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李世民刚当皇帝不久,就遇到一件棘手的“带刀案”。那一天,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奉召进宫,忘了解下腰间佩刀便进入东上阁,当时看守宫门的校尉也未察觉。直到长孙无忌参见完毕,告退,出了阁门,返回至宫门口,监门校尉这才发觉长孙大人是带着刀见过皇上。这可犯了皇家大忌,“按律当斩”啊,校尉知道捅了天大的娄子,不敢隐瞒,即刻报告有关部门。
长孙无忌不但是开国元勋,位极人臣,又是太宗的大舅子,皇亲国戚,这事出在他的身上,就不太好办。尚书右仆射封德彝惯会迎合苟容,他揣摩皇帝的心思说:“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认为守门武官失察,是为失职,罪该处死;而长孙无忌身为重臣,为人表率,却粗心大意,忘记法度,“误带刀入”,应处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
南宋郑克在《折狱龟鉴》里述及封德彝的论断时,有一句“无忌赎”的话,显然,这位封先生不是不懂法,而是对长孙无忌这样的皇亲显宦采取了“罚铜赎罪”的对策,即以罚代刑,以罚减罪。他心里明白,对于长孙无忌这样的高层人物,“罚铜二十斤”不过是小菜一碟;至于两年徒刑,执行起来也不乏周旋的余地。君不见,死刑尚且可以缓刑,无期可以有期,何况还有监外执行、因病假释等等补救措施?而那个倒霉的校尉,不过是个地位卑微的无名小卒,怎能与王公大臣相提并论?也就只能被封先生当作秉公执法的标本了。封德彝发表如此高见,自是为了让皇上满意。果然,“太宗从之”,完全同意他的裁断。
然而,大理寺少卿戴胄,却据法反驳道:“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两人犯了同样的过失,依大唐法律皆为死罪,怎么可以判决畸轻畸重呢?戴胄接着又说:“陛下如果考虑长孙无忌的功劳,不治他的重罪,臣当然听候圣上裁定;但这绝非司法机关量刑的依据,如果应该依据法制,那么对无忌罚铜,就是用法失当。”
戴胄很会拿法来说事,哪怕你官高爵显,功劳再大,如果犯了法,同样要依法追究,罚当其罪。此刻,他的一番辩驳,实际上就是在考验唐太宗:看你是选择开私恩还是奉公法?话说到这个份上,李世民不得不摆出公正的姿态,搪塞道:“法律不是我一个人的法律,乃是国家的法律,怎能因为长孙无忌是皇亲,就可以徇私枉法呢?”遂命再议定处理意见。
案子重审,封德彝大概已猜透了太宗的心思,仍然坚持原先的意见,果然,太宗“将从其议”,准备批准他的判处。然而,戴胄又反驳道:“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若皆过误,不当独死。”守门武官是因为长孙无忌才犯了罪,依法应当从轻判处;如果都有过错,那也不该判他一人死罪呀。戴胄这话暗藏机锋,充满了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言下之意是,两人同罪同罚,要死都死,要活都活,看你选择哪一种?想必戴胄也明白李世民要放长孙一马,搞点特殊优待政策,所以,他出于公正之心,才为校尉仗义执言,争取司法的公平。
说到最后,戴胄“敢以固请”,坚决请求太宗“收回成命”,这种铁面无私、锲而不舍地追求公正的执法精神,多么可贵。正因为有了他的二度交锋,据法力辩,才促使李世民回心转意,对贵贱亲疏一视同仁,作出明智的决定。终于,“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涉案二人都得到从轻发落,此案得到公正解决。
这件案子的审理过程实在耐人寻味。唐太宗由偏私到公正,尽管显得颇为被动,但作为一个拥有生杀予夺之权的帝王,他终于能够接受别人的劝诫,纠正错判,不能不说是公正的。然而,如果依照唐律(暂不说它是否合理),长孙无忌带刀上殿,校尉不觉,本该一同处斩,现在仅因为皇帝要保住皇亲兼高干的长孙无忌的脑袋,同时又不得不顾忌司法公正的面子,才使得校尉搭上长孙无忌的救命车,侥幸地捡回了一条小命。所以,这个公正是相对的、有限的,仍是权力和私情在法律中的双重发酵、双重干预的结果。
君主专制下的“法治”,往往受到君主权力、情感的节制和影响。皇帝一念之间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荣辱,因此,出现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的现象,毫不足怪。在皇权大于天的人治环境下,由于领导者的权力干预,阿私取容者的说项,以及关系网的干扰,司法人员把持不住天平,势必徇情枉法、营私舞弊、判决不公,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司法公正,实在不易。作者:邓忠强【原标题:戴胄公断“带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