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闻问切】
“网闻”回放
近日,一篇《岳阳楼被卖了》的文章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文中称,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岳阳楼,正被一家企业承包经营。消息一出,顿时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北宋文学家范仲淹的《岳阳楼记》令岳阳楼享誉海内外。直到今天,“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句依然脍炙人口。当地政府为何要转让岳阳楼经营权?岳阳楼经营权转让是否违法?名胜古迹经营的市场化之路到底该怎么走?
冀“托管”盘活旅游资源
2015年11月16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岳阳市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转让招商通告》,对岳阳市辖区内君山岛景区经营权(含芦苇荡)、君山野生荷花世界景区两个重点旅游景区经营权面向社会公开招商。
招标明确,运作模式及优惠政策是,政府拥有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权、规划审批权和文物保护权,依法授予受让人特许项目经营权40年。特许经营转让价款扣除解决原景区景点开发建设中已经形成的相关遗留问题费用外,按项目建设进度依次全额返还受让人用于景区景点建设。
今年11月16日,某实名认证微博发文称:岳阳楼被“卖”了。岳阳当地多个自媒体公众号也陆续发文,称当地政府已与某企业签订协议,转让岳阳楼景区经营权,也就是说,岳阳楼将被“托管”。
11月17日,岳阳市旅游外事侨务办在岳阳市政府网上发布澄清声明强调:“委托景区管委会与合作者组建公司共同管理,既不是将岳阳楼出卖,也不是对景区不管不问,只是将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景区资源所有权、监管权仍掌管在政府手里。”
对于为何要“托管”岳阳楼,岳阳市旅游外事侨务办表示,岳阳市旅游业存在发展体制机制不活、资金投入不足、人才资源匮乏、营销方式传统等问题,急需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岳阳市旅游业发展提速升温、转型升级。
经营权转让早有先例
为了更好地拓展旅游市场,转让景区经营权已有不少先例。2011年,湖南省凤凰县将8个景区(点)50年的经营权,整体转让给湖南张家界黄龙洞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月,云南省泸西县阿庐古洞资产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交给云南省优选广告有限公司,合作期限为30年。
然而,对景区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仍有一些反对声音。其依据的新《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反对者据此认为,岳阳楼有别于凤凰县等风景名胜景区,根据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岳阳楼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属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文物不存在经营权的问题。
法学专家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旅游景区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地方政府、景区管委会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岳阳楼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政府拥有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权、规划审批权和文物保护权,可依法授予受让人特许项目经营权40年,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景区经营权可以进行变更。
“整个开发计划是包括以岳阳楼为核心的整个岳阳市一系列片区的综合旅游目的地,这么大盘的开发计划,必然要引入市场化的机构来参与。”岳阳市旅游外事侨务办表示。
管好文化遗产需要政府智慧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岳阳楼记》这篇文章有着特别的政治文化价值。范仲淹所表述的忧乐思想,既符合中国政治官员的伦理准则,也符合中国普通百姓对善政的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说,岳阳楼是中国正统文化最重要的载体之一。”中南大学教授、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胡彬彬说,“对于岳阳楼这样重要的文化遗产,如何管理好、保护好、开发好,政府需要高水平的智慧。”
胡彬彬表示,当地政府通过经营权转让来强化岳阳楼的文化传播、获得更多的保护资金可以理解,但也要防止珍贵文化被掠夺式开发和破坏。“商业化运作,的确可以拉动当地的旅游业,带来可观的收入。”胡彬彬说,“社会舆论关注岳阳楼,就是害怕岳阳楼被过度开发和破坏。所以,商业利用是否为名胜古迹生存的和谐之道,还需相关部门慎重考虑。”
(本报记者 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