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首颁成文法典:结束秘法时代 开启法治时代(2)
2013/2/21 11:36: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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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载,子产执政第一年,坊间传言曰:“取我衣冠而褚(贮)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但仅仅过了三年,人们的态度就改变了。社会上流传的已经是:“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1600多年后,唐代文学家韩愈读到这段往事时,心潮难平,特撰四言古体诗《子产不毁乡校颂》,曰:“维是子产,执政之式(榜样)。”韩先生还表达了遗憾之意:可惜子产生不逢时,他的民主只能用在一个小国里,如果推广到天下,那该多好啊!
《论语·公冶长》中记载了孔子对子产的高度赞誉,“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认为子产的身上体现着一种难得的古圣贤之遗风。这称颂出自于一个对“废周礼”之事持强烈否定态度的孔老夫子之口,实在是件稀罕事。《史记·郑世家》载:“孔子尝过郑,与子产如兄弟云。”
公元前522年,子产病卒,郑人皆哭泣,如丧亲人,孔子闻之泣日:“古之遗爱也!”
子产是政治家,也是思想家,他的政治活动、改革措施福荫了郑国,他的进步思想和民主精神则影响了春秋战国时期以至今天。韩非评价说:“子产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桃枣荫于街者莫有援也。锥刀遗道,三日可返。三年不变,民无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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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秘密法时代,颁布成文法典
在子产祠院的南墙根下,有两个鼎形雕塑,一南一北,伫立在那儿。这是对子产“铸刑书,制刑鼎”的纪念。子产“铸刑书,制刑鼎”是我国现有最早的成文法律,这鼎是为了纪念子产的政治伟绩而塑。
春秋时期,社会发展的新兴力量反对旧贵族垄断权力,主张公开有关法律,以维护经商自由、私人财产权利。子产顺应潮流,于公元前536年将修订后的成文法公之于世,这就是著名的“铸刑书”事件。《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此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颁布成文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
根据“周礼”,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律条文具有私密性,不能随意扩散。因为西周及其以前的社会没有成文法,也不需要成文法。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而子产“铸刑书”后,法与非法的界限清晰可见,国家定刑量罪有了公开的、统一的标准,法律便真正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所有这些都是与“周礼”相抵触的。由于普通百姓跟贵族享受了同等的权利,旧贵族的一项重要特权从此便被取消了。
《左传·昭公十六年》载,当年郑国大旱,屠击等三大夫奉命祭祀桑山,却伐光山上所有的树木以祈雨。子产闻讯非常愤怒,认为祭山本为涵养林木,三大夫滥伐山林是有罪的,遂下令夺其采邑,把三个家伙的饭碗给端了。
谈起“铸刑书”的意义,省高级法院民二副庭长、法学博士王少禹说:“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此后,各诸侯国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不约而同地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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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毁屡修子产祠,塑像镌碑颂万年
1916年《郑县志》载:“郑北鄙,又名东里,郑子产所居。”
“春秋时管城属郑,称管邑,据说是子产的采邑。”省史志办编辑王灏在接受采访时说,“子产卒后,作为子产采邑的管城修建了子产祠,塑像镌碑,彰扬其业绩,赞颂其功德。以后子产祠便成为历代官员、文士朝拜的圣地,凡经过郑州的各级官吏以及到郑州任职的地方官员,都要拜谒和瞻仰子产祠堂,并留下了无数赞颂子产功德的题词和诗赋。”
在数千年的历史岁月中,子产祠曾数次损毁,也数次修复。宋代建有神霄宫,后毁于战乱。元大德九年(1305年),又在原址建造大殿三间,整修了山门,粉饰了墙壁。明万历三十九年(1601年)郑州知州王弘祖对子产祠修整后,曾于祠门立碑曰“古之遗爱”。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郑州知州何源洙重加整修后题额“惠人祠”。子产祠原在郑州市东大街东段路北,西连开元寺,东与郑州文庙为邻。民国初年在子产祠开办了小学,现为东大街第二小学。
1998年修建金水河滨河公园时,在兴华街至郑州大学校园段修建了子产祠园。
如今,新郑市还保留着一座“郑韩故城”,残存有20公里长的古城墙,虽已化为座座黄土高坡,但仍萦绕着强烈的历史感。这里就是子产当年大显身手的地方。新郑市西南17公里处有个陉山村,偏僻的荒野中有一座孤坟,那就是子产墓。每当路过那里,凝视着古城墙和埋葬子产的那堆黄土,我便会感慨万千……【原标题:子产:首颁成文法典 终结秘法时代】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马国福 时间: 201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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