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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借钱局的设立与演变

2014/11/17 10:16:15 点击数: 【字体:

    王卫平 黄鸿山

    晚清的借钱局是以提供小额借贷的办法救助城市失业贫民的新型慈善组织,首先出现在光绪初年的扬州。后来在推行过程中在不同地方还陆续出现了借本公所、便民局、因利局等不同名称。

    借钱局的出现

    近代以来,特别在经历了太平天国战事的剧烈冲击之后,扬州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家无余资的城市贫民往往只能依靠“印子钱”获得谋生资本。印子钱是明清城市中广泛流行的一种高利贷,因采取按日索还、还毕盖印的借贷方式而得名。虽然《大清律例》规定:“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就是说,放贷利息不能超过本金。但晚清时期印子钱的利息盘剥极为苛重,百日之后利息就会达到本金的40%以上。而特别贫困者即便愿出重利亦告贷无门,遂成“强者流为匪类,弱者毙于饥寒”之势。在这一背景下,光绪二年(1876),绅士严寿彭等人主持设立了名为借钱局的救助机构。

    借钱局的救助对象是愿意以小本经营谋生但缺乏必需资本的城市无业贫民,其分期还款办法与印子钱较为相似,不过不收分文利息。每户借款金额自800文起至5000文止,属于小额借贷,标准为“钱业相符合”,即根据需要本钱的多寡而定。贫民申请借款时须按照程序履行手续:首先必须寻觅可靠的担保人,随后即可赴局申请借款,将自己及保人的姓名、住址及职业等情况一一登记,借钱局派人访查确实后即可借款;借款数额越大,保证措施越严密;借款后应按期偿还,不能及时归还者须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而拖延还款者由借钱局派人催还,其人再借时将受到减数借给或不借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扬州借钱局还对救助对象的道德操守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体现在其“十不借”的规定中:吸洋烟者不借,赌博游荡者不借,无家室者不借,无保又不能连环互保者不借,限地之外者不借,僧尼道士不借,屠户不借,瓦木匠不借,兵勇差保丁役不借,剃头修足不借。这种做法说明,除了济贫的经济功能以外,扬州借钱局还具有一定的道德教化色彩,而这正是明末清初以来兴起的善会、善堂的特征。由此可以反映出扬州借钱局与传统慈善组织的传承关系。

    扬州借钱局开办之初的近3年中,运转非常顺利。虽然借款者均属贫民,却绝少发生拖欠还款的情况。救助效果也比较显著,虽然借款无多,但对谋生乏资的贫民而言却有着“得之则生、弗得即死”的意义。受到鼓舞的主持者们进一步扩大了借钱局的举办规模,出贷本金由1000串增至2000串,通过将每日还款循环借出的办法,光绪四年五月时借钱局的借出资金总额达到4000余串,同时救助2400余户、7000余口的地方贫民。

    同年,扬州借钱局章程正式刊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上海的《申报》连续刊文介绍,执笔人还撰写了《推广借钱局说》,把借钱局的作用归结为四点:一是“权缓急”。贫民积蓄有限,一日不作则一日不食,借钱局发放的无息借款恰好可以起到救急的作用。二是“警游惰”。借钱局的借款可为这些无业贫民提供自谋生计的机会,使其免于游荡。三是“杜奢侈”。借钱局采取分期索还的办法,使受助者兢兢业业地从事经营,不敢铺张浪费。四为“清盗源”。濒临绝境的贫民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但在得到营业资本后,糊口有资,自然不会铤而走险。总之,借钱局可以“化急为缓、化惰为勤、化奢为俭、化莠为良”,发挥保障贫民生活、维护社会秩序乃至整肃社会风气的多重功能。

    该章程见报后,各地屡有仿行之举。至光绪六年十月,《申报》馆已“叠接各邑举行之信,嘱为登入报章”。仿行地区既有江苏省内的常熟、苏州、南京等城市以及樊汊等繁华市镇,也有湖南、湖北、浙江等外省的城市,甚至北京也有效法,传播速度很快。

    关于借钱局举办方式的争论

    借钱局的举办方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如前述的扬州借钱局,由当地绅士或商人举办,地方官府予以一定支持和协助。第二种如宁波知府在光绪八年主持建设的借钱局,为官绅合办。第三种如光绪十三年设立的宁波便民局和武昌因利局,经费来自官府调拨,由官员直接管理。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借钱局逐渐开始出现官营化的趋势。

    当评价这几种举办方式时,青苗法和社仓是时人最常援引的事例。青苗法为北宋王安石所创,主要内容是:当青黄不接之时,生计窘迫的农民可从官府贷得钱款救急,待收获后加息归还,年利息在二分左右。社仓最早出现于隋代,后来逐渐衰落,经南宋大儒朱熹改革后复兴,并在明清时期得到普遍推行。清政府规定,社仓设立于乡村地区,由民间择人管理,采取“春借秋还”的方式救助贫苦农民,利息一般为每年一分。

    青苗法和社仓得到的评价迥然不同。前者设立之初已遭到猛烈抨击,后世的诟病更是绵绵不绝,而社仓却一直被视为备荒良策,后人多有赞誉之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反差,根本原因就在于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举办方式。青苗法由官府举行,存在不肖官吏强借硬收、从中渔利的情况,造成扰民之弊;社仓由民间自行管理,没有扰民问题。

    约在官办武昌因利局设立前后,已有人开始担心借钱局有可能发生类似青苗法的弊端。光绪十五年,安徽巡抚陈彝将借钱局章程上奏,希望清廷诏令各地官府推行。亲政不久的光绪帝指出,借钱局不仅“各节殊属琐屑,不成政体”,而且借贷之事本应由民间自理,如果由官方主持,必然会引发诸多弊病,因此批复“万万无此办法,所请著不准行”。

    光绪帝表明态度以后,舆论风向随之转移。此后《申报》但凡评论借钱局时,皆与诏谕保持一致。虽然清廷只是禁止官方举办借钱局,但事实上,诏谕中所指出的种种弊端并非官办机构所独有,民间办理的借钱局同样可能存在。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手段作为后盾,借钱局又如何能保证借还业务的长期顺利运转呢?所以,对于那些积极推行借钱局的官绅而言,这道谕旨的颁布不啻于当头棒喝。此后,各地兴办借钱局的热潮迅速消退,已经设立的借钱局也有停止运行的迹象。

    虽然步入低潮,但借钱局的理念和做法并未销声匿迹。随着清末新政的实施,贫民生计问题开始受到高度重视,借钱局又显示出复兴的趋向。

    民国借钱局的勃兴

    民国时期借钱局出现勃兴之势,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在救灾事业中推行,起到临时救急的作用。如1917年,慈善家熊希龄在主持赈济京津特大水灾时,曾设立因利局309处。

    二是逐渐融入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成为政府职能。如在1918年,北京市政公所屡次接到市民请求设立“贫民借本处”的呈文,该所随即制定《贫民借本处章程》和《限制借户细则》,在北京分区举办贫民借本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以法规的形式将其规定为地方政府的职能。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中规定:各地方政府“为教养无自救力之老幼残废人、并保护贫民健康、救济贫民生计”起见,皆需依照规则设立救济院,下设贷款所,对“无资营业或经营农事之男女”发放无息或低息小额贷款,采取保人作保、小额借贷、分期收还的形式,对贫民借本处的做法多有继承。1943年,国民政府又颁行《社会救济法》,其中列举的救济办法仍然包括“资金无息或者低息贷与”。尽管具体做法和名称不断变化,但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借钱局的影子。

    三是慈善组织在国家政策的引领下,重新开展借贷业务。民国时期许多慈善组织都采取借贷的办法救济贫民。根据抗战时期的社会调查,仅成都一地,除了政府设立的救济院,还有20多个办理无息或低息借款业务的慈善组织。

    综上所述,借钱局在光绪初年出现,由于具备诸多优点,一度得到广泛推行,呈现出从江浙地区向全国扩展的态势。由于清朝中央政府对此并不认可,借钱局很快由盛转衰,但其理念和做法并未消失,而是在民国年间再度得到推广。通观借钱局的命运,我们想对以下两个问题略作分析:第一,借钱局的出现,首先是与中国近代以来严重的失业问题分不开的;其推广更是借助现代报刊为载体的社会舆论的影响力。第二,与传统慈善组织相比,借钱局采取的借贷小额资本的方法,用意在于帮助贫民利用自身力量摆脱贫困,化“输血”为“造血”,耗资有限而收效显著。这种救助理念和办法,直至今日仍有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王卫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著有《明清时期江南城市史研究》等。

    黄鸿山,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著有《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等。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广州日报(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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