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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岂能趋利避责

2014/8/15 16:21:32 点击数: 【字体:

    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规定,非遗传承人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义务。总体而言,很多传承人能身体力行,尽全力把自己的绝活儿展现出来、传承下去。但也有个别人,身怀老祖宗传下来的技艺,想的不是传承,却是如何以此赚钱。

   前不久,山东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某省举办一项全国性文化交流活动,邀请各地选派特色节目参加,并且来访人员包吃住费用。邀请函发到山东文化部门,文化部门将机会给了一位传承人。对生存环境不是很理想的非遗技艺而言,这本是传承人一次展示自我的良好机会。孰料,这位传承人在出发前一天竟给举办方去电,询问是否有出场费。言谈中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倘若没有出场费,我是不会去的。当要求被婉拒后,这位传承人果断地放了主办方的鸽子。

    非遗传承人最起码应具备两点:掌握某种特殊技艺且能积极培养后继人才,即“传”和“承”。目前,大部分非遗传承人的境况堪忧。也正因为此,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非遗领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资金、政策等都有倾斜,希冀齐力把这些技艺传下去。任何行业的兴盛或衰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盘活非遗资源的过程中,需要各方面的关注,更需要传承人自身的坚守。争取传承保护经费时一哄而上,开展传承工作时却互相推诿扯皮。长此以往,非遗技艺传承难免成为一句空话。传承非遗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奉劝那些一切向钱看的传承人:有些东西,比钱更重要。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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