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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尚书》中周公的司法理念

2013/7/1 16:23:58 点击数: 【字体:

 
    周公是周代的爵位,得爵位者辅佐周王治理天下。历史上首位周公姓姬名旦,亦称叔旦,系周文王第四子。因其采邑在周地,故称周公或周公旦。周公是西周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教育家,儒学先驱,被尊为“元圣”,并封为“文宪王”,系孔子最崇敬的古代圣人之一。周武王死后,周成王年幼,周公摄政当国。他平定“三监”叛乱,大行封建,营造东都,制礼作乐,还政成王,对巩固和发展周王朝的统治起了关键作用,对中国历史的走向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周公的深邃思想中蕴含有诸多宝贵的司法理念,并散见于《周礼》、《尚书》等国学经典的许多篇章里,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今天仍有重要借鉴意义。下面笔者谈谈《尚书》中周公的司法理念。

  一、审判权由专门机构及其“法官”独立行使

  《尚书•立政》记载,周公对周成王曰:“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匀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瓌之。”“惟有司之牧夫。”其意思是,从今以后凡文王的子孙后代,千万不要自误,特别是对于司法诉讼、刑罚狱政方面的事务要十分谨慎,必须依靠专门的主管部门去处理,并由“法官”具体负责办理。我国现代司法理念与此非常类似,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具体诉讼案件则由法官负责审理。今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集体学习时说:“要确保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更加明确更加强调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任何人不得干涉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尚书•立政》记载,周公对周成王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其意思是,文王并不兼管诉讼案件的判处,而是完全交给主管部门及其“法官”负责,且不去干涉他们的诉讼事务,不去违背他们的判处意见,也从不去轻意过问具体案件。周公还说:“其勿误于庶狱。”“时则勿有问之,自一话一言。”其意思也是,我们不要干涉诉讼案件的判处,更不要包办代替,甚至连一句多余的话都不要讲。这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很有借鉴意义。此前一个时期,因过于强调“信访维稳”和“服务大局”而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干扰或干涉是非常严重的,既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又影响了司法公正。习总书记曾说:“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这令人无比欣喜。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对审判工作多支持,多监督,少干扰,少干涉,中国法制建设的春天就将到来。

  三、案件判决要轻重适当、不偏不倚

  《尚书•立政》中周公曰:“呜呼!其在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同于厥邦。”其意思是,商纣统治时期,自身昏淫无道,而又重用好施刑罚、性情残暴的人辅政,结果导致亡国。周公还说:“以列用中罚”。其意思是判决每件诉讼案件都应轻重适当、不偏不倚。现代司法理念与其非常相似。习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每个案件都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刑事案件的判决应罪刑相当,恰如其分。其他案件的裁判应依法酌情,不偏不倚。

  四、刑事政策要注重宽严相济

  《尚书•多方》中周公曰:“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其意思是,应仔细审定犯人的狱词,杀掉或严惩那些罪大恶极、作恶多端的人也是为了教育他人。这里体现了周公“从严”的刑事政策。《尚书•召诰》中周公亦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亦敢殄戮用環民,若有功。”其意思是希望周成王不要因为平民偶尔放纵自己行为触犯王法,就轻意杀戮,而应适当从宽判处,并用美德去教化,这样才能长治久安。这里体现了周公“从宽”的刑事政策。正如孔子所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确保了周朝长达八百年的国祚。

  五、对累犯、惯犯和故意犯予以严惩,对偶犯、过失犯予以宽大

  《尚书•多方》中周公曰:“我惟时其战要囚之,至于再,至于三。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之!”其意思是,我把那些犯罪的人囚押起来,以至于两次、三次,为的是让他们改过自新。以后如再触犯我的法令,我就要严惩他们,甚至处其死罪。这里的“两次”、“三次”就是犯罪被囚押的次数,类似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累犯、惯犯。按照周公的司法理念是要“严惩”。按照我国《刑法》是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而在《尚书•康诰》中,周公又说,人有大罪,如果是过失的,又不是惯犯的话,就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里体现了周公对偶犯、过失犯予以宽大的思想,我国《刑法》精神与此亦同。

  六、慎重使用刑罚,不得滥用

  《尚书•立政》中周公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其意思是,太史,司寇苏公呀!希望你们要慎重处理诉讼案件,从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你们要慎重判案,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尚书•康诰》中,周公的“慎刑”思想也有体现。如周灭商后,并未大开杀戒,而是尽量少用刑罚惩处商的遗民,避免滥杀无辜,并适当安抚优待。如周公本着“灭国不灭嗣”的古老传统,给了纣王之子武庚一块封地,使其延续后嗣。又如封比干之墓、礼遇微子启等等。周公在《尚书•康诰》中还提出,对重大囚犯,要审查五至六天,甚至十天,不让他们因仓促审案而受到冤屈。此外周公还提倡“哀矜折狱”、“罪疑惟轻”,即“法官”应怀着怜悯之心去审判案件,对案情尚有疑点的罪犯应减轻或从轻判处。

  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尚书•多方》中周公曰:“开释无辜,亦克用劝。”其意思是,对确实无罪、无辜的人,就应释放、赦免,这样也能引导百姓自觉遵守法律。周公的这一司法理念意义十分重大,影响非常深远。今天我们仍然并将永远遵守这一重要的人权保障原则和刑事审判理念。老子曰:“天网恢恢,疏而不失。”我们要让有罪之人一个也不能漏网。但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确保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此外,周公还提倡罪不相及,“罪止一身”,不搞株连。如周公平定“三监之乱”后,只杀管叔、囚蔡叔,却对蔡叔儿子蔡仲因其敬德而仍命为诸候。荀子对此高度评价,说周公“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笔者由此联想,一是我国刑事制度中曾经长期实行的“收审制度”(已废除),一个公民在无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可能被无辜关押数月甚至数年;二是今年初已停止使用的“劳教制度”,一个公民在仅有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亦可能被“关押”数月甚至三年之久。这与现代司法理念严重相悖。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人身自由权,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

  八、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是刑“亦”上大夫。如周公平定“三监之乱”。三监指管叔、蔡叔、霍叔,其中管叔是周公之兄,蔡叔和霍叔是周公之弟。因成王年少不能理政,周公摄政辅佐,管叔等人嫉妒并欲篡夺王位,其后便煽动和勾结武庚等发动叛乱。周公只得武装平叛,大义灭亲。管叔被杀,蔡叔等被流放。二是严明军法。《尚书•费誓》中周公曰:“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车,诱臣妾,汝则有常则。”其意思是,严禁擅离军队去追赶走失的牛马和逃亡的奴隶或者得到却不归还,否则就处以刑罚。严禁抢夺掠取。严禁翻墙越壁,盗窃牛马,诱骗他人男仆女婢,否则就处以刑罚。以上表明,不论是对平民、奴隶,还是对军人、贵族和卿大夫,在法律面前,周公是崇尚人人平等的。作者:谭文革【原标题:论《尚书》中周公的司法理念】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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