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道既是万物本体之道,也是客观规律之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的特性就是“自然”,即道自身如此这样的状态。老子将这种自然之道的规定性看作是事物的普遍性法则,并以这种普遍性法则来确定万事万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他用“无为”来反对“有为”,后者是带着私欲的积极有为或妄为,如“天下多忌讳”“人多利器”“人多伎巧”“法令滋彰”“其政察察”等等。在老子看来,这些都是违背“道”的“自然”或“清静无为”之特性的。“自然”之“道”是无私而没有偏爱的,总是与善人在一起:“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因此,老子所主张的“道德”观念,含有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涵。
《道德经》中多处表达如何才能达到“天下正”的论述,充分展示了老子强调国家治理中如何达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老子强调要“以正治国”,即以清静无为的“自然”之“道”治理国家。这里的“正”,即是正道,自然清静之道,也是国家治理和人事万物行为的准则。就是要遵循客观规律,尊重人物的本性,而不肆意妄为。清静就是克服私欲,归于自然之正道。庄子在《逍遥游》中倡导“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的观念,实际上是对老子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圣人”观念的发展。
可以说,老子和庄子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本质归属于“道”的“自然”规定性,使公平正义不属于后天人为(因为某种特殊立场)的规定。这种公平正义体现出“以百姓心为心”“为人”“与人”“利而不害”“为而不争”“无为而无不为”的特性。这正是老庄思想留给我们的最有价值的精神遗产。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何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