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修兵)日前,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未开工的要抓紧开工,已开工项目做到进度无延迟、资金无积压;对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较大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悉,根据国家文物局《“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部分省区市的部分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的问题,且有些项目沉淀资金数额较大、积压时间较长,严重制约了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前期筹划和项目管理,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对已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做好工程方案编报工作;对工程方案已获批准,且项目资金已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各项目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未开工的要抓紧开工,已开工的要妥善处理好工程进度与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之间的衔接,做到进度无延迟、资金无积压;尚未下达项目资金的,应督促项目单位尽早谋划,提前启动相关准备工作。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联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督察和稽查等工作,督促各项目单位切实执行相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部分的统筹使用,既要确保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顺利开展,又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避免形成资金沉淀。涉及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统筹,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文物局将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较大的项目,将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