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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衙建筑折射衙门制度(3)

2013/12/9 9:21:08 点击数: 【字体:

  客观来说,若以当官论,古代官员的工资并不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官员提出一个要求——遵纪守法,那就是自律,也就是说,要“讲政治”。

  叶县县衙独我的建筑

  在叶县县衙西侧的副线上,专门设有官员反思与自省的场所,它们就是虚受堂、思补斋。在如今存留于世的县衙中,这样的建筑也仅此一处。

  虚受堂面南三间,上面是青碧彩绘装饰,看上去很是典雅质朴。三面有围墙,独立成院,院内有腊梅、紫荆等花草,用以点缀思过反省的心情,很是恰当。

  由名字你可以看出,虚受堂是知县受到朝廷或上峰嘉奖后,面对荣誉,思忖是否问心无愧,鞭策、激励自己不要虚受了功名,要再接再厉,报效朝廷。

  出虚受堂向北,便进入另一个庭院“思补斋”。

  思补斋位于虚受堂后的同一轴线上,和虚受堂建筑功能相仿,斋房面南三间,东西院墙与虚受堂后墙组成一个封闭的庭院。按照建筑的布局,人们推测,思补斋是知县反省自身工作失误、查找工作差距和不足的场所。

  人岂能无过?县令又不都是圣人,虽然坐在高高的大堂上,与跪在脚下的百姓心理距离数以千万里计,但他毕竟也生活在世,利诱、金钱、物质就像流动的河,天天在他眼前流淌,保不准哪一天会跳下去。思补斋就是为出差错的官员设置的。但说到底这也是个摆设,是君子坐在大堂之上,照样会自省其身;是小人,即便在牢狱之中,也不思悔改。思补斋实际上是有修为的官员为自己的无意过失设置的反省的地方。

  县衙内设思补斋、虚受堂是明代特有的规制还是哪个知县的心血来潮之作?查找有关明代典籍,直到现在也没查到依据,即使在叶县的有关史料上,记载也很少。

  在古代,对错案、错举追究十分严厉,一个案件若被错判造成严重后果,或延迟审期三次以上,就要受到撤职的处分。看来设虚受堂、思补斋这样的建筑的县令,必定是有些浪漫有些善良本性的理想主义者。

  “有这样功能的建筑,目前在我国现存同类建筑中已绝无仅有。它是我国古代官员进行自我监督的一个重要实物依据。至少说明在古代,不仅靠国家建立法规在客观上约束官员的言行,也倡导官员主观上的自省和觉悟。”叶县县委宣传部王华召副部长说。

  据叶县清同治辛未《叶县志·廨宇》:同治八年,知县欧阳霖主建。由大堂折而西,为虚受堂三间,西群房七间,堂后有甬道,其北为思补斋三间,中有复室。由知县何鼐修复。同时,根据县志“经明季兵燹,故零落不完全”及后任知县增修的记载,虚受堂、思补斋明代就建有。

  叶县县衙里还有一个大仙祠,也是只有叶县一家才有的。

  大仙祠在县衙西侧副线的最后面,祠堂坐东向西,面阔三间,南北各有三间厢房,独院。是知县为防印信盗失而专门供奉守印大仙——狐仙的场所。狐仙就是狐狸仙,民间传说狐狸能修炼成精,化为人形。狐狸性情狡猾,被盗贼供为上神,县令供奉狐仙的意思,就是防范盗贼,既然盗贼都害怕狐仙,由狐仙镇守印信,必然不敢有盗贼轻易来盗取。

  在县衙建筑的最后面,就是后花园了。知县及衙署内公务人员处理完公务后,通常会到景色宜人、环境静雅的后花园里稍事休息。叶县县衙的后花园占地3000余平方米。水与亭、花与草、竹与树相映成趣。园内湖水潋滟,两座仿汉白玉拱桥轻盈飞架湖面,远望如长虹卧波。仿古六角亭红柱彩顶,伫立水中央。湖中观赏鱼不时跃出水面嬉戏,间或结伴在清澈的湖水中徜徉,悠闲自得。小巧的湖心岛上,一座假山突兀而起,一径细泉在石缝中缓缓流淌。人工湖四周竹梅俏立,花香浮动。真个是花园小径,兰花飘香,一派江南山水风光。后花园成为庄严肃穆的县衙建筑群中独特的风景。古人讲究一张一弛之道,由此可知。

  回避制度约束官员

  说到底,虚受堂和思补斋,是为原本就相对廉洁、有一定修养的官员设的,这种反省和思过,一定程度上需要的是官员的自觉。实际上,为了不让官员违规违纪,古代对于官员也有制度的约束。

  官员回避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古代任官制度中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的雏形来源于东汉初选任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办法,为防止地方势力结党营私,而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即“三互法”。后代沿革,逐渐形成较完备的官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一般有:乡土回避、师生回避、职务回避、亲属回避、刑事审判回避。

  乡土回避,入流官员不得在本籍和亲籍做官,有的甚至对回避距离也做了规定。隋代规定,凡县级长官之副也必须实行乡土回避,即县丞、县尉;而其下属,因为吏员不是入流官,所以不用回避。唐代规定不许在本地及邻县为官。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古代30里一驿,30驿即为900里。其回避范围是府、州、军、监。明代地区回避由州府改为省。到清代,除规定“本省不能做本省的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五百里以内的,也必须回避”。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甚至规定五百里以“捷径小路”计算,应回避而隐瞒的要受处分,比以前朝代要求更严,从清康熙《叶县志·职官》记载的情况看,地理回避主要是对正印官及佐官而言,对教谕、训导的地理回避要求就不甚严。以叶县为例,任职者大多为邻县人,如明朝叶县训导杨三纲,为延津人,清朝训导马彦儒,为汝州人。

  师生回避,从唐代开始有此规定,如在科举中,与主考官有故旧关系的考生也要像主考官亲戚一样进行“别头试”。清代师生较明代回避更严厉,规定科举考试中形成的师生关系,在以后任职中都要回避。

  职务回避,是对上述两种制度的补充,各个朝代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唐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明令:“要官儿子,年少未经事者,不得做县官亲民。”宋代规定,不许地方长官在某一地方长期任职,也不许中央的官员长期担任某一职务。清代则规定京官三品以上,外省总督、巡抚以上大吏子弟,不得充任御史,以防利用职权相互指责、弹劾,或泄露机密、操纵监察。

  亲属回避,即亲属不能在同一省(地区)或同一府县做官。魏晋南北朝时亲属范围由最初的姻亲关系扩大到一般亲属,由地方官扩大到中央官员。明成祖以后,在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宗室不能做官,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只封爵供养。

  刑事审判回避要求,凡官吏与诉讼人有服亲(指宗亲族关系没过五代)及姻亲、师生或有仇隙关系的,均需回避。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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