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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问为抄诗出名害死亲外甥

2014/12/9 15:47:54 点击数: 【字体:

    晋代以后,在我国文学史上,剽窃的故事代代有之,而且手法多样,有的虚冒姓氏,有的重金收买,有的哭求诓骗,有的公然劫夺,有的移花接木,有的稍加点窜……真是无奇不有,现略举数例,以见一斑。
 
    冒名顶替,窃人诗文
 
    剽窃是把别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窃为己有,古有“偷语、偷义、偷势”之说,等级是不同的。顾炎武说有一等“钝贼”,本事不大,就只有简单地冒名顶替了。《唐诗纪事》中记载了一则这样的故事。中唐时,有个诗人叫李播,元和进士,年老时在蕲州做官,一天,有个姓李的书生拿了一首诗来投见。他取过诗一看,却是自己的《见志》一诗,惊异地说:“此仆旧作,何乃见示?”李生惶愧地说:“某执公卷行江淮已矣,今乞见惠。”李播遂云:“仆老为郡牧,此已无用,便可相借。”李生道谢告别而去。李播问他将往何处,李生说:“将往江陵谒表丈卢尚书。”李播笑道:“秀才错矣!卢乃仆表丈,何复冒此?”李生羞惧说:“承公假诗,则并荆南表丈一并见假。”李播大笑而遣之(见《唐诗纪事》卷四十七)。
 
    这个李生因与李播同姓而冒名顶替,当他遇见真李播时,不仅求李播把诗送给他,而且把表丈也借给他,这真令人忍俊不禁。他尽管厚颜无耻,但仍感到羞愧惶恐,不像今日有些文坛窃贼,上了法庭仍毫无惧色。
 
    古代有一种“钝贼”,自己笔拙,不能作文,就把他人文章“拿来”,直接换上自己的姓名,窃为己有。明万历年间有个卓明卿,原是个国子监生,其人不学无术,却官至光禄寺署,他的两部书都是偷来的:一部是张之象的《唐诗类苑》,书稿流落,为卓明卿所得,他便换上自己名字,窃为己有。另一部是《藻林》,原为王氏所作,“亦为明卿攘而有之”,“今竟为《卓氏藻林》矣”。
 
    明景泰年间有个晏璧,也与卓明卿同类。他任提刑按察司佥事时,吴澄著《三礼考注》“旧藏康震家”,晏璧从康震之孙手中“得之,遂掩为己有”。现在这部书即标名“晏璧”著,凡书中原称“澄曰”者皆改作“先君曰”,有称“澄按”者皆改作“愚谓”,“用粉涂其旧字而书之,其迹尚隐然可见”,真是恬不知耻、欲盖弥彰。
 
    顾炎武说明弘治以后经解之书,隐没古人名字,将为己有者不胜枚举。到了现代,还流行一种从国外杂志上把论文翻译过来,加上自己的大名蒙骗国人的手段,则是这种手法的现代化了。
 
    公然索讨,夺人诗文
 
    剽窃本是一件可耻的事,一般多是暗地里进行的,但“剽者,劫也”,劫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了。古代有些读书人,自己不能立言、立功、立德,而又急于仕进,情急无奈,便赤裸裸地公然索要、抢夺了。在“十八家晋书”中,有一部何法盛的《晋中兴书》就是公然索要不得而偷来的。据《南史·郗绍传》记载,高平郗绍作《晋中兴书》,书未成时,曾几次拿给友人何法盛看。“郗”为当时大姓,绍已显贵,何法盛便对郗绍说:“卿名位贵达,不复俟此延誉;我寒士,无闻于时,如袁宏、干宝之徒;赖有著述流声于后,宜以为惠。”但郗绍不肯。书成之后,郗绍把书藏在书橱里。何法盛访绍,见绍不在,就直入书房从橱中偷走。郗绍没有副本,于是《晋中兴书》遂为何法盛所有。今“十八家晋书”中的《晋中兴书》,即署名何法盛作,且颇获好评。
 
    窃人诗文也有不是为了做官,而是为了求名的,所谓“功欺一世,而名垂千古”。“名”比“官”更为诱人。初唐著名诗人宋之问,与沈俭期齐名,合称“沈宋”。他有个外甥叫刘希夷,也是当时一位小有名气的诗人。刘希夷25岁中进士,好为宫体,词情哀怨。他曾苦吟得句:“今年花落颜色改,明年花开复谁在?”自感不祥,复苦思冥索,得“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的佳句。宋之问“苦爱”这两句诗,知刘希夷未曾示人,便“恳求”刘希夷割爱送给他,想靠这两句诗传名千古。刘希夷碍于舅舅情面口头答应,后又反悔不肯。宋之问“怒其之诳己,使奴以土囊压杀于别舍”(见《唐语林》卷五、《唐才子传》卷一)。这个宋之问,公然索取两句诗的著作权,已是无耻,为传名后世,竟害人性命,这就是犯罪了。
 
    重金收买,据为己有
 
    我国古代有些高官,为了附庸风雅、抬高身价,常花费重金请人代笔,或直接购买他人著述,以成自家之名。这类故事很多,比较有名的当推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谷应泰为清顺冶四年(1647年)进士,做过户部主事,顺治十三年(1656年)调任提督浙江学政佥事,《明史纪事本末》就是他任浙江学政时编撰的。此书80卷,始于朱元璋起兵,终于李自成攻克北京,三百年间的重要史事分为80个专题,每个专题为1卷,先记述历史事件的始末,后附有“谷应泰曰”的史论,计65万字。
 
    这样一部皇皇巨著,谷应泰只花了短短两三年时间就大功告成了。谷应泰未经长期资料的积累,任学政两三年中,还要到全省11个府去按试,哪有时间独立完成一部长达65万字的巨著?因而前人早就议论纷纷,怀疑此书不是出自谷应泰之手了。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为谷应泰“礼聘”代为捉刀的还不止一人,史事方面有张岱、谈迁、徐绰等,史论方面有蒋棻、陆圻、张溥等。他还以重金收买了不止一种著作,邵廷采在《思复堂文集·明遗民所知传》中说:“山阴张岱尝辑明一代遗事为石匮藏书,应泰作《纪事本末》,以五百金购请,岱慨然予之。”
 
    今人将二书相比时,即发现《纪事本末》对《石匮书》、《石匮书后集》颇多因袭。至于每篇之后的史论,大部分采自明末清初蒋棻的《明史纪事》,还曾“募杭诸生陆圻作,每篇酬以十金”(见孙志祖《读书胜录》卷三)。也有人说此书为“谷应泰典试浙江时购于张溥后人”,故“今书后多张溥论语,其说应事出有因”(见刘惠孙《中国文化史述9571页)。因而这部书实是谷应泰花费重金请人代笔,购取他人之作而成。与此相类,李慈铭说赵翼的《陔余丛考》也是“以千金买之一宿儒之手”(见《越缦堂日记》同治九年七月初五日),但近年来海内外学者多认为李轻于立论,不足为凭。
 
    稍加改窜,掩为己有
 
    抄袭和剽窃常常并称,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抄袭基本上是全文一字不易地照抄,而剽窃则往往需要动点手脚遮人耳目。而剽窃者也不全是“钝贼”,有些如今之教授还颇为有“才”,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前文所言剽窃始祖郭象就属此类。
 
    郭象少有“隽才”,“能言老庄”(《世说新语·赏鉴》),他注的《庄子》“清辞道旨”,时出隽语,其胸襟笔力与向秀略不相下,颇获时人好评。他剽窃的手法不像那些“钝贼”,一抄了之,而是颇动了些脑筋,较为高明。《庄子》33篇,向秀注原缺《秋水》、《至乐》两篇,郭象就自注补足;《外篇》中《马蹄》1篇,郭象重注更换;其余各篇文句也一一作了“点定”。向秀注在宋代已经失传,后人用残存的向注与郭注比对,发现二者在文字上有的“一字不易”,有的“大同小异”,有的“互有出入”,有的“此有彼无”,这说明郭象不仅在篇章上有所补缀,而且在文字上也有所修订,手法十分狡猾。
 
    与郭象同道的还有沈约剽袭《宋书》。沈约是南朝著名文学家,“永明体”的创始人之一。他一生身历宋、齐、梁三朝,齐永明五年春奉敕修《宋书》,六年二月毕功(见《宋书·列传自序》),仅花了短短一年零两个月就编成了一部100卷的《宋书》。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说,“古来修史之速,未有若此者”,并指出此书“大半乃徐爰旧本”。据史书记载,沈约之前先有何承天撰《宋书》,后又有山谦之、苏宝生续撰。苏宝生被害后,又命徐爰继之。徐爰基本上已修成一部完整的史书,至宋亡只缺最后的十余年,尚非完本。沈约“全抄旧文”或“取徐爰旧本而增删之”,仅“永光以后至亡国十余年,记载并缺”,为他所补,大部分是抄袭的,已不是修史“赖前人述造”了。更可恶的是他抄了徐爰的书,还蓄意贬抑徐爰,在《宋书》中把徐爰列入《恩幸传》,这就更见其用心险恶了。
 
    逢迎权贵,代为剽窃
 
    剽窃一般多是窃取他人之书以为己作,但在我国古代也有用自己之作以成他人之名者,仅在《苌楚斋随笔》中“让己之撰述成他人之名”条内,就举了20多例;更有一种窃取他人之书以成他人之名者,典型的例子就是康熙年间的徐乾学为纳兰性德刻《通志堂经解》。纳兰性德(原名成德),字容若,出身满洲贵族,是大学士明珠之子。明珠是康熙的宠臣,历任内务府总管、武英殿大学士、太子太傅等职。其子容若,17岁进学,18岁中举,22岁中进士,被授予三等侍卫,多次扈从康熙出巡,后升为一等侍卫。父子二人都深受皇帝宠信,权倾朝野。
 
 
    徐乾学,昆山人,是顾炎武外甥,与其弟徐元文、徐秉义合称“昆山三徐”,学识渊博,名震一时。纳兰容若就读太学时,徐元文任国子监祭酒,十分赏识纳兰,介绍他与其兄徐乾学结识。徐乾学于康熙十一年(1672年)任顺天乡试副主考,纳兰适于这一年中举,拜徐乾学为老师。徐乾学为了攀附明珠父子,不惜费尽心力为纳兰讲授经史,还取出家藏的宋元经解,“俾成德刻之”,名《通志堂经解》。这部大书共收140多种宋元解经之作,全都嫁名成德。清人周寿昌在《思益堂日札》卷五《窃袭前人书》中嘲讽说:“徐既爱其才华,复逢迎权贵……其心术行事为儒林轻蔑久矣。”并云:“窃他人书以为他人之作,斯又添一书林掌故,可哂也。”据说纳兰容若为了酬报“恩师”,曾送给他“四十万金”。徐乾学不仅在仕途上得到纳兰氏的奥援,而且又“获巨额赂遗”(严元照:《蕙榜杂记》),可谓权和利双收。康熙皇帝听说这件事,曾下旨批评说:“成德借名,徐乾学逢迎权贵。”(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四)这堪称剽窃史上的绝唱了。
 
    美国唐纳德·肯尼迪在《学术责任》一书中说:“造假被认为是学术研究中最不可原谅的错误。”剽窃则是在学术研究中明目张胆地造假。这不仅盗窃了他人的“智力财产”,是一种无耻的盗贼行为,而且也是腐败在学术领域的反映,污染了学术生态环境,因而无论在古在今都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予以谴责。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东亚经贸新闻(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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