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的俸禄,汉代以前随意性较大,而知县的待遇真正有明文规定是汉代以后的事。而明代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规定正七品官月俸粮一百石,钱六十文。明中叶以后米贵钞钱贱,七品知县以米折钞,月俸不到二两银子。
实际上,自古以来,朝廷都实行养廉制度。为保持官员的廉洁,朝廷还用不同名目发给职官补贴,比如米钱。米钱始于隋,自唐有载,职官除给月俸之外,还发给一定数量的食米、杂用钱,谓之米钱。
为激励官员,我国古代对县署主要官员的待遇规定,除其他方面外,还规定给予一定的由个人支配的杂用经费,统称为知县的经费银。其中数额较大的一部分为银钱差价,即县署每年向农民征收的税赋为铜钱,而向国家上解时须用白银。一般状况下,每七百文铜钱可兑换一两白银;但是,县署在征收时一般按一千文兑一两,这中间的差价就是由知县直接支配的预算外经费。县令还享有职田、公廨田、永业田。顾名思义,所谓职田,亦即由国家按官员职务级别作为俸禄的一部分而拨给的土地;所谓公廨田,亦即为一级政府机关直接所有的土地,作为“官庄”的一种,这部分土地不归私人,由政府指定老百姓义务耕种,其收益则由该政府长官用于公事的杂项开支,实际上是对政府官员办公及生活的一种补贴。这种制度自周代即有,一直沿袭到清末。