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的思想现在已经被普遍接受。对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保护不是单纯地“保存”或“保卫”,而是通过综合措施,使之适合人类各方面的需要,是明智地利用自然资源。秦汉以前,我国古人就已认识到滥猎、滥捕会破坏动物资源,提出按时开发山林川泽动物资源。《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布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荀子·王制》载:“山林泽梁,以时禁发”;“养长时,则六畜育”;“鼋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吕氏春秋·孟春记》说:“是月也,无覆巢,无杀孩虫、胎犬、飞鸟、鹿子、无卵。”这是说,初春这一个月,不要翻鸟窝,不要捕杀小动物以及即将产崽的狗,不要捕捉飞鸟,也不要取鸟蛋吃。这样才有利于动物繁殖,保护资源。
对益鸟和有益动物的保护在我国史书中也有不少记载。《太平御览》中的《十三州记》说:“上虞县有雁,为民田春衔拔草根,秋啄除其秽,是以县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鸟。犯则有刑无赦。”这种鸟的习性颇有趣,被明令保护。宋代彭乘所著《黑客挥犀》记载:“浙人喜食蛙,沈文通(1025~1067年)在钱塘日,切禁之。”南宋赵葵《行营杂录》说:“马裕斋知处州,禁民捕蛙。”
对植物资源的保护例子也很多。《周礼·地官》、《管子》、《孟子》等著作上均有保护植物资源的记载。《荀子·王制》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至秦代已有道旁植护路林的记载,汉代,人们开始营造经济林以致富,汉代以后出现了城市绿化道林。三国时,王昶“为洛阳典衣,时都畿树木成林。”唐代“开元二十八年春正月,两京路及城中苑内种果树”。宋代造林又有新的发展,宋建隆三年,太祖诏:“缘汴河州县长吏,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固堤防。”在《马可·波罗游记 》中也有元代忽必烈“命人沿途植树”的详细记载。
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田律》中,除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滥伐外,还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天气很有作用,可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