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是一个内容丰富的道德范畴,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管子倡导“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儒家倡导“仁义礼智信”,环绕“义”的概念作了交集。义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朱熹指出:“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儒家之义强调主体性和实践性,使义既内敛为行为主体的品格,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播种下道德文明的基因,又外化为主体行为的品格,把义由抽象的价值准则贯穿到日常生活和个人行为之中,拓展了伦理道德实践的空间。在儒家看来,义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道德修身的价值取向,更是具有现实操作性的伦理道德范畴。
义是人性的规定
孔子没有对人性作出判断,也没有从形而上高度探索伦理道德的来源问题,弟子子贡说:“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孔子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强调后天的学习和实践对人的品性有着重要影响。孟子则认为人性本善,将义规定为“羞恶之心”,与仁、礼、智共同构成人的本性。孟子言人性本善,虽然不无唯心倾向,却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激励作用。这是告诉人们,所有道德行为都源自于人的本性,只要你愿意,就能够做到,而且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孟子以羞恶来界定义的内容,是对儒家之义的贡献与发展。所谓羞恶之心,朱熹解释:“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这说明羞恶之心是一种情感意识,是一种防范错误的意识,能够促使主体控制自然欲望和负面感情,不去做那些不该做的事情。
同时,孟子希望人们能够把人性的善端“扩而充之”,发扬光大。“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人性之善扩而充之,包括对己和对人的内容。对己是彰显人的本性,不断完善人格,否则就是自暴自弃。“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
义是君子的人格
在孔子看来,义是君子的本质规定。“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这说明一个真正的君子,是优秀道德品质的集合体,其中义是根本,表现在外面的行为是礼,有高度的文化修养;然后是态度,非常谦逊,不自满,不骄傲;最后是诚信,对人对事,处之有信,言而有信,自信而信他人。在孔子看来,义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如果说君子是孔子崇尚的人格,那么,小人则是孔子反对的人格,“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论语》经常比较君子与小人的差别,最大的差别与义有关,这就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在中国传统社会,为官从政大概是君子实现理想抱负和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学而优则仕”,孔子鼓励君子为官从政,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大众服务。孔子认为,入仕为官必须遵循义的原则,“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孔子认为,入仕为官要做大臣,也可做具臣,但决不能做佞臣。大臣具有坚定而又独立的政治品格,能够按照道义辅佐君主;具臣缺乏主见,而能够坚决实施政令,坚守道德底线;佞臣只知道阿谀奉承,没有任何道德原则。
义的主旨是敬长
儒家思想的最高范畴是仁,根基却是孝悌。“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爱。“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爱不是兼爱、泛爱,而是差序之爱,即从血缘亲情之爱开始,逐渐延伸拓展开来,形成亲疏有别的仁爱关系,最终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社会。义是从血缘关系推演出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伦理原则,其主旨是敬长。孟子指出:“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贵贵、尊贤,既是义的主要内容,又是义的具体措施。贵贵的重点是君臣关系,孟子用义来规范君臣关系,明确提出君臣有义的观点,这与孔子有着些微的差别。在孔子那里,君是臣服务的对象,臣是君的下属,上下等级关系比较分明,孟子则注重君臣关系的对等性,他敢于“说大人,则藐之,勿视其巍巍然”。一方面,孟子与孔子一样,认为君臣有着不同的行为准则,要恪守其道。“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孟子把尧舜看作君臣的楷模。“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不以舜之所以事尧事君,不敬其君者也;不以尧之所以治民治民,贼其民者也。”意思是,君臣都效法尧、舜就足够了。不用舜服事尧的态度和方式服事君主,就是对君主不恭敬;不用尧统治百姓的态度和方式来统治百姓,就是残害百姓。另一方面,孟子指出,君主是君臣关系的主要方面,其行为具有引导、统率作用。“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为此,孟子强调,为官从政者要做大人,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纠正君主的错误。尊贤还蕴含着一个重要思想,即人的尊卑高下,不仅决定于等级地位和年龄大小,而且决定于人的智慧知识和品德境界,尊贤就是要尊敬那些有学问、有道德的贤人。无怪乎朱熹注释道:“贵贵、尊贤,皆事之宜者。然当时但知贵贵,而不知尊贤,故孟子曰其义一也。”
义的灵魂是适宜
在儒家的伦理道德范畴中,义的概念很有些特殊。如果从主体性与实践性区分,仁、礼、智、信等概念都有鲜明的主体性品格,规定了明确而具体的内容,仁是爱人,礼是礼仪、规矩,智是知识、智慧,信是言而有信、信守承诺。唯独义的概念,语义模糊,没有具体的主体性品格。“义者宜也”,不是对主体品格的规定,而是对主体行为品格的规定,带着明显的实践性特征。历代文人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看法,认为以宜释义过于宽泛,没有实质性内容,容易失去圣贤的本意,导致人们不重视主体人格的修炼。实际上,这正是义的生命力所在。义的最大理论价值就是妥善应对了经与权的矛盾,在社会伦理道德领域实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任何伦理道德准则,都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内涵,属于经的范畴。普遍性是对社会各种伦理道德现象背后共性内容和规律的把握,绝对性则是要求人们在相同的伦理道德领域遵守同一的价值和准则。然而,普遍性并不是孤立的实体,而是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绝对性也不可能没有例外,只是相对之中的绝对,由此引出了权的概念。一般而言,经是指伦理道德的主体品格,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强调坚守道德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权是道德价值的具体运用,可以灵活掌握、变通对待。权的变通并不能离开经的原则,而是更好地实践经的原则。《公羊传》云:“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这说明权者与变通,表面似乎与经的原则不一致,甚至违反了经的要求,实质上却是真正遵守了道德原则,完成了经的使命,达到了人性善的目的。
孔子、孟子都是正确处理经与权关系的大师。孔子很重视权的问题,甚至认为学习权比学习经重要,权变是最难学的。“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意思是,可以一同学习的人,未必可以与他一起认识把握道义;可以与其一起认识把握道义,未必可以与其一起践行道义;可以一起践行道义,未必可以与其一起通达权变。孟子与孔子一样,对经与权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论述,他在否定杨朱为我和墨子兼爱之后,主张在两者之间“执中”,即采取中庸之道。同时,他认为执中而不能变通,就是有偏颇,违背了中庸之道。“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意思是,坚持中庸之道而缺乏变通,就是执着于一个极端。厌恶执着于一个极端的人,是因为它损害道义,抓住一点就不管其他了。
儒家之义,既是主体品格又是行为品格,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把道德的价值原则与行为实践统一起来,从而使得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历久弥新,成为影响中国人道德修养和性格品质的主导力量,塑造了一批批“忧国忧民”的忠臣、“事亲敬长”的孝子和“文质彬彬”的君子。人们的社会伦理道德实践虽然丰富多彩,但万变不离其宗,这就是要做一名有情有义有道德的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