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面对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更好地传承中华文化,引起了不同界别、不同领域委员们的共同关注。
对文物应始终坚持“保护优先”
近年来,开发商故意损毁文物的案件一再发生,引发公众强烈不满。而正在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又增列“文物利用”单独章节,这让不少委员忧心忡忡。
“文物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物,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利用’是在保护条款限制下的‘利用’,新法把‘利用’单列一章,很容易导致口子开得过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张凤阳举了个例子,比方说有个老宅子被利用变成了会所,在修的过程中有可能被破坏。“破坏了以后怎么办?破坏以后再造出来是真的还是假的?所以尽管文物的利用很重要,但无论如何不能够成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张凤阳认为,过去文物的大破坏主要是有法不依,而且违法以后很难追究。新的文物保护法有进步,但总体来说,在很多该加强的地方非但没有加强,反而是放松了。
“新法把过去对一般性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需要的拆除、迁移权,从省一级下放到县一级,这样的‘简政放权’有可能会埋下合法拆文物的隐患。”张凤阳说,有些权是要下放给市场、社会,但有些权不仅不能放,而且要上收。“比如很多文物,是民族的文化遗产,特别容易因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开发商、甚至文物贩子的利益的耦合而遭到破坏,所以这个权恰恰不能下放,必须垂直上收。”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
全国政协委员、省文化厅巡视员高云呼吁,改变文化遗产保护“只重有形结果,不重无形过程”的现状,成立“文化遗产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文物保护系统。
“文物是有形的,但它身上体现着很多无形的制造工艺、艺术风格,这就是非遗。我们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很到位,对非遗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还存在很大空间和余地。”高云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操作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不强。从行政管理上来看,文物有文物局,非遗没有行政的、执法的、有效的管理机构。“各地的非遗展示馆多半是在文化馆、艺术馆辟一块地方,既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正常对公众开放,对非遗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体系,保护工作不够稳定。”
高云建议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条例,从执法层面指导、规范、统筹、协调非遗的保护工作。特别建议要把文化局改为遗产局,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文物保护系统,这样既解决了非遗保护机构的设置问题,又有利于将两种形态文化遗产统筹保护、全面展示和协调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非遗馆,没有条件单独建馆的,可以把非遗项目纳入现有博物馆,以活化的方式、互动的方法,系统展示非遗项目的形成与演进。
“看一件文物,我们只能看到结果,而非遗可以看到整个过程,更有意思。比如南京云锦,织造的过程很有看头。”高云认为,通过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台展示,达到辨识、了解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相互转换与延展的关系,这既是有序传承的好办法,也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遏制盲目传承导致的虚假“繁荣”
“传承民族文化,要防止‘为传承而传承’,重视对传统文化蕴涵的精神、历史、科学、文化、审美、教育和经济等多重价值的发掘,防止出于某种功利考虑、媚俗心态,以传承传统文化之名,行传播封建落后意识之实。”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提醒,在传承中华文化中,要防止盲目传承所导致的虚假文化“繁荣”。
朱晓进建议,处理好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关系,加大对传统文化的意义阐释和价值揭示力度,使传统文化得以增值,同时积极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增强我国文化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关起门来搞文化传承,无助于提高文化竞争力;封闭起来搞文化创新,产生不了文化影响力。只有广泛吸收借鉴世界上进步文化的因素,融入自身文化的肌体中,才能创造出更先进的文化,从而真正增强文化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