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释之执法如山的管理启示(2)
2012/4/20 16:59: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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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理念张显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张释之当上廷尉(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他的执法如山的品格愈加显得突出。有一次,汉文帝出巡,车驾到了渭桥中,有一个布衣百姓突然从桥下窜出来,惊吓了汉文帝乘坐的马。汉文帝大怒,派护卫队官兵将这个人抓了起来交给廷尉张释之,要张释之按照国家法律来治这个人的罪。经过审理,侦查预审出犯罪嫌人本来是躲在桥下,想避开御驾。那知道在桥下呆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以为皇帝车马已经走过,便从桥下窜了出来。谁知道正巧碰上皇帝的车马从此地经过,情急之中想再跑回桥下躲起来,可已经来不及了,这样便惊吓了皇帝的车骑。这案件的情节是属于过失犯罪。惊马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与皇帝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按照当时法律标准,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毕竟“惊马案”的犯罪是处于中止状态,没有造成车马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因此,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释之按照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审判此案。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惊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处以附加刑种类的罚金类。罚金四两。当张廷尉把案件侦查审结后结果向汉文帝汇报,汉文帝勃然大怒,认为张廷尉没有按君王意志行事,没有处“惊马案”的犯罪嫌疑人极刑。于是批评斥责张释之说::“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是个管理沟通方面的专家,他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当时的法律有几种标准:一种是君主意志标准,一种是社会标准,还有一种是法律标准。而惊马法律条款是君王意志加上社会标准共同制订的,据有稳定性与长久性。现在汉文帝以君主意志破坏这种共同制订和共同遵守的法律标准,张释之只好婉转地提醒汉 文帝,这法律是你和大家共同制订的。是不能带头破坏的。汉文帝思考了很久,觉得张廷尉讲得头头是道,表扬了他。
惊马案不久,又发生了一起震惊汉朝的盗窃案。有犯罪分子胆大妄为,偷窃了汉高祖刘邦庙中神座前的玉环。汉文帝对窃贼敢于盗祖庙大为恼怒。全 国上下司法机关采取一致抓捕行动,很快盗贼就被抓到了。汉文帝下令把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交给廷尉侦办预审、提起公诉、审判,给予犯罪分子严厉惩治。张释之依据西汉法律中规定的偷窃宗庙的珍宝、服饰、器物的条款,依法判处盗贼斩首示众的“弃市”刑罚。汉文帝觉得“弃市”罪的主刑刑罚判得太轻了。要求张释之重审此案,判犯罪嫌疑人“灭族”刑罚。张释之据理力争,极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行刑标准,不以君主的意志轻易转移。汉文帝怏怏而去,将此事告诉了太后,太后倒是同意张释之的做法,文帝这才肯定了张释之的判决。张释之执法公平、公正,他严格遵守这种原则。如果执法不公,天下都会有法不依而轻重失当,百姓于是会手足无措,法律就会失去作用。他严格执法,当汉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他的言行在皇帝皇权**、言出法随的封建社会是难能可贵的。朝廷上下看到张释之执法如此刚正不阿,都交口称颂,其美名盛传天下。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公共管理,以张释之的执法如山的原则去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是稳固和发展组织建设的重要思想武器。张释之的传奇故事对现代化的管理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原标题:张释之执法如山的管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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