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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黄三杨庄聚落遗址看汉代农村民居形式的多样性

2014/12/18 10:24:18 点击数: 【字体:

    【作者简介】孙家洲,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三杨庄遗址发现了汉代房屋,其特点是每个庭院都是独立的,互不相连,这与传世文献所定型的汉代农村印象有相当的不同。解释这种不同,大致有两种思路:一是认定传世文献对汉代农村居住形式的记载不完备,而把三杨庄遗址所见的庭院现象视为文献漏载的汉代民居的典型形式,以此可以要求重新改写关于汉代“里居”的既有含义;二是把三杨庄遗址所见的庭院现象视为特例,不把它视为汉代的“典型农居”。贾让《治河三策》在开篇处谈及:汉代一部分农夫,在原来黄河堤内的滩地上,“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而且是“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如果我们以贾让所说的“新起庐舍”来观察和分析三杨庄遗址的“房舍—农田”的总体布局,似乎疑问可以豁然开释:这里不是汉代的寻常农村,而是在黄河滩地新垦殖区出现的新起庐舍。而传世文献所描述的“闾里”民居,对应的是贾让所谈及的“城郭”旧居。如此认识三杨庄遗址的性质,并没有降低其历史文化价值,而是更加拓展了它的研究空间。

  【关 键 词】三杨庄;聚落;汉代农村民居;多样性

  一、三杨庄聚落形态所提出的问题

  河南省内黄县三杨庄附近出土的汉代聚落和农田遗址,无疑是我国最近若干年非常重要的考古发现。三杨庄遗址一经发现就备受关注,甚至有“中国的庞贝古城”之誉。2010年9月17日至19日,在河南省内黄县隆重召开了“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多个国家的与会专家认为,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的发现与发掘,是近年来汉代考古的重要发现,更是中国古代聚落考古的重大突破。该遗址的发掘首次较为完整地揭示了汉代乡村聚落的真实景象,为研究汉代乡里的社会组织结构、基层民众的生产和生活状况以及乡里布局、环境等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资料,所发现的汉代农田耕作遗迹,对研究汉代农耕技术和土地分配等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价值。①在考古工作继续有序展开的同时,相关的研究工作业已展开。在笔者见闻所及的范围内,史学的研究论著,除了研究黄河水患(或曰黄河水利史)的视角之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其一,注重研究三杨庄所见农田遗址,借以推进汉代农业史的研究,韩同超先生的《汉代华北的耕作与环境:关于三杨庄遗址内农田垄作的探讨》[1]一文,堪称代表作。其二,注重研究三杨庄所见聚落遗址,不仅涉及社会生活史,也可以加深对社会制度史的研究。程有为先生在他的论文《内黄三杨庄水灾遗址与西汉黄河水患》[2]中对相关问题已有论及。本文的讨论将沿着第二个方面即聚落遗址问题而展开。

  关于三杨庄遗址所出汉代房屋遗址的布局特点,刘海旺先生将其概括为“宅在田中,田中建宅”。[3](P71)这种独特的住房形制与学界对古代“民居”的一般印象形成了反差。根据传世文献的记载,汉代的“农村”应该是:多处院落毗邻相连,相近者构成“邻居”关系,共同构成为“里聚—村落”社会;每“里”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有“里门”的存在,以其开阖状态决定着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与否;在村落的外面则有大片的土地可供耕种。农夫入居在里,出耕在田,斯为常态。但是,三杨庄汉代遗址发现的庭院每个都是独立的,互不相连,成片的农田环绕着每个独立的农家庭院。这与传世文献所定型的汉代“农村”印象显然有相当的不同。

  如何解释这种不同?大致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认定传世文献对汉代农村居住形式的记载不完备,而把三杨庄遗址所见的庭院现象视为文献漏载的汉代民居的典型形式,以此可以要求重新改写关于汉代“里聚”的既有含义。另外一种思路是,把三杨庄遗址所见的庭院现象视为特例,不把它视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农居,如此,就常态而言,传世文献对农村里居的描述并无需要改写之处。本文持后一种观点。

  古代学者讨论民居形式,往往以纷纭复杂的“井田制”为其预设背景,而且这种思路对当今学者的研究依然存在着影响力。笔者认为应该承认如下事实:至少在可以预见的时段之内,关于“井田制”的讨论很难取得学术界共同认可的结论;特别是涉及民居形式,传世材料实在有限,讨论的范围如果是以文献为主,大概很难真正取得有价值的突破。讨论这一问题,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考古发现提供的新材料。三杨庄的聚落遗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赋予了可望突破困境的学术预期。《汉书·食货志》记载的古代民居形制,反映的应该是理想化的“周制”之下的聚落形态:“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在壄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4](P1117-1121)唐代学者颜师古还对其中的“庐井”一词加以解释:“井田之中为屋庐。”又进一步强调:“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汉代人所梳理出来的这种民居形制,是否符合古代错综复杂的实际居住情况,本来就是值得讨论的问题②,但是,颜师古注释中所说的“屋庐”与“里聚”的区别,实在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现在的问题在于,三杨庄所见的民居形制,是否和古人理解的“屋庐”与“里聚”有一定关联性?如果认定“里聚”说代表了文献所见的汉代农村民居的典型状态,那么,以独立庭院为其主要特征的三杨庄民居,应该如何为其定位?它是否可以作为汉代民居的一般形式而被看待、被分析?它或许只是出现在特定地点(如大河堤内的滩地)的垦殖型新居?

    二、贾让《治河三策》相关内容的梳理

  贾让《治河三策》见于《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汉哀帝初期,面对严重的黄河水患,时任河堤管理官员的名臣平当上奏建言:“九河今皆寘灭,案经义治水,有决河深川,而无堤防壅塞之文。河从魏郡以东,北多溢决,水迹难以分明。四海之众不可诬,宜博求能浚川疏可者。”汉哀帝将这份上奏文书下发给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处理。两位重臣不敢怠慢,“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举吏民能者,莫有应书”。在这一危难时刻,待诏贾让挺身而出,上奏朝廷。这就是《治河三策》出台的基本背景。为了便于分析问题,兹将贾让奏言的开篇部分照录如下:

  治河有上中下策。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大川无防,小水得入,陂障卑下,以为汗泽,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宽缓而不迫。夫土之有川,犹人之有口也。治土而防其川,犹止儿啼而塞其口,岂不遽止,然其死可立而待也。故曰:“善为川者,决之使道。善为民者,宣之使言。”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齐与赵、魏,以河为竟。赵、魏频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时至漂没,则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今堤防陿者去水数百步,远者数里。近黎阳南故大金堤,从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头,乃折东,与东山相属。民居金堤东,为庐舍,往十余岁更起堤,从东山南头直南与故大堤会。又内黄界中有泽,方数十里,环之有堤。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民今起庐舍其中,此臣亲所见者也。东郡白马故大堤亦复数重,民皆居其间。从黎阳北尽魏界,故大堤去河远者数十里,内亦数重,此皆前世所排也。[5](P1491-1492)

  贾让一生并无其他显赫事迹,这篇《治河三策》却使得他名传后世。在后世的诸多政书中,《治河三策》的援引频度是很高的。至于在与黄河水利相关的文献中,它更是备受重视。仅举数例为证:宋代王钦若等撰《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六《邦计部·河渠》,明代谢肇淛撰《北河纪》卷七《河议纪》,明代冯琦、冯瑗撰《经济类编》卷七十四《工虞类·治河》,清代傅泽洪撰《行水金鉴》卷七《河水》,均将《治河三策》收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胡三省在注释《资治通鉴》时有这样一段评价:“(贾)让所画治河三策,自汉至今,未有能行之者。大率古人论事,画为三策者,其上策多孟浪骇俗而难行,其中策则平实合宜而可用,其下策则常人所知也。”[6](P1067)胡三省除了对《治河三策》总体上给予高度评价之外,还对古人献“三策”的一般情况做了分析,从而巧妙地表达了对贾让所述三策的“可操作性”唯在中策的见解。

  当代历史地理学家在论述黄河的相关问题时,也往往以《治河三策》为立论的基本依据。如邹逸麟先生有如下一段论述:“战国中期下游河道全面筑堤以后,河道基本上被固定下来。当时平原中部地广人稀,河道又具有游荡性的特点,人们所筑的堤防距河床很远。例如,河东的齐和河西的赵、魏所筑堤防距河床各二十五里,两堤相距五十里,蓄洪拦沙作用很大。这条河道维持了四百多年,其间曾有多次决口改道。”[7](P3)两相对照,这段论述的史料依据就是《治河三策》。

  本文无意于全面讨论《治河三策》的治黄策略,而把研究侧重于以上引用的文字,也就是贾让上奏的篇首文字。疏理其要点,大概可得如下数端:

  (1)自战国开始,在齐与赵、魏交界的黄河下游沿线有“堤防之作”。这些早期堤防并非紧束大河主干,而是让出了一个缓冲地带。齐人首先在离开黄河主流25里处构筑河堤,赵、魏两国亦继起仿效,就形成了河堤两岸相距50里的开阔滩地。河水得以在开阔的堤内游荡,河道的过水面积大,行洪能力高,当然不容易发生决口。

  (2)后来,当地农夫发现在堤内河槽两旁淤出了大片滩地,地力较为肥沃,就在枯水期自行在堤内进行垦殖,由此在滩地上形成了新的垦殖居民。

  (3)汉代一部分颇具进取心的农夫,在原来黄河堤内的滩地上,“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而且是“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由于他们另行修筑新堤以保卫其垦殖成果,新堤岸之间的宽度大大压缩,导致河床狭窄,行洪能力锐减,必定造成决堤危险升高的问题。

  (4)贾让亲眼所见在“黄泽”之内百姓垦殖滩地与官府将堤内土地给予百姓耕种的实际情况。③同样的现象(“民今起庐舍其中”)还出现在东郡白马、“从黎阳北尽魏界”等地,“大堤亦复数重,民皆居其间”。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三杨庄遗址就处于这一范围之内。

  对于贾让《治河三策》所述河堤之内百姓垦殖而起庐舍的记载与三杨庄遗址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前引程有为先生的文章已有论及。其中还有可以拓展讨论的余地。

  对贾让所论“河政—河患”的意义,给以深刻理解的应该是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顾炎武。他说:“河政之坏也,起于并水之民贪水退之利,而占佃河旁汙泽之地;不才之吏因而籍之于官,然后水无所容,而横决为害。……由此观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8](P458-459)顾炎武的这一论点对于我们思考问题大有裨益。

    三、三杨庄遗址聚落形态分析

  对汉代基层社会聚落形态的研究,在最近几十年间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究其原因,是若干学者在梳理传世文献的基础之上,更加自觉地利用考古所见的聚落遗址材料,进行综合性研究。侯旭东先生的论文《汉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论“邨”、“村”关系与“村”的通称化》[9]多有新意。邢义田先生的《从出土材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一文,堪称近期的集大成之作。这篇文章对此前的相关研究成果做了全面的梳理,对已经报道的三处汉代的村落遗址(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河南遂平小寨汉代村落遗址、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的材料,进行了有深度的剖析。我注意到,邢义田先生还对三处汉代村落遗址的居住形态尝试加以比较和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这些遗址已隐约透露,汉代农村聚落内部布局形态非一,不像文献中说的那样整齐划一。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城邑之里和乡野聚落之里在形态上的不同。”[10](P48)

  我十分赞同邢义田先生“汉代农村聚落内部布局形态非一”的观点。邢义田先生分析了在不同的地区农村聚落应该有不同的形态。在长安之类的大型城邑、帝陵邑、为安置流民与屯卒而在边塞或内郡新建的屯垦区所出现的聚落形态,可能较为整齐划一;而三杨庄所见的各自独立的庭院结构,呈现出与之不同的形态。我的下一步分析将在这一基础之上展开。

  在看到三杨庄聚落的材料之后,其中互不相连而以田亩相隔的庭院结构,给我的印象最为深刻,也最令我困惑。因为单个庭院与田亩的连接,必须以地旷人稀为其前提,而三杨庄所在的地理位置是中原腹地。早在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推行变法,就有“尽地力之教”的内容,可见当时统治者已经感受到土地面积不足的问题。下至汉代,在三杨庄一带的土地上,出现了如此这般的庭院——土地关系,直接证明着土地资源并不紧缺,岂非怪事?后来,我注意到三杨庄遗址的位置实际上处于战国—汉代的黄河古道之内④,再联系到贾让《治河三策》的内容,恍然有所心得:如果我们以贾让所说的“新起庐舍”来观察和分析三杨庄遗址的“庭院—农田”的总体布局,文章开篇处提到的疑问就可以豁然开释,这里不是汉代的寻常农村,而是在黄河滩地新垦殖区出现的新起庐舍。其庭院的“无邻独居”现象,反映的是垦殖的自然进程。而传世文献所描述的“闾里”民居,对应的是贾让所谈及的“城郭”旧居。两者(“新起庐舍”与“闾里”或者说“城郭”)之间的差异正好反映了不同类型民居形式的存在。

  汉代出现在内黄周围黄河滩地、黄泽堤内的新起“庐舍”,是垦殖者所筑的托身之处,与他们原来存身其中的“城郭”旧居相比较,应该是土地较多、人口较少,垦殖者应该是以“小家庭”为其基本结构,系统的宗族—邻里关系未及建立。

  在堤内新垦殖地兴建的庐舍,并非都是“临时性”住宅,并非一定是简陋的。此前有学界同仁按照“井田制”的模式,讨论居于野中的“庐舍”⑤,对文献资料的梳理之功令人敬重。

  笔者认为,三杨庄房舍的主人是黄河滩地的垦殖者,这是一群生活于民间并且充满活力的人。在初入滩地垦殖之初,他们不得不居住在较为简陋的住所,但是,随着垦殖时间的延长,这些富有开创精神的人,完全有能力不断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甚至其中的部分人把住宅建设得高畅坚固。三杨庄遗址所见的房舍,有的(如二号庭院)建筑质量较高,与传世文献所见田中“草庐”的简陋格局不同,是完全正常的。三杨庄的庭院当然不是“草舍”,却不足以据此而否定其为垦殖者住所的可能性。

  如果从史籍追索“聚”在古人居住形制演变史上的位置,《史记·五帝本纪》的一段文字,就会进入我们的视野。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渔雷泽,雷泽上人皆让居。陶河滨,河滨器皆不苦窳。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11](P33-34)这段文字当然是传说而非信史,但其中所列的“聚—邑—都”的先后序列,应该是符合历史进程的。聚应当是新出现的村落的原始形态,而逐渐发展为邑里,再聚为都市。

  在新垦殖区之内的住房按照较高规格建成,可以借助传世文献中“樊陂”的例子来说明问题。“樊陂”是两汉之际的世家大族樊氏所建。史称:“樊宏字靡卿,南阳湖阳人也……为乡里著姓。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12](P1119)樊氏在其新开垦的田土上,“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给我们提供了新垦殖区可以建有高规格庐舍的样本。而且,“樊陂”的位置,据李贤注引《水经注》:“其陂至今犹名为樊陂,在今邓州新野县之西南也。”其兴建者樊重,生活在西汉末年,与三杨庄遗址的时间相近,有很强的可比性。

  两汉之交是新建“聚落”大量出现的时期。笔者查阅《后汉书》所附司马彪《续汉志·郡国志》发现,在“聚落”的意义上出现的就有“瓶丘聚、鄤聚、唐聚、邬聚、鄍聚、堂聚、桃聚、鄾聚、上程聚、士乡聚、褚氏聚、曲遇聚、射犬聚、细柳聚、苍野聚、阳梁聚、垓下聚、澶渊聚、固陵聚、羛阳聚、贝中聚、夕阳聚、黄邮聚、东阳聚、丹阳聚、五鸡聚、阏与聚、雒门聚、绵上聚、千亩聚、蓝口聚、桃丘聚、东訾聚、瓶丘聚”等。⑥名列其中的“羛阳聚”就在内黄县境内。这些以“聚”为名的古代民居是否都出现在新垦殖区之内,笔者不敢断言,至少我们可以推测,其中的一部分与贾让《治河三策》中所说的“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有其一致性。

  三杨庄遗址所见的庭院形制,不论其建筑规格高低,都应该被理解为黄河滩地内的垦殖型新兴居民点。

    四、余论:可望拓展讨论的两项考古材料

  还有两个考古材料,对我们讨论三杨庄的民居问题或有借鉴价值。

  其一,在1978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为吏之道》的最后抄录了两条魏国的法律——《魏户律》和《魏奔命律》。其中有“民或弃邑居野”之文,张继海先生的考订文章认为,“民或弃邑居野”反映的是一种居住形态和居住方式的变化。[13]

  战国时期的魏国所出现的“弃邑居野”的现象,反映的是部分民众改变了居住于乡邑之内的生活习俗,而居住到“野”中。这些参与者显然不是“安分守己”的百姓,而是有勇气探求新的生活道路的人。这种改变不仅涉及个人生活习俗的变化,也冲破了政府户籍管理制度的约束,是当时的魏国统治者所不能容忍的,故立法予以制裁。如果本文对三杨庄聚落性质的推测能够成立,那么,三杨庄聚落的主人也同样是一批“弃邑居野”的人。而且,他们选择的新的居住地,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野”,而是黄河滩地的新垦殖区。他们的际遇要比魏国的“先行者”幸运,汉代统治者没有对他们立法严惩,而是以宽容的心态承认了他们垦殖成果的合法性。上引贾让《治河三策》所述在黄泽之内“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民今起庐舍其中”的材料,可以佐证此种宽容政策的存在。其实,在若干历史时期,都有这样的社会现象:部分不肯安于现状的人,往往会突破政府的控制,在地旷人稀之地开始他们的垦殖生活。对于这些较少“顺民”色彩的人群如何实施管理,也是对执政者政治智慧的考验。

  如果考虑到三杨庄遗址所在的位置,就是战国时代的魏国旧地,本文把《魏户律》和《魏奔命律》的材料与三杨庄聚落问题做关联性思考,似乎也增加了地域一致的理由。

  其二,2001年,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出版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14]其中有一些内容与河堤相关的简牍,整理者称之为《河堤简》。这类简现存24枚,编号为200-223。彭浩先生对此有专文考释。文后的结论是:“由宜城、竟陵、醴阳三县在西汉早期皆属南郡之事实出发,我们判断《河堤简》大约是西汉早期南郡汇集各县把河堤开为耕地的统计文书。”[15]尽管这批“河堤简”的地域性与我们讨论的三杨庄附近的黄河没有关系,但是,西汉早期的地方政府针对境内河堤开垦有官方文书出台,这一事实自身就值得我们关注。更何况,我们还可以在彭浩先生推论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讨论垦殖土地的具体位置是“河堤”还是“堤内滩地”,如属后者,就与我们讨论的问题直接相关了。

  把三杨庄遗址定性为黄河滩地内的垦殖型农居,强调其特殊性,而不把它视为汉代的“典型农居”,并没有降低其历史文化价值,因为它依旧可以复原汉代农村生活的一部分真实画面,可以展示汉代社会风俗的多彩画卷,也可以通过确认一种新的居住形制的存在,使得我们对汉代农村民居形式的多样性有更加真切的了解,进而对当时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多样性有更加具体的认识。其实,三杨庄遗址的意义,由此可以得到另外的拓展:人们对大河大泽的过度垦殖,可能产生毁灭性的灾难。深埋地下的三杨庄遗址此时问世,也许是冥冥之中的提醒与警示。

    注释:

  ①2003年,位于河南省内黄县的三杨庄汉代遗址被发现。2005年,三杨庄遗址被评为我国十大考古新发现。2006年,三杨庄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纳入国家“十一五”100项重大遗址保护项目。2010年9月17日至1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省文物局、安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河南省内黄县隆重召开。较早的考古研究成果参见刘海旺:《首次发现的汉代农业闾里遗址——中国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初识》,载《考古发掘与历史复原》(《法国汉学》第11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最近的考古简报参见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内黄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第二处庭院发掘简报》,载《华夏考古》,2010(3)。

  ②王子今、韩国河两位先生在“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提交的会议论文,对此都有依托考古材料所做的富有新意的讨论,可以参看。

  ③对于《治河三策》中的“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师古注:“以堤中之地给与民。”贾让所说的水泽,历史上称之为“黄泽”。查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黄泽标注在汉代内黄县城的西南方、清水与荡水之间,占地面积颇大。贾让亲眼目睹的现象是:在十多年的时间内,地方郡太守已经允许农夫耕种堤中之地。据此可知,在黄泽堤内“起庐舍”而居的行为,已经得到地方长官的认可。

  ④《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第二处庭院发掘简报》称:“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位于内黄县西南部的梁庄镇三杨庄村周围,地处黄河故道。”“遗址所处地,自有文献确切记载的周定王五年(公元前602年)至金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期间,均为黄河流经区域。”

  ⑤参见刘兴林:《先秦田庐(舍)辨析》,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他的如下结论值得我们重视:“总之,简易的田舍形式在战国晚期的秦国确实是存在的。……从秦律文字来看,先秦时期可能确实存在一类因贫困或其他特殊原因久居的田舍的情况,但应为数不多,这种人也不可能再有另外的居处。”

  ⑥其中的绝大多数地名未见于《汉书》而首见于《郡国志》,唯独“黄邮聚”是例外。“黄邮聚”见于《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哀帝下诏褒奖新都侯王莽,有“其以黄邮聚户三百五十益封”之文。

  【参考文献】

  [1]韩同超:《汉代华北的耕作与环境:关于三杨庄遗址内农田垄作的探讨》,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1)。

  [2]程有为:《内黄三杨庄水灾遗址与西汉黄河水患》,载《中州学刊》,2008(4)。

  [3]刘海旺:《首次发现的汉代农业闾里遗址——中国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初识》,载《考古发掘与历史复原》(《法国汉学》第11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

  [4][5]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6]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

  [7]邹逸麟:《黄河下游河道变迁及其影响概述》,《椿庐史地论稿》,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

  [8]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长沙,岳麓书社,1994。

  [9]侯旭东:《汉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论“邨”、“村”关系与“村”的通称化》,载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

  [10]邢义田:《从出土材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载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

  [11]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

  [12]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

  [13]张继海:《睡虎地秦简魏户律的再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05(2)。

  [14]陈松长编著:《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

  [15]彭浩:《〈河堤简〉校读》,载《考古》,2005(11)。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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