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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呼唤社会参与

2014/12/18 15:14:05 点击数: 【字体:

文物保护呼唤社会参与

 

    孙晶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急速推进,我们在享受文物遗产无穷惊喜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文物保护问题。仅仅依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的传统工作思路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社会参与才是进行文物保护的重要途径。这不仅能够提供文物保护中所需的各种资源,同时也能够适应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本文以此为背景来探究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相关问题。

    一、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内涵

    1.社会参与和文物保护的关系

    文物是人类灿烂文明发展过程中的智慧结晶,是记录、储藏和传承时代信息和社会信息的重要载体,更是人类宝贵精神财富和情感的积淀,后人传承历史、继往开来的文化渊源,因此人民群众对文物有着无法割舍的情感。建筑学家梁思成曾经说过:“每个民族,每个国家,莫不爱护自己的文物,因为文物是人民生活环境之一部分,对人民除给予通常美好的环境所能激发的愉快感之外,且更有触发民族自尊心的精神能力。”[1]因此,人民群众是文物的创造者、守护者和传承者,是文物的真正主人,社会参与是文物保护的决定性力量,也是文物保护事业的未来和希望。

    2.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必要性

    文物是传承历史的不可再生资源,保护文物能够为后世保留珍贵的文化遗产。[2]但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急速推进,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仅仅依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的传统工作思路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所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保事业能够发挥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其次,社会参与能够有效弥补文保工作在资金、人员方面的缺口。以常州为例,经历了吴文化、齐梁文化、两宋文化、明清文化等多个重要时期,留下了大量的、宝贵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目前常州地区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677处,其中各级文保单位323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保护管理成本巨大。2013年底出台的《常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管理办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事业。通过合理利用、有效保护,使文物资源永续传承,服务社会及公众。再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一部物化了的中华民族发展史。在50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在丰富多彩的历史文物中得到了生动体现。所以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3.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特征

    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主要是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是政府与社会的一项合作工程,是政府对民众力量的动员组织和有效激发。概括起来,全民参与文物保护有三个特征:一是要有较强的参与动机。全社会参与的最基本单位是人,要使人行动起来,关键是要影响和改变人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参与动机是通过有目的地影响、改变民众的态度、价值观等思想和心理状况,激发民众的参与热情,使之行动起来。二是要有较广的参与主体。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不仅仅局限为个体的参与,而是要发动、组织社会成员从个体到集体乃至全社会构成合力。社会参与本质上体现的是文物保护领域内的参与式民主,即政府、民众、专家、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主体通过一定的对话沟通机制,共同协商、共同讨论、共同决策文物保护工作,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感。三是要有较全的参与网络。通过建立有组织的社会网络,才能够凝聚和整合社会力量,增强社会参与的自主性,推动社会力量的壮大,为民众有序的参与提供基础性条件和组织保障,在政府和社会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凭借参与网络可以接受到良好的文物保护教育,增强民众的自我约束感,培养起独立互助的精神,形成健康、民主的文物保护氛围,使参与行为更加符合现代文物保护规范,从根本上保证参与理念的先进、参与过程的规范和参与效果的持续。

    二、现阶段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存在的不足

    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参与经验不多,社会参与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参与领域边缘化。在政策参与方面,全民参与主要处于政策执行阶段,没有参与到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的全过程;在区域参与方面,主要以城市或发达地区的为主,城市农村、发达落后地区协同参与较少;在阶层参与方面,参与者主要还是以政府职员、企业职工、专家学者等精英阶层为主,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普通群众参与的不多。

    二是参与状态不持续。目前,我国的社会参与文物保护还一度局限在一些特殊的时间节点,比如5·18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阶段,基本上还是一种应急参与模式。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参与应以建立制度化、长效化的参与机制,既有动员后的参与又有主动参与,并能够使全面参与文物保护内化成社会生活的文化和习惯为特征。

    三是参与手段单一。中国的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以顶层设计为主,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一些草根力量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没能产生出连锁反应和传动效应。[3]随着社会体制的逐步完善,基层社会作为社会参与的有生力量,可以更多地承担文物养护、文保单位合理利用等社会事务,丰富社会参与的形式和内容。 

    三、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实现方式

    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热情的高低、范围的宽窄、渠道的通堵直接关系到文物保护管理的改进与优化、加强与创新。要实现有效的社会参与,就要从当前文物保护的现实出发,依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为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搭建平台,实现“四个结合”:

    一是职业参与和志愿参与相结合。目前,志愿服务这一非职业化形式已经成为遍布全球、渗入诸多领域的一种社会参与管理的方式。因此实现志愿服务同职业服务的整合、融合,推动建立组织健全、机制完善、参与广泛的制度化参与体系,必然成为未来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常州市在文物局的指导下成立了“常州文物保护志愿者联盟”,辖市区成立分队,社区(村)成立小分队,建立市、区、街、村四级文物保护网络。招募熟悉当地的历史、文物古迹,热心文物保护事业的社区居民、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加入到志愿队伍中。另外,为了能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树立正确的参与理念、建立规范的参与流程、保护参与权益,我们还要注重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引领作用。在这种专业化引领、职业化带动,志愿服务同职业服务互相融合的形式下,才能更好地在文物保护、合理化利用、公益活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彰显合力。

    二是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相结合。加强社会参与的影响、拓宽社会参与的范围和领域,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渠道。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宪法》、《物权法》、《文物保护法》、《刑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为主体的文物法律框架,但是仍然存在着对文物保护的范围、标准、具体执行措施的规定等一系列不明确的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民众可以通过代表制间接参与立法和重大决策的形式来实现顶层设计的间接参与,也可以通过基层选举、听证质询、政治协商、信访诉求等方式实现直接参与。

    三是传统载体和新兴载体相结合。新媒体时代呼唤文物宣传工作必须与时俱进。[4]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和论坛、博客、微博等新型传播手段的出现,为社会参与提供了更大空间。同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相比,新媒体传播速度迅捷,传播主体多元,互动性强。通过提升运用新媒体,可以解决社会参与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提供知识普及、舆论引导、公民意见表达、沟通的途径。

    四是个体层面参与和集体层面参与相结合。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科研机构、咨询智囊组织、民间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利益团体是社会参与中的重要单元,各组织及团体相互协作有助于形成社会压力群体,增强社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有助于社情民意的上传下达,增强社会参与效能,有助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利益的合理表达,确保社会参与的有序化。[5]

    参考文献:

    [1]张玉静《基层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刍议》,《学术理论与探索》, 2013年第4期。

    [2]庞利军《浅析营造全民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建筑与文化》,2013年第11期。

    [3][5]柳拯, 刘东升《社会参与,中国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力量》,《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4]单霁翔《在全国文物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10月。

    (作者系常州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馆员)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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