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呈坎村一处失修的古民居,本报记者李佳霖摄于2015年。
◀ 滇南馆部分建筑已损坏严重
2000年,四川宜宾中糖酒业公司出资近360万元,从政府手中受让宜宾滇南馆的3200多平方米土地,2002年,滇南馆被公布为宜宾市文保单位之后,私人产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矛盾就此展开,博弈10多年,至今没有结果。而在博弈过程中,百年建筑滇南馆却因缺乏维护,一年年残败损坏。
这是私人产权文物保护状况的一个缩影。受制于产权所有人经济状况、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有着双重身份的私人产权文物,面临着“爹亲不得娘爱不得”的困局。
难维修 难保护
部分建筑已遭火毁,只留下废墟,另有部分青瓦屋顶被钢棚取代,显得不伦不类。建筑群中圆穹顶形的建筑荒废,房檩和瓦片间缠着塑料布,这是滇南馆的现状;南京市文保单位牛市64号,门板已经摇摇欲坠,房顶上破了个大窟窿,木质地板已经腐烂……私有产权文物的失修状况,在全国各地随处可见。
按理来说,自己修缮自家房屋再正常不过。然而,自家房屋一旦变成文物,就需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缮。《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产权文物的修缮由所有人承担,且需要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并报请文物部门批准。而在编制一个修缮方案就需要十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情形下,由文物产权人进行修缮几乎不可能。
那么,这类文物也是公共财产,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文物保护法》规定,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但是对于怎样帮助、程序如何等没有详细规定。具体到某个文保单位,当地政府部门也是一肚子苦水。比如对于浙江金华金东区花厅等文物失修的状况,在记者采访中,金东区文物部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区里每年文物保护可支配的资金仅20万元左右,平摊到每处的资金只有1万元左右。何况,正如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励小捷所说,这类文物修缮,如果全部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有悖于其公共财政的性质。
更糟糕的情况是,失修造成的居住环境差会加大文物保护难度,一旦遭遇拆迁改造,其产权人第一个“双手赞成”。2013年,北京灵境胡同33号院启动拆迁改造,其间文保人士发现其为溥仪的老师陈宝琛的旧居,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文物认定。记者在当时采访中发现,在文物认定过程中,33号院居民寄发联名信,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启动拆迁工作。
难协调 难一致
正如不少专家所指出的,政府部门和产权人应该沟通协调,置换产权或形成合力保护文物。然而,理念可行,在具体沟通中意见却难以一致,这在滇南馆的保护中充分体现。
滇南馆始建于清光绪七年(1881年),总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2000年,政府将滇南馆内3200多平方米的土地以359.65万元转让给中糖酒业,终止日期是2040年11月。”中糖酒业总经理杨月华对记者说,中糖酒业在受让该地时,准备盖商业大楼让企业翻盘。然而随着2002年滇南会馆被公布为文保单位,中糖酒业被国土部门告知滇南馆土地被冻结。这块地就成了烫手山芋,既不能开发,又不能转手套现。“前几年有开发商有意购买该地,后来知道办不了手续,就无人问津了。”杨月华说。
2004年10月,宜宾市政府向经贸委批复:“由政府原价回购,其中土地359.65万元,房产23万元,合计382.65万元。”宜宾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回忆,政府把钱都划到了账上,但中糖酒业不同意回购方案。他们要求政府按当前市场评估价进行回购,或者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政府拿出等价的土地置换。
2011年,政府打算招商引资修缮,或因土地权属纠纷无人应招;2013年,中糖酒业公司向政府部门请示,再次请求解决土地资产等问题。然而从拿到土地到现在,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曾经的“西南第一馆”却日日衰败,几近灭失。
而对于民居文物的协调沟通,却又是另一种难。2014年,北京市某名人故居完成腾退,再利用为展示馆,记者闻讯前去采访,见到故居内的“钉子户”,他表示,自己的孙子马上就得结婚买房,他们家的经济条件在北京根本为孙子买不起房,所以要“钉”到政府点头同意多给一套住房。
难一致反过来又会导致难维修。安徽黄山呈坎村是国家文物局古村落保护试点工程。去年记者探访时,在一处破败不堪的古民居前,同行的当地文物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修缮资金早已到位,但是沟通了20多次,产权人怎么都不同意维修。“一是一处宅子有十几个产权人,相互之间意见不能一致,二是产权人担心维修后,后续使用、转手会受很大限制。”他说。
难利用 难推进
近几年,某些私有产权文物确实得到维修,比如济南老舍故居,2013年政府出资400多万元收购,并将其开辟为老舍纪念馆;山东淄博市淄川村民捐资170万元修缮了市级文保单位玉石街。但是目前我国依靠社区力量保护文物的行为还在少数,而对于老舍故居,记者此前采访济南文物局局长于茸时,她多次强调,济南留下来的名人故居非常少,比起其他地市,老舍故居对于济南意义重大。
引入社会力量修缮是目前各界极力推崇的一种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业”力量的引入,由于目前我国配套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对于出资人并不能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进行补偿,而是让其取得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这广受文保人士质疑。而对于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因为没有了和政府之间的博弈,或拆除重建,或改建,或变卖,全凭所有权人意愿,也才有了2013年轰动一时的成龙将多年前购买的4栋古民居捐赠给新加坡某大学事件。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目前正在送审的《文物保护法》修订似乎是改变状况的契机。记者发现,《文物保护法》送审稿中增加了“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支持”“引入社会组织等对文物修缮给予资助”等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修订送审稿有所改进,但不够彻底,比如应该明确不管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否有经济能力,都应根据文物级别和保存状况获得一定额度资金资助,应对修缮文物可获得税收减免进行规定,以鼓励使用人和所有人履行文物修缮义务等。
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詹长法看来,这关乎的是整个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问题。他认为,仅靠一部《文物保护法》和一群文物工作者保护整个民族的文物是不可能的。在当前文化环境下,激发起社会共同的文化关怀,从而强化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才是长久之计。“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树一个民族文物保护的意识,到底要历经多少年?”在采访最后,詹长法这样默默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