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即日,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在《湖南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切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文章强调,《实施办法》是湖南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湖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对传承湖湘文化优秀传统、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升全省文化软实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正式执行的当天,由省委书记在媒体平台发表署名文章,并同步推荐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及介绍保护开发的重要意义与创新做法,这足见湖南省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这也向外界传达了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关系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与独特精神品格的大事,已刻不容缓,需要动用全社会所有人的智慧,齐心协力贡献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这即是一次非常深刻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普及传播,对推动全社会各个群体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疑是一个极为有力的良好开端。至少,我已切实感受到了其中的重要性与份量。
当然,这种普及式的宣传传播不能止于此,内容可进一步创新与丰富。因为要想真实贯彻执行好这则《实施办法》,除了对这一项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的大力宣传外,还得从多个维度展开“释义”,形成传播的放大效应。一方面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意义进行全民解读,让民众知道这些文化珍宝的价值所在,以及保护它有何具体的且他们相关的现实意义。这非一时之功,也并非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是一项要长期坚持不懈与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推进的工作。比如,在宣传推广上,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与媒体协力互助,实现功能互补。通过多种有效方式,且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真正让每一个人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认识到这与国家与民族的繁荣昌盛有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从而形成一种“文化自觉”,进而令每一个人都产生一股发自内心的“文化自信”,最终达成广泛的“共识”。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保护开发层面,我们应该顺应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大势,树立“互联网+”思维。比如,在展示、保护及开发过程中,可以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通过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各种方式路径,形成立体化的展示效果。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需要一种合适的且有形的载体来展现或传达文化意义,使人们能直观感受其文化内涵与艺术魅力,而数字化技术尤其是“3D”打印的推广应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集、存储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有助于实现全方位的整合营销,使这些独特文化产生一定的产业价值。
毫无疑问,随着传播方式变革和动互联网的生猛发展,各类数字传播技术的应用空间,还将更广更细。我们应当看清并顺应这一趋势,且在树立正确传播理念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这些先进的传播方式与数字技术,全面有效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传播效力”,则是主管部门应当好好去总结与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