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演变
2014/8/8 11:07: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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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出现是一种法律现象,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制,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制度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
法学家和史学家一致认为,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公元前3世纪,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
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罗马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规定。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于是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二、中国古代的律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即“讼师”等称号。这些人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
三、中国现代律师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1840年国门打开。1901年(光绪27年)张之洞洋务派《江楚会奏变法三摺》,司法改革9条意见提出“重众证”。
在中国真正有律师制度是在清末修律的时候,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认可。规定律师可以写状呈堂;上堂辩护;堂询原告和证人;代被告辩护,引申案例辩论。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辩论律师的组织和资格。所以说真正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有据可查的应该是清末。
但是清朝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被推翻了。民国政府建立以后,在这个基础上沿袭了律师制度,也在中国基本上确立下来。
1911年,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这是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成文法草案。后因袁世凯夺权而未公布实行。
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
人。
民国元年,司法部公布律师暂行章程。民国十年,修正一次,同年公布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
1921年11月14日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规定了律师辩护权。
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165条规定了律师辩护权,规定辩护权、询问权、会见权、指定辩护权。
四、新中国的律师制度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正式成立。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
1954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行开展律师工作 。
1954年9月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1956年1月 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
1957年上半年 《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脱稿。
从1954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律师的萌芽时代,那个时候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都在试行推广律师事务所,当时全国有将近3000名律师,19个省(市)成立律师协会,有817家法律顾问处。
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政治运动,以及后来的“无法无天无律师”的动乱年代,使律师几乎全军覆没,新生的律师制度即告夭折。当时全国只保留了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一块牌子,全国30%的律师被打成了右派,律师制度建设被迫中断。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宪法》再次确立辩护权。
1979年,党中央决定重建律师制度。1979年4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国律师制度枯木逢春。
1986年 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不再以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完成的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更加深入与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中国的律师行业得到了空前的繁荣与发展。截止到2010年,中国执业律师已达20.4万人,近2万家律师所。律师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商务往来等各方面都承担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责。作者:马永军 单位: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文化中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