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札记】
清代的科场条例中有一项特殊的规定,称为“发领落卷”。“落卷”指各级考试未被录取士子(即落第者)之试卷;“发领落卷”即指乡会试发榜后,十日之内,允许落第士子领回自己的试卷阅看,以示公正。
在古代,几乎历朝历代都会面对取士不公的指责。开科取士,总是考中者少,落第者多。每逢考毕,向隅而泣者众矣。“且孤寒下第,盘费几尽,欲归无路,情亦可悯。欲令下第之人,群知悦服,势亦有所不能。”唯以秉公甄拔,妥善安抚,尚可抚慰下第者之心(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57:39,雍正元年缪沅奏)。显然,妥善安抚落第士子,成为清政府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
顺治十二年(1655),户科给事中宋牧条陈:“天下太平之本,在于人才,取贤之准绳,在定闱例。作为考官,务须精心细阅,遍加批点,即文不中式,要抹出不中缘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十二年二月七日礼部尚书胡世安陈科场条例题本)他的建议引起了朝廷重视。这一年乙未科会试的落卷存放在顺天府,允许落第者赴阅,“限六日内,不得领回”(谈迁:《北游录·纪闻下·乙未礼闱》)。此举意义非凡,允许落第士子亲自阅看自己的试卷,表明了清政府公平取士的决心,也为日后发领落卷开启了先例。顺治十四年,乡会试阅卷改原来的“公阅公荐”为分房阅卷,同时规定:各房官所领试卷要盖上该房印章,无论取中与否,考官均须各列衔名并详注批语。康熙七年(1668),清政府进一步规定:各房落卷,考官需批出不中缘由。开榜后,令本生阅看。如考官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验实纠参(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47,《礼部·贡举·内帘阅卷》)在连续几科允许落第士子阅看试卷后,至康熙十八年正式规定了发领落卷条例:“各房落卷,同考官将落卷俱批出不中缘由,开榜之后,顺天府出示,于十日内,令本生领取阅看,不许藏匿勒掯。”(康熙《大清会典》卷52,《礼部·贡举一·科举通例》)这项规定,不仅推行于会试,同时在乡试中亦执行,其后又推行于童生试及翻译科考试,而且一直坚持到清末。它显示了清政府力图公平取士的努力,以及愿意接受世人监督的态度。
发领落卷的实施,安抚了落第者的不平情绪,起到了监督考官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
康熙时,江南有一落第士子周子鹰,当他领回落卷查阅时,发现同考官点窜破句,且三场试卷误誊他人之作,于是“具呈礼部题参,将同考官及收卷、誊录各官降革有差,士论称快”(叶梦珠:《阅世编》卷2,《学校五》)。康熙四十四年,顺天乡试榜后,有人反映取士不公,“试卷不加圈点者甚多,应试者各执落卷以示人,又做草人至试官家门砍之。观其举动,人怨殆不可言矣”。经九卿等调查,正副主考不认真阅卷,致使局面混乱,于是交部严加议处(《清圣祖实录》卷223,康熙四十四年十一月辛亥)。
发领落卷还能揭露出科场舞弊案。嘉庆三年(1798),湖南乡试后,有一位在岳麓书院肄业的湘阴生员彭珴,将自己在考场之作呈送院长罗徽五先生点评,罗阅后大加赞美,断定此文必取中第一。待榜发后,解元是傅晋贤,而彭珴竟未中式,罗公大为不解。彭珴去领落卷,落卷却不翼而飞,待乡试录刊出,解元之文竟为彭珴所作。傅晋贤乃富家子,素无文名,于是罗公支持彭珴告官投诉。后经查实,傅晋贤出银1200两,买通承办科场五经房缮书樊顺承,以调包之计,将彭珴之卷改为傅晋贤的。案结,樊顺承立斩,傅晋贤处以绞刑,而彭珴得赏还举人(肃穆:《敬孚类稿》卷14,《记嘉庆戊午科湖南乡试事》)当然,彭珴之案并不多见,但因有发领落卷之制,终使一些舞弊案能大白于天下,使蒙冤士子重新看到希望,同时对考官及考场工作人员也有警惕与惩戒作用。
发领落卷的实施,不仅促使考官认真批阅考卷,而且对落第者来说,也是一种安抚。许多考官的批语令落第者茅塞顿开,心悦诚服。乾隆六年(1741),陈兆仑任湖北乡试主考,主持阅卷认真负责,并将“闱中落卷一一别其纯疵,明白批示”。以往榜后都是中式者谒见主考,而本科“下第士子率相求见,咸指以要领,各得其意而去。有刘龙光者,闻其讲论,感激欣喜至泣下,次科联捷成进士,历官御史,终其身执弟子礼”(《清稗类钞·考试类·乡试落第举子谒主司》)。乾隆时任浙江学政的彭元瑞,试卷皆自阅,“大场则万卷全披,小试无一字不阅”,特别是对未中之卷,虽用语不多,均切中文章之病,以至有手捧落卷而感泣者。有一考生,落卷仅一“庸”字,于是发愤揣摩,尽变其习,遂于次科中式(陆以湉:《冷庐杂识》卷1,《彭文勤公》)。晚清浙江钱塘人骆憬甫,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考取了杭州府学生员,之后两次乡试均落榜。他在自己的回忆录《浮生手记》中回忆说,落榜后领回自己的试卷,又买来浙江乡试题名录,对比中式者的文章,认为“他们确实做得很好,自愧不如,难怪他们能高缀巍科,我们要名落孙山”。
李世愉(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