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的任期也是有规定的。古代知县的任期实行限任制,不得久任一地。秦汉以降到明清,县官任期一般为三年,只有明代规定任期时间较长,为九年一任。县官任职虽规定有期限,但实际上常因丁忧去职、临时升用或有过贬谪等多种原因,往往达不到规定任职时间,任满调动一般在本省外府。金代叶县县令刘从益“下车修学讲义,扬善抑恶。奸吏恶少,望风革面……未几被召……授应奉翰林文字”。由于历史上各个朝代不同时期吏治清明的程度不同,对这一制度执行的尺度也有很大差异。
据清同治《叶县志·职官》记载,奉天宁远县人柏之模,从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4年)任叶县县令,一直到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15年)离任,时间长达11年之久。清朝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一年间,浙江鄞县人杨纯恭、江南通州人杨位、四川宜宾人李时先后到叶县任县令,三位县令的任职时间平均为四个月。当然,也有为官一任,多有善举而民得实惠者,百姓多上书乞留,上级恩准破例连任。(大河报)【原标题: “叶县县衙”系列之四 县衙建筑折射衙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