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鸡王”起诉《中国国家地理》
称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要求赔偿6万元
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因刊登了一篇介绍河南省开封市斗鸡文化的配图文章,被开封市斗鸡协会会长蔡尚海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蔡尚海是开封市斗鸡协会会长,是开封市斗鸡界的鸡王之一。《中国国家地理》杂志2008年第7期(总第573期)(河南专辑下)发表了《开封斗鸡:七朝古都的遗风》一文,文中配有田野拍摄的蔡尚海的照片。
原告蔡尚海诉称,这篇报道以“费有充”为人物背景介绍了开封市的斗鸡文化,文中人物虽名为“费有充”,但该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文中所描述的斗鸡者的训鸡生活、斗鸡的喂养方法、训练技巧、斗鸡比赛场景,以及“费有充”的个人信息均与原告本人吻合。《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上的这篇文章,一是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刊登原告本人照片;二是文中所写的人物“费有充”使人误解为是自己,影响了人们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三是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也极不尊重开封市历史悠久的斗鸡文化。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并在《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中国国家地理网、《大河报》上以文章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6万元。
庭审中,被告之一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辩称,因《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不能做人物宣传,其刊登的《开封斗鸡:七朝古都的遗风》一文中的“费有充”是虚构人物,是一种写作手法。即使他人认为是原告,对原告的名誉权也无损害。文中图片也是经原告同意后拍摄,有采访录音证明,所以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另一被告田野认为,其拍照得到原告同意,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开封斗鸡:七朝古都的遗风》文中虚构“费有充”与自己无关,所以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庭调解。审判长宣布此案庭下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郝杰)(原标题:“开封鸡王”起诉《中国国家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