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男到女家落户为赘婚,50年代前,中等农户或殷实之家无男儿时,往往思赘,即招一男儿与女儿成婚,养老送终。被赘者,则往往是极清贫且子女众多无力成婚之家。由媒人说合成赘后,要立一“招赘契约”。契约写明“小于无能,情愿更名卖姓,到×家招赘为婿……”入赘后,姓妇家姓,由岳父起个名子,便成女家的一员。其入赘仪式多与前迎亲礼仪同。
入赘之婿常被社会歧视,特别是妇家族内有预谋财产者,总是生方设法刁难,以图赶跑落个便宜“家事儿”(家固定财产)。待妇方二老去世后,这些人更是恣意妄行。
70年代后招赘已被社会提倡,已不必更名改姓更不用立契约,赘婿受歧视,被刁难的恶习已不复见。“养老招婿”的名字也被改成“男到女家落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