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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的供述

2014/12/15 14:33:59 点击数: 【字体:

   两千二百多年前,秦丞相李斯以谋反之罪被腰斩于咸阳市。李斯之案固冤,然李案之审理亦可露古代刑事审判之一端:秦二世令赵高审理李斯谋反案,赵高对李斯严刑拷打,致其“不胜痛,自诬服”。但李斯心存侥幸,自认有功,且实无反心,寄希望于上书秦二世,冀其醒悟。但赵高是何等人物,怎容功败垂成,他不仅将李斯致秦二世的信半路截下,还派人假扮御史、谒者、侍中轮流讯问李斯。李斯自以为抓到了救命稻草,大喊冤枉,但随之招来的不是特赦,而是无端反复的拷打。如此这般,当秦二世真的派人来查验李斯时,后者已如“狼来了”般不敢再翻供,而是破罐子破摔自诬以避刑。使者很快就将李斯的供述呈报秦二世,秦二世庆幸不已:“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

  这个故事其实并没有完结,因为无数的刑讯逼供戏码仍旧在中国的司法裁判长河中不断上演,这当然不可完全归咎于刑事侦测手段的匮乏,究其根本,还是源于落后的“据供词定罪”的证据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时候甚至不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单此一项,便能出入人罪。如西汉酷吏温舒之辈专事酷刑,务在得人有罪供述,即使犯人缄口硬扛也难免“靡烂狱中,行论无出者”,可见刑讯逼供已到了何等境地。裁判者对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几乎是围绕着“供词”而发生,当然,古代所谓的供词不单指被告人的供述,还包括原告陈述和证人证言。但“供”由何出?无非刑讯,正所谓“诘之极而数也,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无论如何,“供词中心主义”已成为中国古代刑事司法裁判的首要证据规则,以至于越到后面,裁判者为取供词已不再满足于赵高式的欺骗,刑讯的花样越发翻新,如《梁律》首定“测罚”之刑:“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

  但好的一面是,刑讯程序逐渐从野蛮走向文明,开始有所讲究,如《唐律》不仅规定了刑讯的仗具和拷打的部位,还对刑讯的对象作出了限制:法定的官僚、贵族和七十岁以上的老人等人群不得适用刑讯。可以说在唐朝的法律层面上,李斯可免于拷掠之苦。到了明清时期,刑讯被严格限制在人命案及强盗等重大案件范围内,如《大清律例 刑律》规定:“强盗、人命即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于连有罪人犯,或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招认明白,后竟改供,准夹讯。”可见,但凡是盗窃、贼杀、犯奸等恶性刑事案件,裁判者审讯案件的中心任务仍旧是获取原、被告的供词,正所谓“断罪必须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

    如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从中国的法制史层面看,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从世界法制史角度观察,这种进步还是过于缓慢。因为英国早在十六世纪后半期就规定“自白不得自证其罪”,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足以引起我们反思。作者:林兰兰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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