程。例如:“月氏(道)至乌氏五十里。乌氏至泾阳五十里。泾阳至平林置六十里。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简文中的高平就是今天的宁夏固原,其地理位置是确定的。而月氏道、乌氏、泾阳和平林置的位置,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但不论有多大争议,根据此简亦可以得知,王莽时期的乌氏县当位于泾阳县以东约五十汉里的地方。具体位置则可能在今甘肃平凉市十里铺一带(张多勇:《从居延E·P·T59·582汉简看汉代泾阳县、乌氏县、月氏道》,《敦煌研究》2008年第2期)。
我们认为,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相关记载的差异,很可能与定位标准的不同有关。汉代乌氏县在宁夏固原东南和甘肃平凉西北部的传统观点,其依据主要在于对乌水和都卢山地理位置的确认。而由此得出的清水河和六盘山以东地区实际上仍是一个较为广阔的地域范围。相比较而言,E·P·T59·582号汉简记载的县置里程无疑更为精确。从县置里程在帝国行政运作中的实用性来看,汉简所录“乌氏至泾阳五十里”应该理解为乌氏县治所在地与泾阳县治所在地之间的实际距离,而不能都笼统视为乌氏和泾阳之间相距“五十里”。实际上,乌氏县和泾阳县应相互毗邻。因此,由泾阳县治所在地推导出的乌氏县治所在地虽可能位于今平凉市以东十里铺一带,但泾阳与乌氏两县的分界线却必然在十里铺以西。换言之,十里铺以西仍然有大片区域属于乌氏县。若泾阳、乌氏两县的县治所在地都位于其东部地区,那么乌氏县的实际控制范围便可能包括今平凉市西北或者是固原市东南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在宁夏固原彭阳县发现的西汉朝那鼎也为确定乌氏县的范围提供了证据。该鼎共有三段铭文:(一)“第廿九。五年,朝那。容二斗二升,重十二斤四两。”(二)“今二斗一升。乌氏。”(三)“今二斗一升,十一斤十五两。”其中第一段铭文为阴线深刻,第二、第三段铭文为阴线浅刻,说明第一段铭文的镌刻时间最早。同时也说明此鼎先在朝那县使用,后来朝那县辖区改变,一部分地域划归乌氏县后,又在乌氏县使用。因此,朝那的边界实际也和乌氏接壤,而朝那原先即在固原以东的彭阳,并在后来还部分成为乌氏县的辖区。这就进一步证明,即使乌氏县治是在泾阳县治以东“五十里”的地方,但乌氏县的许多辖区却应该是在泾阳县的东北,甚至有些辖区还可能在泾阳县治的西北。
当然,无论乌氏县究竟在今天何处,它在当时都是中原地区与西域丝绸贸易的一个重要的中转站。
三、乌氏倮是民间商人还是官商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多次提出,乌氏倮实际应是一位官商,并对秦的统一战争作出过重大贡献。考虑到仍有较多研究认为乌氏倮是从事“走私贸易”的民间商人,仍有将浅见和论据略作陈述的必要。
我们认为乌氏倮乃是秦的官商,其原因在于有种种迹象表明他并非一个民间商人。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秦对关梁控制颇严,在对外贸易上亦有着严格规定,但从司马迁的记载看,乌氏倮的团队在与戎王的贸易中却可以带着大批商品随便出入。不难想见,如果他真是一个民间商人,甚至还从事“走私贸易”,是绝不可能这样畅通无阻的。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个与此类似的反证——班壹的事例。《汉书·叙传》云:“始皇之末,班壹避地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值汉初定,与民无禁,当孝惠、高后时,以财雄边,出入弋猎,旌旗鼓吹。”显然,若仅就财富而言,他恐怕比乌氏倮也并不逊色,但他却只能到汉初“与民无禁”后,才能“以财雄边,出入弋猎,旌旗鼓吹”。可见其中必有缘由。而比较合理的解释,就是乌氏倮的贸易活动曾得到秦王朝的允许,或者双方存在某种默契,这样他才能如此畅通无阻。这也就意味着他在秦的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至少可以说,他是秦王朝的一位贸易代理人。
还有,秦自商鞅变法即实行严格的军功赐爵制度,据许多学者研究,即使能获得军功,高爵也相当难得。而乌氏倮仅以一个畜牧主且从事“走私贸易”,却能够受到“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的优礼,这显然也是很奇怪的现象。尤其从官制来看,汉承秦制,凡享受“朝请”优待者,一般皆为九卿、关内侯以上的重臣或退休老臣。如:“万石君奋归老于家,以岁时为朝臣。”“苏武以着节老臣,令朝朔望。”“关内侯萧望之给事中,朝朔望,坐次将军。”“丞相张禹逊位,以特进奉朝请。”“冯参以列侯奉朝请。”(《西汉会要·职官十二》)看来只能有一种解释,即:乌氏倮的贸易活动是代表官方进行的,并不是“走私贸易”,且对秦王朝亦有过重大贡献。
那么,乌氏倮究竟曾作出哪些贡献呢?我们认为,他的贡献就是作为贸易官员,以民间或半官方的名义用丝织品与戎王进行贸易,为秦政府提供了充足的马牛等战争和生活物资,既保证了秦的统一战争顺利进行,同时也满足了秦王朝的其他战事及工程、运输等等需要。所以统一全国后,鉴于其贡献完全可以和军功相比,并勉励他继续努力,秦始皇便以“比”的形式给予他封君待遇。
顺便再说明一点,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对优礼乌氏倮的原因也进行过分析,认为:“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这种看法对后人曾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实际却完全是想当然的解释。一则缺乏可信的史料依据。从《史记》的叙事可以看出,司马迁对于乌氏倮的记载,在关于“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的史实及逻辑关系上,都几乎是残缺不全的,说明早在汉初人们对他的有些事迹就已经不甚明了。因之司马迁据此予以评论,其可靠性值得怀疑。二则带有浓厚的偏见。由于特定的时代氛围及其不寻常的身世,司马迁对求富和重商过于信奉,以至于带有几分偏执的色彩。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人富而仁义附焉”(《史记·货殖列传》)云云。因此,在评论历史事件时,他也容易体现出这种观念,其结论难免会出现偏颇。三则不合情理。秦始皇曾公开宣称“上农除末”,特别是到秦始皇后期,许多商贾更是被作为戍边和服苦役的对象。如“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史记·秦始皇本纪》)。试问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对于乌氏倮的优礼怎么可能是因为他的富裕呢?这显然不足为凭。
(作者:晋文,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